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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义主义】纵容主义(1-4-2-1)——西欧发达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白左的精神

2022-08-04 00:41 作者:邕儁  | 我要投稿

【主义主义】纵容主义(Permissivism)(1-4-2-1)——西欧发达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白左的精神家园:“废除死刑”背后的意识形态阴谋

 我们现在要来讲主义主义的1-4-2-1。1-4-2是世俗人道主义(Secular Humanism)。它认识论上的对立就是人化的自然性(human nature)和自然的人性(natural humanity)之间的对立。前者是自然性当中像人的那部分,是宁静的、稳定的、光辉的,闪耀着生命的微光;后者是人性当中贴合自然性的那部分,是生猛的、野蛮的、原始的,带有未规训的混沌。

世俗人道主义下的所有意识形态分支就是面对这种虚假对立的不同姿态。它为什么是虚假对立呢?你可以具体看我1-4-2那一期。

我们今天要讲的是它的第一个分支,它把这种虚假对立背后的秩序单独拎了出来。也就是说,它主张就算在认识论上有这两个维度之间的对立,就算我们体验到一切现象都能在世俗人道主义所想象的社会图景中折射出这对立的两面,我们在目的论上还是能够找到某种整全的、融贯的秩序,而我们只要去服从这个秩序就行了。

那这种意识形态是什么呢?就是permissivism,叫放纵主义,或者叫纵容主义。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这个意识形态就以自由主义和人道主义的名义出现在了一些国家里——特别是西欧发达国家。我们把它叫做包容的社会、宽容的社会(permissive society)。

首先,它的一个核心特征是包容开放的性关系(open sexual relationship)。纵容主义的社会一大特征就是包容性开放,性开放作为保证纵容主义伦理的一致性的大前提在运转着。纵容主义者认为只要保障这种开放的性关系,这个社会就是极度宽容的。这种“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不同族群的性禁忌(sexual taboo)的包容、对不同人个体的性癖(sexual eccentricity)的包容以及对不同性倾向(sexual orientation)的包容。我举个例子,比如说他们对于女性割礼(clitoridectomy)也持宽容态度。

实际上它是一种无所不包的纵容主义,它还有一个诡异的关键特征就是一方面要求废除死刑(abolish the death penalty),另一方面提倡安乐死(euthanasia)。

    

                                                                       

            废除死刑                     


安乐死

世俗人道主义的伦理背景就是所谓的“比圣母还圣母”(当然这是对一种女性的污蔑,我对这个词是持反对立场的,你把它叫圣母或者圣男都可以、都行。)。比如说微博上或是其他网络平台里常常能看到的一些无限宽容别人的那种道德宽容主义者,他们的伦理学底色往往就是1-4-1,但他们中的许多人对于一样东西也是忍受不了的,那就是开放的性关系。但如果是一个在“包容社会”里的纵容主义者的话,那他也会包容开放的性关系,这就是纵容主义者和其他世俗人道主义者的不同之处。

你可以把纵容主义看成一种“everything is okay~”的那种感觉,所以在他们那边不存在哪怕社会最基本的约束、禁忌,也就是性禁忌,

所以它很容易滑向一个极端,那就是完全没有性秩序,在性方面毫无规范性可言。它就会变成绝对的纵欲、私生活混乱。你可以说一个社会是permissive,但最好不要说一个人permissive,这个人或许会把你揍一顿。

我们来看它的格:

 

场域论上的1就是人类社会(human society)。

本体论上的4就是在本体论上拒斥反思,但同时也不接受超自然和超心灵的维度。 

认识论上的2就是宽容的vs被宽容的。在他们眼中有两种东西存在,一个是宽容的出发点,可宽容别人的认识论的位置。有宽容别人的余裕,说明它是相对美好的、体面的、坚强的、有序的,总之是一种“正常”的状态;另一个就是被宽容的接收点,只能被宽容者施与宽容的认识论位置。那么这些被宽容的就是污秽的、卑下的、脆弱的、混乱的,总之是一种“不正常”的状态。

实际上他们认为不正常的人都是脆弱的,都是被伤害透了的失败者,都是应激障碍(PTSD)患者。所以他们没办法相信有真正意义上的反抗者。他们认为所有的反抗都是一种类似坏宝宝在淘气的状态。所以只要他们这些宽容者能像家长一样通过宽容、纵容他们,所有的反抗都可以消失,他们受的伤害也可以弥合。

