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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资培训,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辞职的要赔偿吗?

2022-05-06 09:40 作者:碧海行舟法律咨询  | 我要投稿


请看这个案子:

陶某入职A月子会所(以下简称“公司”)担任产康师,双方约定签订《员工培训协议书》:公司承担陶某去B培训地培训的所需各项费用,预计费用人民币1万元整。陶某承诺培训结束后,最少为公司服务3年。而在培训后不到一年的时间,陶某就因家庭原因向公司提出离职。而公司认为陶某提前离职,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46968元,陶某不同意。公司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市人社局调解仲裁处审查补充:

陶某入职时,已经取得由全国中医药传承专家委员会颁发的高级产后康复理疗师技能合格证书、高级中医催乳师技能合格证书。

 约定中提到的B培训地址实为公司的品牌授权方,产康师岗位所要培训掌握的操作方法和要求与A月子会所一致。陶某和其他新入职员工一起接受培训后,由B培训地发放资格证书。


裁定结果:

仲裁委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陶某无需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即使提供了培训,也不一定能约定服务期。

首先,从培训单位看,B培训地与A月子会所系品牌授权方与被授权方。B培训地不是专门的培训机构,未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资质。

其次,从培训内容看,A月子会所产康师的操作方法与B培训地的要求相一致,是为保证授权方的品牌质量而进行的日常业务培训。

第三,陶某是与新入职员工一起参加的培训。陶某提供的高级产后康复理疗师技能合格证书、高级中医催乳师技能合格证书,能够证明陶某入职时已经具备高级产康师的从业技能,能够证明其已经熟知产康师的工作内容。对于已经具备高级产康师从业技能的陶某,与新入职员工一起参加同一内容的培训,该培训未能体现改善和提高陶某的知识、技能、素质等特点。

综上,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应认定为专业技术培训,不能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堂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政策解读:

用人单位只有提供专项培训,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培训多种多样,比如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年度培训、安全生产培训等,并非单位提供的所有培训,都能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可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所谓专项培训,一般而言,指用人单位为改善和提高某个特定劳动者的知识、技能等,提供了有计划、有针对性的专业技术培训。培训的形式并不局限于课堂教育,还包括在具体岗位上的能力培训。


Tips:企业出资培训,如何约束员工培训后就离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提升劳动者能力或素质后,出现“人财两空”的现象。但用人单位不应滥用该条款,以培训之名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

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的,建议与劳动者签订专项培训协议;与劳动者约定清楚服务期、服务费、违约金等项目;如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辞职的,公司可以根据协议约定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但在劳动仲裁中,用人单位应当就产生的专项服务费进行举证,如果没有证据,将不会得到支持。违约金的数额按照未履行完的服务期的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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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案例摘自扬州日报,人物和公司均为化名。如有侵权,请联系碧海行舟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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