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钟秀勇讲民法part6: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
- 归责原则
侵权和合同关系不同,合同关系是一种特别结合关系,成立并且生效的合同是“法锁”,原则上可以请求负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然而侵权关系不同,损害留于原位,除非具有法定的归责事由,要求侵权人对此加害行为承担责任。
- 无过错责任:医疗产品责任
医疗机构在诊断治疗的过程中使用的药品、医疗产品、血液制品有缺陷并因此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即使无过错也要和上市许可证持有人、医疗产品的提供者一起承担无过错责任
○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 调和:人的行为自由和合法权益
- 过错原则为原则,无过错为例外的混合归责体系。除此之外还规定了法定的补偿义务及公平责任(不是归责原则)
- 要件:
① 权益侵害
② 损害
③ 因果关系
④ 过错
- 过失的认定:类型化的客观标准
- 过错推定:法律明文规定,受害人只需要对基础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不必证明过错。
不是归责原则
只是证明第三方具有过错不能达到免责的效果,因为依旧无法推翻这一过错的推定
- 《民法典》第1165条第2款(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非请求权基础。
- 过错推定: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
- 患者在诊疗中遭到损害且
- 医院违反诊疗规范或
- 医疗机构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或
- 伪造篡改病例或者不法销毁、遗失
- 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 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的组成部分脱落或者上面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
- 堆放的物品倒塌、滚落、滑落
-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遗撒。堆放者和公共道路的管理者都过错推定
- 公共道路挖掘、修缮、安装底下设施导致施工人员之外的人受到损害,施工单位过错推定
- 窨井等底下设施丢失
- 高度危险物被盗窃、抢夺、抢劫等,管理者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高度注意义务,与行为人连带责任
- 无过错责任=不问过错责任,明文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公平责任:
避险不当(紧急避险适当不承担责任)
见义勇为受到损害(加害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时,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加害人未到案或者无力赔偿,应当适用公平责任)
见义勇为失败对公平责任的适用不产生任何影响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陷入无意识状态或者失去控制,并因此致人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