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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向未成年人传教!

2021-01-17 15:03 作者:悟空青年  | 我要投稿

禁止向未成年人传教

  • 向未成年人传教侵犯未成年人的信仰自由!

  • 诱导、强迫未成年人信教是违法行为!

  • 禁止在宗教场所外传教!

  • 以上涉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

  •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 第十一条 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 第十二条 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第十三条 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

    (二)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

    (三)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有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

    (五)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

    (六)布局合理。

  •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第二十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 第四十条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 第四十一条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 第五十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

  • 第五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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