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法考法考主观题基础精讲内部刑法柏浪涛02

知识点6:犯罪形态
1、着手的判断:对法益具有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1)间接正犯的着手:被支配者的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2)隔离犯的着手:寄的东西在途中有危险,则寄出时就着手;没有危险,则收到打开时才着手。
2、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别
能继续犯罪而放弃犯罪,是中止;不能继续犯罪而放弃犯罪,是未遂。
(1)能继续犯罪的认定:依据一般人看法,在当时情境下判断能否继续实施犯罪。
【注意】害怕当场被抓而放弃,是未遂;害怕日后被抓而放弃,是中止。
(2)自动放弃犯罪的认定:行为人只要放弃犯罪即为中止。(不考虑道德伦理动机)
(3)有效性的认定——有效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难点)
【行为模型】犯罪行为——中止行为——介入因素——危害结果发生
step1,判断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step2,罪数问题。
情形①:可能有效性✔+实际有效性✔=中止
情形②:可能有效性✔+实际有效性×=既遂
*情形③:可能有效性×+实际有效性✔=未遂
*情形④:可能有效性✔+介入因素导致实际有效性丧失=中止
3、既遂结果是实害结果,而非危险结果。
4、终局性形态的成立条件:客观上,犯罪行为彻底结束;主观上,犯意彻底消除。(***难点)
(1)既遂排斥中止;
(2)既遂排斥未遂;
(3)中止排斥未遂(结合犯意是否消除,判断第一个时间节点是否呈现终局性形态);
(4)未遂排斥中止(结合犯意是否消除,判断第一个时间节点是否呈现终局性形态)。
【注意】根据共犯从属性的原理,实行犯定中止,则帮助犯定未遂。
知识点7:共同犯罪
1、答题思路:先分析正犯(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再分析教唆犯和帮助犯。
2、共同犯罪的本质:采行为共同说。只要在客观上共同制造违法犯罪事实,就成立共同犯罪。(可以是故意+故意,也可以是故意+过失,也可以是过失+过失)
3、多人的无法查明
(1)故意的共同犯罪,过失的共同犯罪。基于“部分实行,全部负责”的原则,都构成××罪。
(2)故意的同时犯,基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都都构成故意犯罪的未遂。
(3)过失的同时犯,基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都不构成过失犯罪。
4、间接正犯的认定:引起+支配
【欺骗手段的行为模型】利用他人犯a罪的故意,实现自己犯b罪的故意。
5、教唆犯的认定:引起
(1)引起被教唆者制造违法行为,成立教唆犯。
(2)引起被教唆者制造违法结果,成立教唆犯既遂。
【行为模型:杀手崩老大爷案】杀手对预定目标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对老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由于杀手杀老大爷的行为系实行过限,教唆者不对老大爷的死亡结果负责,故教唆者仅成立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
6、帮助犯的认定:促进
(1)促进共犯制造违法行为,成立帮助犯。
【注意】成立的条件:①帮助行为具有可能的帮助作用;②帮助行为要连接到正犯行为;③帮助行为促进到预备阶段,系犯罪预备;④帮助行为促进阶段,系犯罪未遂。
(2)促进共犯制造违法结果,成立帮助犯既遂。
7、承继的共同犯罪的认定:中途参与
(1)事前共谋,临时迟到:不构成承继的共犯。
(2)中途参与:构成承继的共犯。
(3)事后参与(***重点)
【注意】实行犯既遂后再帮,就属于事后帮。
a.帮助对象是人——窝藏、包庇罪
b.帮助对象是赃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c.帮助对象是证据——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8、共犯与身份犯
【思路】分别分析,择一重罪论处。
(1)从投保人的角度:二人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投保人是实行犯,保险员是保帮助犯。
(2)从保险员的角度:二人成立职务侵占罪的共犯。保险员实行犯,投保人是帮助犯。
(3)罪数上,成立保险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
9、共犯与不作为犯
只要帮助别人把人打晕,帮助者就要对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受损负责。
10、共犯与实行过限
要看是否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对于超出故意的部分不负责,但要负过失犯罪的责任。
11、共犯的犯罪形态
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形态取决于实行犯。
【结论1】首先先看实行犯进入到预备阶段,还是实行阶段。然后根据共犯从属性原理得结论。
【结论2】一人着手实行,全部都着手实行。
12、共犯关系的脱离
(1)教唆犯:消除行为人的犯意
(2)帮助犯:消除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
(3)共同正犯:消除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