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概论》7.3 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4)
当平均利润率形成以后,等量资本取得等量利润的事实,反映到资本家的意识中,就成为他们经营企业的基本观念。“这个观念是,各等量资本,必须在相同的时间内生出一样大的利润。”[1]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平均利润率的保持,就不再仅仅是依靠社会资本在不同部门之间的转移,而是可以通过资本家的直接计算和价格上的直接补偿来实现。比如,某一资本有机构成较高或资本周转速度较慢的,只要它的产品为社会所必需,它就可以参照当时社会上既有的一般利润量,来大体上确定本部门的利润率和商品的售卖价格,而不一定要重新通过资本转移的竞争活动。
马克思关于平均利润率规律的学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这一学说揭明了各个资本家在基本利益上的一致性和特殊利益上的矛盾性;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这一学说揭露了整个资产阶级对整个无产阶级的剥削关系。
如前所述,平均利润率是剩余价值总额与社会总资本的比率。每个资本家所得利润的多少,不仅取决于他对本企业工人的剥削程度,而且也取决于全体资本家对全体工人的剥削程度。平均利润不过是剩余价值在产业资本家之间重新分配的结果。在这种分配关系中,整个资本主义生产就好像一个庞大的股份公司,而每一个资本家则是这一公司的大小股东,每个股东都是按照他入股的多少即投资的大小来取得相应的利润。马克思写道:“每个生产部门的资本都要比例于各自的量,来分配社会总资本从劳动者那里榨出的总剩余价值;或者说,每个资本都只当作总资本的部分,每个资本家事实上都当作总企业的一个股东,比例于各人自己所有的资本股份的大小,来参与总利润的分配。”[2]
由此可见,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不仅受直接雇佣他们的个别资本家的剥削,而且受整个资本家阶级的剥削;与每个工人对立的,不仅是个别资本家,而且是整个资产阶级;不仅是部分工人同个别资本家的对立,而且是整个无产阶级与整个资产阶级的对立。在各个资本家之间,虽然为了追逐和瓜分利润也进行着竞争,也存在着矛盾,但他们在对付工人阶级时,彼此的利害是一致的。正如马克思所深刻指出的:“资本家在他们的竞争中虽然彼此证明是假的弟兄,但在面对着工人阶级全体时,他们还是会形成一个真正的和衷共济的秘密团体。”[3]
由此便应该得出这样的结论:工人为了摆脱资本主义的剥削和压迫,不能只在局部范围内以少数人的力量来反对个别的资本家,而必须以整个阶级的力量来反对整个资产阶级。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够取得彻底的胜利。
注:
[1]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222-223页。
[2]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223页。
[3]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208-2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