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和制造范围 (今日推荐)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和制造范围 (今日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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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级别的制造范围: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注: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无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二、B级别的制造范围:无缝气瓶(B1);焊接气瓶(B2);特种气瓶(B3)。注:B2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B3注明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低温气瓶等。三、C级别的制造范围: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C2);罐式集装箱(C3)。四、D 级别的制造范围:第二类低、中压容器(D1);第一类压力容器(D2)。注:1、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定; 2、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MPa且小于100MPa的压力容器;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6MPa且小于10MPa的压力容器;低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且小于1.6MPa的压力容器。 3、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 或C级许可证。 4、球壳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等于1800mm的各类型封头。 5、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



可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锅炉和压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规定,划分为a、b、c、d四个制造许可级别。
d级锅炉和d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以下统一简称发证部门)。《制造许可证》式样见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