所以纵容主义的社会机体能够无下限,只要一个人不突破法律底线那他怎么做都可以,就算犯法了也顶多把他关起来,限制他的行动自由,就像家长关孩子禁闭一样。在他们看来只要这样就行了,不需要有death penalty,不需要把他们在肉体上消灭。

最后在目的论上的1就是纵容一个文明社会的文明就在于“包容”(他们不会觉得这是纵容,所以用包容这个词。),越能够包容越文明。

那我们今天就要讨论一下,为什么在哲学上废除死刑没有合法性、正当性。我们在1-4-2世俗人道主义的前提下从内部用它自己的语境来击溃它。

好嘞,我说一个人犯了很重的罪,比如说一个凶手杀害了一个无辜的人,手段极残忍,无辜的人死前遭受了极大的痛苦。那这个时候要不要凶手偿命?

纵容主义者会跳出来说:“ 哎,当然不行,我们不应该杀他!”他的立论根据是什么?因为人性是神圣的,所以我们不能杀他,如果我们杀他,我们跟这个凶手本身又有什么差别呢?那我们也是在用国家机器杀人啊!国家机器绝对不能突破杀人的界限。

1、人性是神圣的,不能和凶手同流合污。

2、共同体的公权力、法律只是工具,人才是目的,工具不能僭越目的。

3、我们要留他一条狗命,让他通过自己反省从而知道自己的身上还残留着神圣的人性,这样他才能真正地忏悔,才能真正意识到生命的宝贵以及自己剥夺他人生命的罪过,才能真正意义上赎罪。

4、他赎了罪才能证明法律的效力,就是为了让死者彻底认罪,证明法律本身的效力,所以我们不能杀他。杀了他,他就不会真正认罪,就会以一种外部的姿态来嘲讽法律这个无能的机制。

这四点就是世俗人道主义对废除死刑的基本立论。那么问题就是,这里面有没有什么问题?我们只要稍微反思一下就能看到,凶手杀了一个无辜的人,但是法律在名义上说不可以杀人,但是它在执行时又纵容、容许这个凶手杀人的行为,那么在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是不是可以说这个法律本身在杀人?

这里就要提出一个问题:法律可不可以以对于死亡的恐惧来作为工具,来实现保护生命的目的?可不可以?我认为当然可以。

你突破了我的法律所设定的规范,那我可以以什么东西来恫吓你?我能不能用死亡来恫吓你?这个时候你就要考虑,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是:可以。

为什么应该是可以?因为这是一个自我悖谬的结构。如果说在这个法律体系下一个凶手可以杀害别人,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控制别人、以杀死他作为要挟来控制别人,去实现他的目的做某些事情——哪怕不实际上实施杀人行为,那么他应该是有罪的,我们会把他抓起来,关进监狱里,因为他通过胁迫他人的生命安全来实现自己的目的了。

同样的,如果这个凶手是以杀害别人为威胁,要求他不做某些事情,比如说他喜欢一个女生,那个女生非要和另外一个人在一起,他就说:“你再和他在一起我就把他宰了!”那么法律也可以把他关起来,可以通过限制他人身自由的方式来阻止他做这些事情。

以上这两种情况都是没问题的,因为无论是凶手还是法律,剥夺他人生命的实际行为都没发生,法律只是限制了凶手的人身自由,让他不再有能力以死亡威胁他人来实现自己的目的,同时也组织了他成为真正的杀人凶手。

但是,如果这个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凶手愿意支付一切代价:先杀再说。然后在法律阻止他之前就把他人的生命剥夺了,这时我们发现,他首先支付的代价恰恰是别人的生命对不对?

所以杀人的不义性就在这里,凶手不是支付他自己的代价。如果他支付自己的代价,以自杀为要挟,法律当然也是可以管他的,因为他威胁到了自己的生命权利。在这里就有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就是在不可杀人的社会里,这个自杀权的问题。进一步的话其实就要牵涉到安乐死的问题。

那么法律对于这种以支付他人的生命为代价的凶手,为了保护别人的生命,在这种情况下,它可不可以一种对于死亡的恐惧——也就是用死刑来恫吓凶手,阻止他犯罪?也就是说,以绝对的公权力为保证,让每个企图杀人的潜在凶手在杀人前预先知道自己的杀人行为不仅要牺牲别人的生命,自己的生命也要作为待支付的代价而受到威胁。

