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 邱澎生〈由放料到工廠:清代前期蘇州棉布字號的經濟與法律分析〉 學習筆札

〈由放料到工廠:清代前期蘇州棉布字號的經濟與法律分析〉[1]
本文主要透过交易成本、法律制度两层面,考察清前期苏州棉布加工业字号的生产会採以放料制,而非发展为工厂制,以回答明清中国出现「国民所得增加的现代经济成长」的命题,即经济史中对于资本主义萌芽,以及中国经济增长1800年超过欧洲的问题。回顾学者针对苏布商人如何支配生产的研究,如棉布加工业採用放料制运作,与工厂制的争议。关于放料制运作,则是位于棉布交易网路中心的苏州,发展出一套透过放料制的棉布加工生产组织模式。商人透过组织字号并提供布匹给受雇佣的踹坊、染坊等工匠生产者,按件计酬并后经踹坊包头等中间人给予薪水。而对于放料制的评价两极,如李伯重认为此举提高劳动生产率,而徐新吾则认为反而会使生产长期分散在个体经营的落后状态,并抑制集中手工工产的出现。关于工厂制的争议则是作者认为徐会有此观点,是因为他将棉布字号的放料制与西欧近代工厂生产比较,并将两者视为演化进步的关係;另外,也指出李是比较西欧与苏州之间的工业结构,考虑地理环境、材料、创新观念与知识等层面,尤其在能源、环境并无如同西欧的条件,才会使得棉布加工业相对滞后。而不同于李氏认为的变迁因素,作者在本文主要透过交易成本与法律制度讨论苏州布商字号的放料制生产。
从经济与法律层面讨论棉布字号所带来的影响,在经济上因为商人组织字号产销的过程中令交易成本改变,使有些交易成本有效降低,提升了经济效率有些交易成本则有所增加,为此在法律上,商人基于法律制度背景所能提供的支援与制约与官方打交道,官方也提出相应政策。首先讨论清代字号使用的放料制影响生产活动让交易成本出现两种转变,一是长期契约关係的增加,因为商人与各种承包加工作坊之间达成的信任关係,进一步减少商品交易中甄别品质规格与商业谈判的成本,再从当时普遍流传的棉布商人撰写的《布经》来看,不同于书中偏向短期契约制的商业方式,放料制是偏向更为长期且稳定的制度;第二种成本变化则不一定对商人有利,因为多了需要治理的成本,即关于长期契约的执行、修改与监督,以及囿于放料制的作坊相对分散,使得工匠在完成棉布最终加工程序后,容易出现原料、设备与成品遭到盗卖或侵吞的问题,另外也体现在商人之间对于契约的争议,如踹坊主人擅自划分契约中的业务范围,引发布号商人投诉,或是不良踹坊能否被更换等问题,过程中商人往往寻求地方政府调处,或以司法手段解决,并在使得政府对于既有的法律制度进行调整。
关于法律制度面对字号放料制形成后的商业争议做出的调整,则更适合于放料制的生产模式,而非工厂制。地方政府在处理字号间、劳资间的法律争议后,出台许多有利于当时流行放料制的立案政策,包含几个面向,如协助字号解决包含契约、侵犯牌记商标等各类经营问题,以及字号与踹匠之间的劳资纠纷,即政府会维护字号自由择坊发踹的权利,以及保障踹坊生计等等。其中商标诉讼案反映当时商业竞争激烈,然而法律上对工厂制的劳工少有保障,影响工厂制的发展,就以处理踹坊罢工者为例,罢工发生后导致劳工聚集产生的社会治安事件,由于当时法律体系无法清楚划分商人在罢工事件的责任归属问题,使得字号商人为规避权责,往往会藉由踹坊包头採用放料制,而非直接聘请工匠集中生产,因此导致工厂制的发展空间被限制。
最后关于清代苏州字号的放料制能否被工厂制取代的问题,除了其他学者强调的其他因素外,也需要注意当时交易成本与法律制度交互作用对于生产制度的影响,如在交易成本考量下,商人选择以字号放料制以此降低成本,但也需要面对管理带来的处理法律争议的成本增加,不过整体说来有利于经济成效;法律制度调整方面,则有维护契约效力,以及保障商标产权、处理劳资争议等正面作用,不过现行体制却也使罢工事件中字号的法律责任,难以清楚划分,进而促使字号愿意选择放料制规避责任。总之,在当时经济与法律的条件下,字号商人不一定会採工厂制以降低监督执行成本,放料制反而是较为有利的选择。
[1]邱澎生,〈由放料到工廠:清代前期蘇州棉布字號的經濟與法律分析〉,《歷史研究》,1,(2002,北京),頁75-87。
封面圖片《姑蘇繁華圖》局部
這一篇論文,剛好也收錄在他的專書《當法律遇上經濟:明清中國的商業法律》當中,假設有機會的話,再來讀一下咱學長的作品。
後記
預計這將會是今年最後一篇啦,來年還請多多指教。
剩下明清小說與社會,還有中國政治制度史的論文報告了
趕緊趕報告 才能去看 明年 1/4的如夢之夢
111-1學期快結束了 超累 可是有點玩上癮了 哈哈
累哇歷史2022-12-30 桃園家居 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