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247国际法〔复习资料〕历年真题+章节知识点+题库+高频考点

00247国际法自考复习资料,选自教材〔国际法 2007年版〕
作者: 黄瑶
ISBN编号: 9787301126912
出版社名称: 北京大学出版社
复习资料包


00247国际法自考复习资料内容包括高频考点、章节知识点、题库(模拟题、同步练习)和2002-2022年00247国际法历年真题(真题会持续更新,部分考卷可能会没有答案)。
部分知识点预览



自动丧失
《国籍法》第 9 条规定:“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国家通常都是在互惠的基础上允许外国人为合法的目的而入境的。不过,一般需要两个条件:
1、持有本国签发的有效护照;
2、有拟进入的国家发的签证。
另外,某几类人如难民或国际组织的官员,根据国际协定也可以使用特别的旅行证件来代替护照;而有些国家,由于彼此间密切的经济、文化联系或在互惠的基础上,也可以互相免办签证手续。
差别待遇包括两种情况:
1、外国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在某些方面小于本国公民或法人,如外国人不能经营某种企业,外国人不能从事某种职业等;
2、对不同国籍的外国公民或法人给予不同的待遇,如欧盟的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就不同于对非成员国的国民或法人。
1951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还明确规定,难民地位不适用于下列任何情形的人:
(1)已经获得联合国其他机构的保护和援助;
(2)被其居住地国家认为具有附着于该国国籍的权利和义务;
(3)违犯国际文件中已作出规定的破坏和平罪、战争罪或反人道罪;
(4)在以难民身份进入避难国之前,曾在避难国以外犯有严重的非政治罪行;
(5)曾有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行为并经认为有罪。
请求引渡的主体
一般情况下,请求引渡的主体,即有权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主要有:
1、罪犯本人所属的国家;
2、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家;
3、受害的国家,即犯罪结果发生地国家。
领土庇护的对象
领土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避难者,所以一般又称政治避难。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领土庇护对象的范围又有了新的发展。
(1)庇护的对象除了政治犯以外,还包括从事科学和创作活动而受迫害的人;
(2)在一些国际文件中,明确将某类人排除在可以享受庇护的范围之外,如犯有灭种罪、破坏和平罪、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及种族隔离罪的人,无权享受庇护。
向外国请求引渡
请
求外国准予引渡或者引渡过境的,应当由负责办理有关案件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提出意见书,并附有关文件和材料及其经证明无误的译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分别同外交部审核同意后,通过外交部向外国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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