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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工伤认定

2020-10-27 14:33 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张某是一家货运公司雇佣的司机,老板未和他签订劳动合同,每个月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工资,后张某在运送货物的过程中发生车祸,与前方车辆追尾,并且张某在此次事故中全责。而张某因为无法确认与货运公司成立劳动关系,而没能认定为工伤。


一、张某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下发通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时,我们可以依据上述通知的具体规定来确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合法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扩大了劳动保护范围,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的约束,更多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事故发生后搜集以下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二、张某与单位之间被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如何主张工伤赔偿?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劳动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17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行政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法》第41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也不会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所以在用人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交纳工伤保险时,职工需有意识去收集可以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多会用职工不懂法律以及担心失去工作等心理,拖延工伤申请以及承诺私下解决的方式来少赔甚至不赔偿。

    作为职工需加强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入职后要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收集双方形成事实关系的有利证据。

    作为用人单位,也要在职工入职第一时间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等,防止在员工入职后,未交纳社会保险前,员工发生工伤事故,而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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