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主观题-商法-02-运行


02-运行
担保
对外担保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对内担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对外投资
投资对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投资限制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担任普通合伙人、
不能投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优先和国企也并担任普通合伙人
投资金额与决策机构
章程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
消极的任职资格
3年不当官
破产 + 理事长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经理或者董事、厂长,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违法 + 代表人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5年不当官
因钱获刑
经济犯罪 + 刑罚
因罪夺权
犯罪 + 剥夺政治权利
永远当不成
老赖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无能
无民事刑事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
注意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内容违法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忠实、勤勉义务,董、高的禁止下列行为
挪用公司资金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违规担保
自我交易——相对禁止
竞业——相对禁止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己所有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注意
公司的归入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经营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代表诉讼
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的职权
人事任命
上级选下级,上级聘下级
谁选举,谁罢免;谁聘任,谁解聘——逐级落实
股东会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经理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重大决策——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审议/决议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和清算
公司会议制度与决议效力
股东会制度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临时股东会提议主体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持十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股东大会召集主体
step ①:董事会
step ②:监事会
step ③:持十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股东大会主持主体
董事长 → 副董事长 → 代表
主席 → 副主席 → 代表
股东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的表决规则
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表决程序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特别决议事项
股东会会议作出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67% VS 34%)
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注册资本
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合并
公司分立
解散
变更公司形式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决议效力
效力类型
决议不成立
公司未召开会议
例外: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
导致会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可撤销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召回程序、表决程序
股东会未能提前15天通知
会议召集、主持主体错误
对未通知事项进行表决
应当回避的主体未回避
例外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程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不予撤销
诉讼
无效/不成立
原告:股东、董事、监事
被告:公司
可撤销(撤销之诉)
原告:股东(起诉时应当由股东资格)
股东提起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被告:公司
影响(内外有别)
根据决议已经办理变更登记的,法院宣告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后,应当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可撤销后,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直接诉讼与代表诉讼
直接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代表诉讼
交叉请求
(董事、监事、他人、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共利益的,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
董事会/监事会接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提起诉讼的,则公司为原告,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有限公司中任意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天持股,且持股比例1%以上,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被告
致损方
包括公司董监高,其他
第三人
公司
利益归属
公司
股东的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