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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系列】新增的居住权,这些知识点你必须掌握!

2021-06-17 19:13 作者:西政毓才考研工作室  | 我要投稿


01居住权立法背景

2005年7月10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首次将居住权提出来,但在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的《物权法》所规定的制度中并没出现居住权的身影。201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 、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为落实党中央的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也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居住权在《民法典》中被正式确立下来。


02居住权的界定

居住权,是指自然人依据合同或遗嘱而取得的,对他人的住宅进行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主要是基于生活目的对房屋使用价值的利用,其主体往往是社会弱势群体。因此,居住权具有浓厚的社会保障性质。其特征在于:

第一,目的限定。居住权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而不包括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权利主体限定。居住权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值得注意的是为居住权人设立居住权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的,也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组织的。

第三,居住权以他人的房屋为标的物。居住权是在以他人房屋上设立的用益物权,必须以他人房屋为标的物,且必须为住宅,商铺等不能设立;

第四,以无偿为原则。之所以以无偿设立为原则,主要就是考虑到居住权的设立主要是在家庭成员之间,基于亲情关系,故此原则上无偿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处分上受限制。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实际上就强调了居住权的人身属性以及目的属性,即专属于居住权人,而且只能是满足其居住生活的需要,而不能用来牟利或转让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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