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诉法考案例弹药库-2

诉的合并-1
【第1题】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请求解除合同并追究乙公司违约责任,在一审开庭时,甲主张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如果法院实在不能确认合同无效就解除合同并同时追究乙公司违约责任。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020年民诉客观题回忆-单选)
答:本案构成诉的预备合并,法院对两个诉讼请求应当按顺序审理。
【第2题】甲、乙订立买卖合同后书面通知乙,因其商品不达标要求解约,乙收到通知后一直置之不理,甲向法院起诉确认合同解除,一审法院判决合同解除,并向双方送达了判决书,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并在上诉状中指出,即使解除合同,甲也应该返还商品,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2021年民诉客观题回忆-多选)
A.甲的起诉是确认之诉 B.甲的起诉是变更之诉 C.买卖合同于乙收到解约书面通知时解除
D.乙提出返还商品的请求构成预备合并,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答案:ACD
【第3题】房某认为自己的债务人江某与案外人周某串通,以虚假交易将江某财产转移至周某名下,房某请求法院撤销江某与周某的买卖合同,并判令周某向自己返还款项,用以偿还江某对自己的债务,房某向法院提出的请求之间是什么关系?(2022年民诉客观题回忆-不定项)
.A.诉的主体合并 B.诉的重叠合并 C.诉的预备合并 D.诉的客体合并
答案:BD(对B项有争议)
诉的合并,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之间有一定联系的诉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予以审理的审判行为。诉的主观合并,又称诉的主体合并,指在同一民事诉讼中存在多个当事人,也即共同诉讼制度;诉的客观合并,是指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主张两个以上的独立的诉,从而可能引发请求权竞合、中间裁决等制度。对于诉的客观合并,又可分为单纯合并、预备合并、重叠合并等,其中,单纯合并是指原告利用同一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数个并列存在的诉讼标的。 法院应具体审查各个诉讼标的之间是否存在牵连关系, 若各个诉讼标的在案件事实、 证据调查、 当事人诉辩等方面存在共同之处的, 属于具有牵连关系的单纯合并之诉。 预备合并之诉是指原告在同一诉讼中提起先位之诉, 同时提起或追加存在相互排斥关系的后位之诉, 则属于预备合并之诉。 因法院对先位之诉不支持时方才审理后位之诉, 故对预备合并之诉应当合并审理。(因此,对于前文第1题,甲公司明显提出的是两个互相排斥的诉讼请求,只有当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被支持时,法院才需要继续审理解除合同的诉请,本案属于诉的客体合并,预备合并。)对于重叠之诉的定义,存在观点上的分歧,通说是采用台湾学者的定义,认为重叠之诉指原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以单一声明主张二个以上可以并存的给付目的或法律效果相同的诉讼标的,请求法院对各个诉讼标的均加以审判的诉讼合并,也就是说,此时的重叠之诉限于存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日本的中村英郎跳出通说,重新定义了重叠之诉,他认为原告同时主张多个排列顺位的诉请, 请求法院在认可先位诉请时对后位诉请进行裁判, 若先位诉请不成立则不请求对后位诉请进行裁判, 则属于重叠合并之诉, 法院对重叠合并之诉应当合并审理。(因此,对于前文第3题,如果采中村说,房某提出的两个诉请之间,明显存在先位和后位关系,不能同时审理,也就是说,不属于单纯合并。只有当法院支持房某第一个诉请,撤销了江某和周某间买卖合同后,才需要进一步审理房某得第二个诉请,属于中村说定义的重叠合并之诉,对3题的答案,应当选择BD。当然,如果按通说,此时没有请求权竞合存在,就不属于重叠之诉,那么第3题只能选择D。我是感觉,出题人这么设计案例,似乎是有想推广中村说的意思,才冒险选择了BD两项)——以上内容参考了刘哲玮老师2014年发表在《当代法学》的文章《独立与合并:程序法视角下的离婚损害赔偿之诉》;参考了上海一中法院《类案裁判方法》中收录的文章《民事诉讼合并之诉受理的审查思路和裁判要点》
对于第2题的分析,可能涉及篇幅更大,只能另起一篇了,各位考友请移步诉的合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