这个时候,其实我们就能看出纵容主义意识形态的症结在哪里。法律应该代表的是被害者的意志,既然法律代表被侵害者的意志,而被害者是无辜的,那么按道理来说,凶手在以杀害他来威胁他的时候,他反过来就应该同等的烈度来自卫。但是因为这个时候无辜的被害者生命岌岌可危,那么自卫权往往很难实行,这时站在被害者一边的法律就需要抽象化被害者无法实行的自卫权,把它变成一种在公权力保证下的对加害者的死亡威胁——你敢夺走他的生命,你就有被法律夺走生命的危险,你要考虑清楚要不要支付自己的生命作为夺走他人生命的代价。

法律作为被侵害者、被威胁者、有生命权被剥夺风险的受害方的意志之体现,它可以立刻、登时以死亡来进行对加害者的威胁,这就是一种对等的自卫,相当于法律替被害者贯彻落实了被害者可能无法实行的自卫权。

法律作为社会保卫受害者的公共意志,与其说替受害者践行了合法的事后自卫权,倒不如说它是一种事先威胁、震慑性的事先自卫。如果把“死刑”这个保证受害者权利的最强震慑力取消的话,那么对于很多弱者是极为不利的。

如果我们要废除死刑,很简单,请那些愿意废除死刑的人自己事先写好遗嘱,自愿放弃这种事后的报复权,甚至可以向社会公开表明任何以非法手段剥夺我的生命的人,不去追究他在法律上的更多责任,只需要把他监禁起来就行了。然后他们也可以预先向法官提供建议监禁多少年。

但是这个东西也要看整个社会的公共意志的对杀人行为的危害性的判断,如果它是很目的性很强的仇杀,那么这种做法是可以作为量刑参考的;如果它是无差别报复性杀人的话,那我们还是要大部分的弱者要提供事后报复(比如说立了这种遗嘱的人和其他未立遗嘱的人在一场无差别袭击中被同一名凶手杀害了,按照立遗嘱的人的主张不应当对凶手判处死刑,但出于还有其他未放弃事后报复权利的受害者以及恶性杀人事件对社会整体的负面影响,法律还是可以违背立遗嘱的人的意愿,对加害者执行死刑的。也就是说,全面的、无条件的废除死刑是不公平的,绝对不应该被推行。)。

死刑绝对可以作为一个约束防止社会上更多的人被伤害,我认为它是自卫权的延伸——把被害者受害时未能实行或贯彻的自卫权用公权力延伸成为一种报复权。没有死刑这个东西的话,那么相当于法律在未经过被害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替他宽恕了加害者的行为,这是违背法律精神的。

这就相当于法律说站在凶手的背后说:“尽情去干吧,反正死者不需要说话,有我在,我来替他宽恕你的死罪,作为代价,只要你愿意忍受自由被剥夺就行了,杀人是不需要付出生命代价的。”

那这样的话,法律就不是铁面无私地站在受害者一边,而是站在有能力施暴的加害者那一边了。它希望谁变成宽恕者呢,它希望施暴者自己宽恕自己。

1.法律在期望施暴者宽恕受害人,希望施暴者能不杀受害者;

2.法律希望施暴者在施暴之后可以宽恕自己,也就是所谓的“领略到生命的意义、生命的宝贵”,但是这归根结底还是施暴者领略到了自己的生命的宝贵。

这种意识形态在这里就形成了一种短路。比如杀人犯被捕之后,他在牢里面,终于有一天领略到了自己的生命是宝贵的——我失去了宝贵的自由,我的生命是宝贵的。

然后这些理论家就认为,由对“我的生命”感到宝贵可以直接通往对“普遍的人的生命”感到宝贵。这是短路的,因为不存在所谓“普遍的人”。因为在不同人的想象图式中,对不同的“人”的等级制差异的想象、对“人”与“非人”的想象都是不同的,而这些想象图式的不同足以使得社会上的每个人对于“普遍的人”的想象完全是割裂的,没有任何一个至高秩序可以定义、保证一个所谓的“普遍的人”和“普遍人性”。

人道主义的一个基本的意识形态就是它认为存在一个“普遍的人性”,但这只是个意识形态,根本不存在普遍的人性。关于这一点我们讲过挺多的,我在“人是社会关系总和”那期视频里面就讲过如何理解“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

普遍的人性是一种幻想、一种幻觉,它是一个意识形态。如果把“人”当成一个抽象概念去看的话,哪有普遍的人性?人是由他的社会活动、社会关系所塑成的——一个具体的个人是在他如何被他的社会关系所结构,以及如何去反过来反抗、调整、影响他的社会关系这种具体的活动当中,他的内在的符号学机制才被建构出来的。

