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我国仲裁机构的性质为何

2023-08-19 16:34 作者:DVE6  | 我要投稿

仲裁和诉讼都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但是二者之间存在不同。诉讼案件和诉讼程序是在法院开展,而仲裁案件的审理,仲裁程序的开展则都是在仲裁机构进行。我国的《仲裁法》自1995年施行,至今已快要30年,但对于仲裁机构的性质时至今日,都还未能有个明确的定性。根据《仲裁法》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根据此条规定,只能确定仲裁机构不是行政机关,但是并没有从正面给出其究竟属于什么性质的机构,是属于公权力机关呢,还是一种民间性的机构呢。本文中所讨论的仲裁机构,仅指商事仲裁机构。

在讨论仲裁机构的性质之前,有必要先从仲裁的起源谈起,先了解仲裁这一事物本身是什么性质的。

一、仲裁的起源

仲裁也是一种舶来品,来源于西方。西方国家在市场经济和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过程中,解决层出不穷的商事纠纷,而逐步演化出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当时的商人群体间,有特殊的“法院”来专门处理商事纠纷,这些“法院”被称为“行商法院”,其审理时主要是依据商事惯例,这些“法院”更多的体现出仲裁的特点,与真正意义上的法院有所不同。仲裁能够在西方国家的经济贸易大发展的背景下逐渐成为人们愿意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与其所具有的特点是分不开的,仲裁具有“自主性”“专业性”“保密性”和“一裁终局”的特点,这些特点也是其相较于诉讼方式而言,所呈现出的优点,使得其至今都还在发挥作用。当时的仲裁,并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从事仲裁工作的法律、经贸专家,也并非以“仲裁员”为专职,对于审理的案件也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裁决为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在最小范围内平和地解决,不至于像诉讼一样,对簿公堂,使争议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也为当事人之间未来的合作留下空间。仲裁首要的原则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否将纠纷交由仲裁方式处理,选择何者为仲裁员,乃至适用何种规则进行仲裁,都由当事人进行协商,充分体现了“自主性”,一旦作出裁决,即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

综上而言,从仲裁的起源来看,其在本源上就是一种“私力救济”的方式,仲裁机构实际上是给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法律服务,基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对纠纷以仲裁的方式进行止争。经由这种服务所作出的裁决,要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实际上要求当事人之间诚实守信、自愿履行相关裁决结果,如若没有这个基础,当事人对仲裁结果拒不履行,仍然需要向法院申请对仲裁结果的承认,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仍然是需要借助于国家的强制力量。

二、我国仲裁机构性质的既有探讨

对于我国仲裁机构的性质究竟为何,理论界也有多种观点,但时至今日仍未有一个定论,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我们只能明确从法律地位上来说,其不是行政机关,但是其究竟是市场中介组织、民间组织、非营利组织还是事业单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

首先,先讨论我国仲裁机构是否是市场中介组织。 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将仲裁机构列为着重发展的市场中介组织。虽然在该份文件中,国家有将仲裁机构作为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为市场经济发展而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的意向,但这只能说是在《仲裁法》施行之前,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的一种设想,从《仲裁法》施行之后的实际来看,我国的仲裁机构也从未像设想的市场中介组织一样运行。再者,1999年颁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明确将“仲裁”纳入“商业服务业”之中,在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过程中,也曾向国际社会承诺“仲裁费属于中介服务的收费”,然而2003年,在财政部等部委联合下发的文件《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中,仲裁收费却被定性为“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仲裁费用的定性来看,也没体现出仲裁机构是按照市场中介组织的性质在运行。

其次,我国仲裁机构是否是民间组织。从《仲裁法》的规定来看,仲裁委员会是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的,但根据1994年发布的《关于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和筹备中国仲裁协会的通知》,1995年发布的《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以及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出台的有关组建仲裁机构的类似规定,具体的工作都是由市级政府的法制办牵头,实际上很多仲裁机构也都是在政府的支持、指导下发展起来的。从仲裁机构的人、财、事三方面看,其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根据《仲裁法》,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但是我国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来自于行政机关的比例极高,“仲裁委员会主任均由副市长或政法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等管理人员,也是由政府任命”,这些管理层人员,大多来自于政府机关,在仲裁机构的日常运行,机构治理方面难免会按照行政机关的处事风格、思维路径开展。仲裁机构的经费实行的是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与支出相脱离,不是自收自支,而是来自国家财政,一直收到财政部门的管理,其维持日常运行的费用以及人员的报酬,都需要财政部门的审核发放。虽然在2010年,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决定将仲裁收费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但是将是否对此类收费的性质进行改变的权力,留给了地方的相关部门。由于仲裁机构总体上而言,案源缺乏,能够脱离财政支撑,自力更生的仲裁机构少之又少,能够像北京仲裁委员会那样,发展成较为成熟的仲裁机构的又有多少呢,早在2006年英国《经济学家》杂志,就评价北京仲裁委员会为“被公认为是唯一一家达到甚至超过国际水准”的内地仲裁机构。很多仲裁机构,如若脱离财政支持,可能很难正常运行下去,绝大部分仲裁机构仍然会保持现状,跟政府机关保持密切关系,从财政获取日常的经费。

