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讲义笔记整理52-56
金融犯罪
052 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
1、 贷款诈骗罪:主观上一定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
2、 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最大的区别:在客观上它们的方法是一模一样的,都是骗取银行的贷款,但关键要看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前者非法占有的目的一定产生在贷款之前。(既骗钱不想还)
3、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规定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4、 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就可以骗取贷款罪立案追诉。
053 洗钱罪
1、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犯罪(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2、 相应刑罚:没收实施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3、 构成洗钱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但这种事实成立并不一定需要以犯罪论处。
4、 联合国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国际司法协作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前景,试图断绝腐败官员出逃国外的后路:
5、 ①《公约》对洗钱犯罪规定了特别的域外管辖权。无论对上游犯罪是否有刑事管辖权,只要洗钱行为发生在国内,该缔约国就可以直接依据本国法律进行管辖。
6、 ②《公约》规定直接追回和间接追回两套机制。直接追回指缔约国可以在赃款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取得外逃官员的贪腐所得。间接追回指缔约国可以径直在本国对腐败官员提起诉讼,根据生效判决请求赃款所在的缔约国对赃款予以没收。
7、 ③《公约》甚至还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在因为犯罪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其起诉的情形或者其他相关情形下,能够不经过刑事定罪而没收腐败犯罪所得资产,以便进行资产返还。
054 非法集资犯罪
一、非法集资
1、 在我国刑法中没有非法集资犯罪的分类,因为非法集资犯罪是一个学理概念。
2、 我国刑法涉及非法集资的罪名共有七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 所有的非法集资犯罪,在客观上其实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以这个罪名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基础性罪名。
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认定此罪有四个标准: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3、 社会性最关键的特征是向对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向特定的个体(亲友、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4、 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或者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符合社会性。
5、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055 集资诈骗罪
1、 集资诈骗罪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是完全一样的,最大的区别就体现在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吸纳资金之前想不想还)。
2、 司法解释对非法占有进行了规定,主要是根据一般人的生活经验进行推定。比如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的,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或者携带集资款逃匿的,这都可以推定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条款。
056 信用卡诈骗罪
一、金融诈骗罪
1、 金融诈骗罪:在金融活动中,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 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复杂法益,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财产权利。
3、 主要包括贷款诈骗、集资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等。
二、信用卡诈骗罪
1、 信用卡: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只要具备任何一种功能都叫信用卡。
2、 信用卡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包括:使用伪造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
3、 基本刑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 恶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5、 信用卡逾期中持卡人客观上一直还不起,也不能直接证明他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非法占有目的一定要产生在透支前。
6、 司法解释规定了一些推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7、 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的入罪标准比其他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都要高(5万,5000)。
8、 为了鼓励行为人及时还款,新的司法解释把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时间点推迟到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立案前还的钱都不再计算为透支数额。且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9、 司法解释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抢劫信用卡并使用,依照盗窃罪或抢劫罪定罪处罚,无须区分对机器和对人。
三、信用卡套现
1、 信用卡套现: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非法经营罪。(“套现”其实是银行的业务)
2、 套现者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属于恶意透支的,可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3、 循环套现,以卡养卡,一般不属于犯罪,但如果哪天资金链条断裂,还循环套现,就有可能逼近恶意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