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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前账面还有存货,低价处理有风险吗?

2023-09-14 09:41 作者:bili_66159666559  | 我要投稿

1、增值税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3、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小建议

1:在实务中为避免引起税企争议,企业在进行正常的低价销售处理时,需要收集并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备税局查验。因为,税务局也害怕企业是隐瞒收入后,通过低价来逃避责任。


2:在此提醒财务朋友们,日常经营要规范处理,正常销售业务即使对方不要发票,也要按照收入确认准则的规定正常确认收入,同时确认相关税费,并按期缴纳,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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