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物权法律制度
①物的概念:
⑴有体性(权利、行为、智力成果不属于);
⑵可支配性(太阳、月亮、星星不属于);
⑶在人的身体之外(人体器官脱离人之后属于)。
②物的种类

③物权与债权区别

④物权的种类

⑤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⒈物权法定原则
⒉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⒊物权公示原则
⑥不动产登记制度
⒈首次登记
⒉变更登记
不涉及权利转移;
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
⒊转移登记
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转移;
⑴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
⒋注销登记
⒌异议登记
⑴更正登记;
申请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⑵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⒍预告登记
⑴预购商品房;
⑵房屋所有权转让;
⑶房屋抵押;
⑦动产的物权变动
⑴动产的所有权
⒈一般动产:交付生效
⒉特殊动产: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⑧有权处分与无权处分
⑴普通动产的一物二卖
先交付>先付款>先订合同
⑵特殊动产的一物二卖
交付>登记>合同
⑨拾得遗失物
⑴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⑵遗失物的转让
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占有,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⑩按份共有
占2/3以上决定。
例:甲、乙、丙、丁、戊、庚六人对挖掘机按份共有,甲2/3,其他五人各占1/15,
甲转给辛,其他五人不同意→有效,>2/3
甲乙转给辛,其他四人不同意→有效,>2/3
乙丙丁戊庚转给辛,甲反对→无效,<2/3
丙丁戊庚转给辛,甲乙反对→无效,<2/3
11.建设用地使用权
自登记时设立。
⑴无偿划拨
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⑵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⑵有偿出让
出让最高年限:
ⅰ居住用地70年;
ⅱ工业用地50年;
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ⅳ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⑶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⑷
12.抵押权
㈠抵押物
⑴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
公立医院的医疗卫生设备;
⑵可以抵押
工厂的半成品;
正在建造的船舶、生产设备;
以招标方式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机动车;
建筑物;
㈡抵押权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
㈢无论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均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对价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无论第三方是否知情);
㈣登记了,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
登记日子相同,按债权比例清偿;
均未登记,按债权比例清偿;
13.质权和留置权
㈠质权
未取得所有权,质权未成立;
质押合同成立生效;
质权自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孳息是质押权。
例:甲向乙借款1000元,4月1日签书面质押合同,约定甲4月5日将一头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6月1日,母牛生下小牛一头。
质押合同的生效日期为4月1日;
质权设立时间为4月5日;
小牛应归甲所有,但乙对小牛享有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不能设定权利质押。
专利权设立质押,质权成立日期: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应收账款设定质押,质权设立的时间: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