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常识午餐】
1.(单选)某市教育局王局长在《某市第二高等职业学院关于新建教职工宿舍楼的请示》上圈阅,表示王局长对该请示:
A.同意
B.不同意
C.已阅知
D.持保留意见
【答案】A
【三级知识点】公文-公文的基本知识-公文处理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公文处理知识。
第二步,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因此,选择A选项。
2.(单选)徐某盗窃电动车时,突然听到警笛声大作,因害怕被警察抓住而仓皇逃走,盗窃行为未得逞。徐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答案】B
【三级知识点】法律-刑法-犯罪概述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题中,警笛声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徐某犯罪未能得逞,徐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
A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A项排除。
C项: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C项排除。
D项: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D项排除。
3.(单选)王某饮酒后为发泄情绪,将家里的衣柜门板、椅子等物品从21层窗口向小区道路抛掷,危害过往人员及车辆安全,王某的行为构成:
A.故意毁坏财物罪
B.高空抛物罪
C.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寻衅滋事罪
【答案】B
【三级知识点】法律-刑法-刑法分则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知,王某的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
A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A项排除。
C项: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C项排除。
D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D项排除。
4.(单选)刘某开车时,看到前方有老太太横穿人行道,他因觉得距离远,撞不到,就没有减速,结果把老太太撞死了,刘某的心态属于:
A.直接故意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过于自信的过失
【答案】D
【三级知识点】法律-刑法-犯罪概述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所以,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题干中,刘某的行为,是已经预见到了自己可能会撞到老太太,因轻信距离远可以避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
AC项:根据《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①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②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刘某没有主观上的故意。AC项排除。
B项: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B项排除。
5.(单选)陈某因上车问题与公交司机王某产生冲突,不顾车上乘客安危,用拳头击打王某头部,妨碍王某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陈某应承担:
A.民事责任
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
D.道德责任
【答案】C
【三级知识点】法律-刑法-其他(刑法)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知,陈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选择C选项。
6.(单选)李某意外去世未留下遗嘱,无权继承李某遗产的是:
A.已经出嫁的女儿
B.被人收养的孙子
C.卧病在床的妻子
D.监狱服刑的儿子
【答案】B
【三级知识点】法律-民法-继承法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继承法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可知,出嫁的女儿、卧病在床的妻子、监狱服刑的儿子都有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B项,被人收养的孙子无权继承。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三、四、五款,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