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主观题-商法-03-变更


03-变更
增加注册资本
决策程序
董事会制订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方案,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增加注册资本资本方案
有限公司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公司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优先认购权
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原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购
当投资者以增加注册资本方式入股有限公司时,应取得原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的声明
股份公司股东无该项权利
增资的其他表述
股份公司以增发股份方式收购其他公司股份/资产
投资者出资入股公司
投资者增资的处理
平价入股
投资者出资全部计入注册资本
溢价入股
投资者出资一部分计入注册资本,一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
减少注册资本
决策程序
董事会制订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方案,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减少册资本资本方案
有限公司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公司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减少注册资本的流程
①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②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③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债权人保护制度
④ 变更公司章程,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事项
有限公司股东未出资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行使解除股东资格,同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合并
决策程序
董事会制订公司合并方案,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公司合并方案
有限公司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公司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流程
①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②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③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债权人保护制度
④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债权债务承担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合并中对于需要解散的主体,无须清算
合并中的异议回购请求权
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均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股份)
分立
决策程序
董事会制订公司解散方案,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公司解散方案
有限公司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公司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流程
①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②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③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注意
无债权人保护制度
债务承担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例外: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
分立中的异议回购请求权
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均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股份)
变更公司形式
决策程序
董事会制订变更公司形式方案,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有限公司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出资不实
低于公司净资产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有限公司的股权
主动转让
对内转让
= 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完全自由
对外转让
= 股东转给非股东: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通知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
先协商
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
未主张优先购买权
对外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
不同意的,应当购买
不同意又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30天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注意
① 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通知
转让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② 同等条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同等条件的通知: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③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
章程 → 通知中载明 → 通知中未载明/短于30天的,为30天
④ 转让方可反悔
缔约过失责任
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合理损失 = 利息损失
⑤ 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处理
保护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转让方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保护期间
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未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目的:督促其他股东行使权利
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目的:维持公司的稳定性
不能单独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责任的除外
受让方受损的,转让方赔偿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强制转让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异议回购请求权(卖给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5 + 5)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时间要求:60 + 30
决议作出之日起60天内不能就回购达成协议的,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90天内,向法院起诉
股份公司的股份
原则上,股份公司股份转让不区分对内、对外,均是自由的
股份公司股份转让限制
一年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
半年
董、监、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五(股份比例超过5%)短线交易(6个月内)受限制
股份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公司法》第142条)
决议机构
股东大会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10内注销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股东公司)合并
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份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债)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上市公司进行回购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注意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