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组织起诉污染企业,被判决承担高额诉讼费
国庆节期间,一篇关于百色市中级法院冻结公益组织账户、强制执行诉讼费的报道引发了网友的极大关注,据了解,这是因为一起公益诉讼案件,一审法院判决公益组织承担143300元的诉讼费、二审法院判决承担71650元,合计被执行金额高达21万余元(如图)。

为何公益组织要承担如此高额的诉讼费?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因为地方法院按照通常民事财产类案件的计算标准收取诉讼费,而忽视了公益诉讼案件与传统民事案件的区别:1、公益诉讼的受益人是社会大众而非原告一人;2、公益组织与被告之间不存在自身利益纠纷;3、公益组织胜诉后并不会得到任何经济利益,以环境公益诉讼为例,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的环境赔偿金及环境修护费等都支付至当地的环保专项账户,用于当地的环境治理,而不是划归至原告(公益组织)的账户。4、公益组织由于其自身的行业属性,其收入大多来自于社会捐助,本身并无经济盈利能力。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缓交、减交、以及免交诉讼费的情形,但是,却把最终的决定权交给了地方法院,可惜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对生态文明理念的理解偏差,导致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差别很大,例如,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的贵州省,早在2015年就已经针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免征诉讼费出台了明确规定。但是,有些地方法院却还在固守,以传统民事案件的收费方式,计算高额的诉讼费。
目前通过绝大多数地方法院的判决书来看,大部分法院都意识到了公益案件与传统民事案件的区别,所以,一般是“按件”收取诉讼费,一个案子一般50元——500元不等。
国家设立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公益组织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社会公众提起诉讼,但是,法院收取高额诉讼费的行为,导致公益组织不堪重负,这极大地打击和挫伤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热情和积极性,这远远背离了国家设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初衷。

附: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原告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依法申请缓交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2、《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2015年)》
第二十四条:“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律缓交案件受理费,需支付鉴定费的可申请从环境公益诉讼资金账户先行垫付。原告败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决定免收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