他的自我认同、他的内心世界那个所谓的“本质”其实是在以上的过程当中被塑造、生成出来的,根本没有所谓“人的本质”。它这里面的机制比较复杂,你具体可以去看我那个视频,我不想浪费时间来讲这个东西。

所以首先废死派犯的一个最大的错误就是这种短路,他们认为杀人犯在反省自己的生命,但他这里所反省出来的“生命的宝贵”也仅仅是通过自己的生命在时光中无意义流逝掉了这一过程来实现的。但这里就掩盖了另外一个关键点,那就是被他杀害的受害者的生命并不是无意义流逝掉的,而是在短短的一段时间内直接彻底丧失了,这是一种无情的“凋零”。这两种“生命的丧失”是不对等的,监禁、被束缚了人生自由而在无意义的时光中慢慢丧失生命生命在一瞬间的彻底消失,失去一切权利,并在临终前承受了巨大的痛苦、悲伤、绝望、无助,它们是绝对不可以划等号的。

而且进一步讲,这些罪犯的杀人犯还会进一步幻想一个维度(这是很邪恶的一种姿态)他们会幻想这个社会秩序崩溃了之后他们就可以重获自由。

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讲,废除死刑是一个标准的意识形态。为什么?

因为你在监牢里养了好多这种本该被处死的恶人,就像在浪费社会资源养一群魔鬼一样。而这却反过来形成了另一个隐含的对外部的威胁:这里有一群魔鬼,你们这些外面的反对派不要企图颠覆与我们废死派相配套的资本主义体系,一旦你颠覆了我这个体系,社会秩序一动荡、一崩溃这些魔鬼也会被放出来的。

所以与其说废死派是在废死,倒不如说是在养鬼养鬼意味着人可以彻底丧失其在任何社会中的符号学位置,当他在任何社会体系下都普遍性地失去了作恶能力后,我们可以在生物学意义上放逐他(biologically exile him),并在符号学意义上暂且“杀死他”(symbolically kill him)。而当整个社会发生动荡并威胁到法律与公权力体系后,这些公权力体制中的人就可以让他们回归社会,在符号学意义上复活,并作为社会隐患威胁那些企图颠覆体制的反动分子。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我认为废死的本质就是养鬼,养鬼就是就是让大家害怕颠覆西欧的这些所谓的“文明国家”的现行体制。

比如说当时挪威有个杀人犯杀了好多人,最后仅仅被判了二十八年还是多少的,然后在监牢里面还有电视可以看、还有游戏机可以玩。

即“挪威杀人魔”安德斯·贝林·布雷维克,Anders Behring Breivik。1979年02月13日-  ,身高1米83,挪威人,2011年7月22日发生的挪威爆炸和枪击事件行凶者。该恐怖袭击包括引爆了一颗位于挪威奥斯陆市中心首相办公室附近的汽车炸弹,造成9人死亡,30人受伤。以及这之后在附近的于特岛的屠杀,目标是挪威工党青年营的参与者,打死68人,打伤66人,最后共造成77人死亡。2012年8月24日上午,万众瞩目的挪威“7·22”爆炸枪击案在奥斯陆地方法院宣判。挪威法官宣布,判处杀害77人的布雷维克21年监禁。

2013年9月,安德斯·贝林·布雷维克奥斯陆大学录取,学习政治学

我觉得是“废死”是官僚和权贵体系在故意养鬼。他们不用死刑来恫吓这些鬼,反而用这些鬼来恫吓那些正常人:“你们不要变得‘不正常’,你们不要学这些人去颠覆体制(subvert this establishment)。你们一旦这么做了,到时候天下大乱,我就把鬼放出来,破坏你们的行为。”

它其实就是把颠覆性的行为给妖魔化、同质化为这些“鬼”的杀人行径。实际上他们是在故意养鬼。而且因为死囚也在牢中,所以“在牢中”就是无人性,他们反过来恰恰把牢中的那些非杀人犯的犯人的人性全都给剥夺了,是玩了个辩证法。

