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批><笔记12—发现一切纯粹知性概念的线索5>

####### §11.
对于这个范畴表可以进行一些细致的考察,这些考察也许会在一切理性知识的科学形式方面产生显著的效果。因为这个表在哲学的理论部分中非常有用,甚至是完备地制定一门科学的整体规划(只要这门科学基于先天概念)、并数学地的按照确定的原则划分这门科学所不可缺少的;这一点由以下情况已经是自明的了,即上面的表`完备地`包含了`知性的一切基本概念`,甚至包含了人类知性中`这些基本概念的体系形式`,所以给计划中的思辨科学的所有契机乃至这些契机的秩序提供了指示,正如我在别的地方(《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基础》)也为此提供过一个样板一样。对于这些说明我这里提出几点。
第一点
这个表包含有四个门类的知性概念,首先可以被分为两个部门,其中第一个部门是`针对直观`(纯直观以及经验性直观)的`对象`的,第二个部门则是`针对这些对象`(要么是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要么是在与知性的关系中)的`实存`的。
我将把第一个门类称之为`数学性的范畴`,把第二门类称之为`力学性的范畴`。如我们所看到的,`第一门类没有相关项`,`只有在第二门类中才遇见相关项`。但这一区别必定在知性的本性中有某种根据。
第二点
每一门类的范畴处处都是同一个数目,即三个,这同样令人深思,因为通常凭借概念所作的一切先天划分都必须是二分法的。此外还可注意,`第三个范畴到处都是由该门类的第二个和第一个范畴的结合中产生出来的`。
于是,
全体性(总体性)被看成不过是作为单一性的多数性,
限制性无非是与否定性结合着的实在性,
协同性则是一个实体在与另一个实体的交互规定中的因果性,
最后,必然性只不过是由可能性本身给予出来的实存性。
然而不要以为,第三范畴因此就只是纯粹知性的一个派生的概念,而不是它的主干概念了。因为第一和第二范畴为了产生出第三个概念而结合起来,`这需要知性的一个特殊的行动`,这种行动与在第一和第二个概念那里实行的行动是不同的。
所以,`一个数目`(它属于全体性范畴)的概念并不是在凡有多数性和单一性概念的地方就总是可能的(例如在无限的表象中),
> 从形式逻辑上来说“一个数目”是一个单称判断,单称判断和全体性相对应,因此“一个数目”属于全体性范畴
或者,当我把一个原因概念和一个实体概念两相结合时,还不能马上由此而理解到如同一个实体可能成为另一实体中某物的原因那样一种影响。
由此可见,这方面需要有`一种特殊的知性行动`;其余的范畴也是这样。
> “一种特殊的知性行动”可能是指“纯粹综合”
第三点
唯有一个范畴,即处于第三项之下的`协同性范畴`,它与逻辑机能表中与之相应的形式即`选言判断`的一致性并不像在其他范畴中那么突出。
为了保证这种一致性,我们必须注意:在一切选言判断中,它的领域(即所有被包含在它之下的东西的集合体)都被表现为一个`分成`各个部分(各个从属概念)的整体,并且,由于一个部分不能包含在另一个部分之下,所以它们被认为是`相互``配合`的,而不是`相互隶属`的,以至于它们不是像在一个系列中那样单向地一个规定一个,而是如同在一个聚合体中那样交互地规定(如果设定了划分的一支,则排除其余各支,反之亦然)。
于是,在一个诸物的整体中也被认为有类似的连结,在这里并不是使一物作为结果从属于作为其存有的原因的另一物,而是`同时`并交互地作为在规定它物方面的原因而被配备起来的(例如在一个物体中,其各部分之间交互吸引而又交互排斥),这是一种与在单纯的原因对结果(根据对后果)的关系中见到的完全不同方式的连结,在因果关系中,后果并不又交互地规定根据,因此也并不与根据一起(例如世界并不与创世者一起)构成一个整体。知性在表现一个被分割的概念的领域时,与它在把一物思考为可分的时,所遵循的是同一个处理方法。而且,正如划分的各支在被划分的概念中相互排除但又结合在一个领域中一样,知性也把一物的各部分想象为:每一部分都拥有其独立于其他部分的实存(作为一些实体),但却又是在一个整体中结合着。
####### §12.
