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历次修订来看人与动物关系的变化
写在前面:本文为选修课《环境法》的任务,要求结合环境伦理观念,分析人与动物关系的变化。
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历次修订来看人与动物关系的变化
我国于1988年颁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当时所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对待野生动物应遵循“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该法律突出了野生动物的资源属性,将野生动物看作一种财产来进行保护,体现的是动物与人的附属关系,人类可以利用动物来为自己创造价值。这也可以概括为“人类中心主义”,即人类作为主体,一切活动都应以人类利益为基础,保护环境是为了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其目的在于人而非环境,破坏环境会间接地损害人类自身的利益。
在2016年之前,尽管《野生动物保护法》经历了两次修订,但并没有太多实质性的改变。正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预防及社会治理措施滞后而导致了非典、禽流感等流行病的传播,对濒危动物的滥捕滥杀以及活熊取胆、活剥貂皮等为了商业利益残忍虐待动物的事件层出不穷。于是在2016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再次进行修订,从立法目的上去除了利用野生动物的内容,将野生动物的保护与生物多样性的维护作为唯一目的。从立法观念上将人与动物看作是平等地位,人类应像对待自己的同胞一样保护野生动物。此外,在野生动物开发利用的方针上也从以前的合理利用转变为规范利用,前者是鼓励性条款,而后者是限制性条款。同时也增加了“不得虐待野生动物”的规定,但因为没有处罚条款,这一规定只具有宣示或倡导意义 。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使得野生动物问题成为全国人民关注的焦点。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面禁食野生动物。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将以食用为目的的危害野生动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强化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
上述法律的修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颁布将野生动物保护背后蕴含的生物安全观念提升为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力地保障了我国的公共卫生安全。从生态文明的角度来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人与动物之间形成生命共同体。
尽管法律在不断完善,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仍有不足之处,建议从如下方面加以改进。
1.明确野生动物的定义,统一各部门法的相关规定。
2.明确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加大对严重侵害野生动物行为的惩罚力度
3.明确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主体,加强对有关部门的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