他们嘴巴上说:“诶~犯了错的人都是有人性的。”实际上不是,他们把最没人性的一些人都放在牢里面,然后养着他们,不让他们死。这就意味他们可以通过养着那些撒旦般的(diabolical)杀人犯从而同质化所有被关在牢中的犯人,包括那些真诚地、善良地想要去subvert this establishment的那些被他们定义成“犯人”的人。他被权贵搞进去了,在符号学上和杀人犯们同质化了,杀人犯们是没人性的,所以他跟杀人犯一样也没人性了。久而久之,这个国家的监狱与犯人在社会舆论中就会慢慢地被这种意识形态策略所渗透,社会上的“正常人”就会无差别地对所有“犯罪分子”(包括那些企图去subvert this establishment的进步者)噤若寒蝉、另眼相看。

与其说是指望杀人犯反省神圣性,不如说这些人进去了之后反而建构了神圣性。神圣性是他们这些杀了人,却又没有付出生命代价的这些人的肮脏性、污浊性。所谓的“包容社会”“文明社会”就是以此作为反面来构建神圣性的。

但一个普遍人性的神圣性根本不存在。西欧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产阶级国民意义上的普遍、神圣的“人性”是一个意识形态,这个意识形态是通过设立一个极度邪恶的对立面来支撑自己的。因为他们这不就是一个极度宽容的、放纵的社会吗?那它所谓的能被直接体验到的“神圣性”在哪里?它只有一定的秩序,能够让社会里的所有人继续享乐、瞎逼搞就行了。反过来说,他的神圣性要体现在他们对于最肮脏的杀人犯,也能让他继续活着。

这些杀人犯,他们是诡异的“活死人”,相当于没有被枪毙的死刑犯,反而是他们支撑起了这个普遍神圣的维度。什么是神圣呢?就是我能容得下最肮脏的存在,我能“宽恕”他们,我都能做到这样了,那还不算神圣的吗?

简单来说吧,我能容得下,让他们活生生地在里面一天三顿、吃喝拉撒睡,还有游戏机玩儿,所以我是神圣的。它就建构了这种神圣性。

但这种神圣性事实上一旦出了西欧发达国家的社会之外会变成什么东西?它的本质就是输出代理人战争。法国、美国、英国在海湾地区,在非洲、在南美洲输出代理人战争。

所以纵容主义这种意识形态它遮蔽了西欧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本质就是最肮脏的,但是又不必承担责任的杀人犯。

最高的那些权贵、那些精英、那些金融商、那些武器商、那些粮食商人,那些把地缘政治结构当游戏玩的那些人,战争、疾病、饥荒带来的几百万人口的牺牲在他们眼里根本不算什么。

在这个意义上讲,实际上他们是很野蛮的,只不过他们用一套意识形态把自己塑造得不野蛮。首先在性的方面纵容国民的性开放,他们认为这个是人性的体现——玩去吧!爽去吧!爱欲的维度你们可以随便玩,不需要任何规范的性约束。比如在法国。

但是另外一方面,你想要去通过制裁那些犯了罪孽的那些人来获得一种诗性正义,或者原始的报复性的正义,他们不允许你。为什么?因为他要通过这种方式把那些最肮脏的、最罪恶的人养在牢里面,然后让所有人都知道牢里面的人就是最罪恶、最肮脏的人,只要进了牢你就不是正常人了。

这样你如果企图subvert this establishment然后进去了,你就被排除到这个宽容的体系之外了。进一步地,所有想要去掀翻这个西方资本主义模式的这些人就会被污名化。被说成和杀人犯们是同一种人。

这个最肮脏的东西就支撑了他们的一个神圣性的意识形态——我人文主义、人道主义啊,连这些该死的人渣的生命我都能宽恕,你看多神圣、多美好!

所以这种西式的1-4-2-1纵容主义以及进一步推出的“废除死刑”都是纯粹意识形态(pure ideology)。它不仅是意识形态,也是一种实际上在正在被实践的一种社会思维模式。它不仅仅是思维模式,它还是一种智力模式的规则流(rule flow)。

还有人不理解吗?我觉得我把这个结构讲的已经够细致了。废除死刑所有的通路都是假的。

他们说的什么:“哦~我不杀他,让他在牢里面认识到生命的可贵,然后他自己就会反省,另外一个受害者家属他也会看到他的忏悔与重生。哦~我们不能冤冤相报啊,哦~不能杀他……”

关键不需要受害者家属去血亲复仇,而是你这个公共权力体系自己要预防杀人行为的出现呀!公共权力体系要用自己的暴力去恫吓这些所有可能成行的不义的手段呀!

这种东西再进一步讲,它对于这个political struggle它有什么样的艺术?因为没有死刑了,那我是不是这个......不说了,其他的这些维度不在我的考虑范围范畴之内,就讲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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