再次,我国仲裁机构是否是非营利组织。仲裁机构确实不以营利为目的,但这只是其一个特征,还不足以成为其本质属性,仅仅将我国仲裁机构归于非营利组织,仍未明确其定位。

最后,我国仲裁机构是否是事业单位。根据1995年发布的《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的通知》,仲裁委员会在设置初期,政府参照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解决其编制、经费等事项,但“事业单位”这一称谓,本身概念就具有模糊性,其本身所包含的机构就过于宽泛,既包括由国家财政拨款成立的兼具有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的公法人,也包括依据国家行政命令组建的公益法人,还包括自然人或法人组建的私法人,“中国学者对事业单位的性质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外国学者更是无法理解中国事业单位究竟属于何种组织”,将我国仲裁机构定性为事业单位,实际上是将一个尚未明确定性的事物,归于另一个模糊的概念之中。而且,将我国仲裁机构定性为事业单位,本身也有违《仲裁法》的本意,原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主任肖峋,曾言道“为什么要制订仲裁法?就是要从行政性仲裁过渡到民间性仲裁”,而现在仲裁机构从人、事、财三方面都与政府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仲裁机构实际上成为了一个行政裁判机构”。

三、我国仲裁机构的应然定位

从仲裁的本源来看,仲裁更倾向于一种“民间性”的,属于一种“私力救济”。其实我国,在1995年《仲裁法》施行之前,就有两类处理经济纠纷的仲裁机构,“一类是根据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设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另一类是根据1987颁布的《技术合同法》,设在各级科委下面的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这两种仲裁机构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是按照行政层级设立的,工作人员主要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

在《仲裁法》实施之后,我国的仲裁制度确实是有很大程度的变化,至少从立法层面上来看,明确仲裁机构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不按照行政层级设立,相互之间也没有级别划分,由当事人协议选择由哪一个仲裁机构来对纠纷进行处理,仲裁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进行选择。《仲裁法》的这些规定已经很大程度上与国际通行做法相接近了,但在实际中,要使仲裁机构走出民间化、国际化的道路,不是随便哪一个仲裁机构都能做到的。从人员组成的方面,仲裁机构的主任由法律、经贸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并且还要做到实至名归,既有相应的岗位,又有相应的职权,全国这么多仲裁机构,能有多少家能够由知名的专家学者来担任主任呢(北仲第一届至第五届的主任是江平教授,第六届和第七届的主任由梁慧星教授担任);经费的方面,仲裁机构想要实行自收自支,不依靠财政拨款,并且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的薪酬,还要保持一定的水准,这同样不是随随便便能够做到的,各地仲裁机构的处理纠纷的服务水平不一,而且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并非都会首先选择以仲裁的方式处理争议,仲裁机构能够收到的案件,相对来说还是比较有限的;事务方面,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这一点,也不是所有的仲裁机构都能完全做到,仲裁机构的设立,往往离不开当地政府的牵头、指导,仲裁机构的很多工作人员也都来自于政府机关,管理层人员也有的由政府部门的领导干部兼任,所以仲裁机构日常事务的处理,也难免会带着些行政机关的风格。最后还有一点,就是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假设我国的仲裁机构,是一个完全民间性的组织,其在人民群众的权威性会大打折扣,本身处理纠纷选择仲裁的观念,对于大部分普通民众来说,就不是很强,仲裁机构再失去政府这种官方背景,可能会使得普通民众对其信任度更弱,受案率更低,这样一来,仲裁机构更无法获得独立运营的必要经费,更不利于仲裁的发展。

综上所述,仲裁机构从其本源而言,是基于民间自发生成,天然地带有“民间性”的基因,但是对于生长于我国社会环境的土壤之中,其需要附加一些必要的行政因素,以辅助其持续成长。

参考文献:

1.胡倩:《仲裁艰难民间化》,《财经》2007年第16期。

2.罗贤东:《商事仲裁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研究》,《商事仲裁与调解》2020年第3期,第37页。

3.张祖平:《我国商事仲裁机构的性质与改革困境》,《法治论丛》2011年9月,第26卷第5期,第54页。

4.肖峋:《在仲裁机构民间化建设座谈会上的发言》,《北京仲裁》第63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6页。

5.周继东:《仲裁机构到底是什么性质的组织》,来源于“法学学术前沿”公众号,2023年7月18日。



我国仲裁机构的性质为何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