但在古人的先验哲学中还会碰到一个重要部分是含有纯粹知性概念的,这些概念虽然没有被归入范畴之列,但在古人看来是应该被视为有关对象的先天概念的,不过在这种场合下就会增加范畴的数目,而这是不可能的。
摆明这些概念的是经院哲学家们中如此推崇的这个命题:
“quodibet ens est unum,verum,bonum.”(拉丁语:“无论何物都是一,是真,是善”)
尽管这条原则的使用从后果来看(这些后果提供的纯粹是些同义反复的命题)成效非常有限,以至于在近代人们几乎只是出于礼貌才习惯性地在形而上学中把它提出来,但一种长久保持下来的观念,尽管显得如此空洞,却仍然值得探讨其起源,并有理由猜测它在某一种知性规则中有自己的根据,只是这根据如同常常发生的那样被曲解了而已。
这些`被以为是事物的先验谓词的`,只不过是对`所有事物``的知识``的一般逻辑要求和标准`,这种知识的基础是量的范畴,即单一性、多数性和全体性,
> 这三个都是只是“对象的知识”的规定,即要形成一个知识的一般逻辑要求,却被当成了“自在之物”本身的属性而被误用了
然而,这些范畴本来必须从质料上被看作`属于物自己的``可能性`,而事实上却被经院学者们只在形式意义上当作`属于一切知识的逻辑要求`来使用,但又不谨慎地把这种思维的标准变`成了自在之物本身的属性`。
因为,在对客体的每个知识中都存在着概念的`单一性`,只要我们在它之下所想到的仅仅是对知识的杂多进行总括的那种统一性,例如在一出戏剧、一场演说、一个故事中的主题的统一性,我们就可以把它叫作质的单一性。
其次是结论上的`真实性`。从一个给予的概念中得出的真实结论越多,这概念的客观实在性标志就越多。这可称之为属于一个共同根据、即属于一个概念的那些特征的质的多数性(这些特征并未在该概念中被思考为量)。
第三,最后还有`完善性`,它就在于反过来把这个多数性一起归结到概念的单一性,并使之与该概念而不是任何其他概念相一致,这可称之为质的完备性(总体性)。
由此可见,一般知识可能性的逻辑标准使这三个量的范畴发生了改变,在这些范畴中,`量在产生中的单一性`必须被看作是`无例外地同质的`,而在这里,只是为了把那些不同质的知识也连结在一个意识中,就通过作为原则的某种知识的质而改变了这些量的范畴。
> “一般知识可能性的逻辑标准”就是“形式逻辑的标准”
> “量在产生中的单一性必须被看作是无例外地同质的”是指只有同质的东西才可以计算它们的量,不同质的东西是不能计算量的
> 在这里,康德认为,在形式逻辑“单一性”是“为了把那些不同质的知识也连结在一个意识中”,且只考虑知识的质,而不考虑知识的量,做了一种误用
所以,一个概念的(而非概念之客体的)可能性的标准就是这种定义,在其中,概念的单一性,从概念中可以直接派生出来的一切东西的真实性,以及最后,从它里面引出的东西的完备性,乃是为了`产生这整个概念`所需要的东西;
同样,就连一个`假设的标准`,也是所假定的解释`根据的可理解性`或这`根据的单一性`(无须辅助假设),从中派生出来的`各个结论的真实性`(诸结论的相互一致及与经验一致),以及最后,解释根据对于这些`结论的完备性`,这些结论不多不少,正好返回到在假设中曾假定了的东西,以后天进行公析的方式重新提供出曾先天综合地想到过的东西并与之相一致。
——所以,通过单一性、真实性和完备性的概念,先验范畴表根本没有得到什么补充,仿佛它还缺少什么似的,而只是由于把这些概念对容体的关系完全置于不顾,这些概念的运作才被纳入到使知识与自身一致的普遍逻辑规则之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