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设计资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申请单位的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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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2 压力管道设计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2.1印章的刻制
2.1.1 在获得《压力管道设计序列资质证书》后,办公室负责参考旧版《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的规定刻制“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印章”。
2.1.2 “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印章”由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批准,在公安部门授权的印章店刻制。
2.1.3设计单位名称或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刻制印章。
2.2 印章的备案
印章启用时,必须将印章的印模报送设计资格批准部门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2.3 印章的管理
2.3.1 资格印章需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专人管理。
2.3.2 作废或过期的资格印章,单位应统一封存、销毁,防止外流。
2.3.3印章一旦丢失,应立即在公开的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重新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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