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买房失败,团购费能要回来吗?
案情简介:
赵某和老伴刚刚退休,想要购买一处环境清幽的房产养老。2017年10月份,赵某通过朋友得知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别墅项目正在火热预售中。经赵某实地考察,确实如宣传所言,非常适合老年人养老。售楼处赫然在目的“交40万元团购费可以享受优惠10万元购房款”的宣传标语,令现场购房人疯狂抢交团购费,赵某也被现场你争我抢的热烈氛围所感染。在销售顾问的指引下,毫无购房经验的赵某分3笔交了40万元团购费。办妥后,赵某回京等下一步进展的通知。
可2年过去了,赵某依然未等到签约的通知,直到销售顾问失联时,赵某才意识到事情不对劲。赵某在家人的陪伴下,急匆匆来到售楼处询问情况,原来接待自己的销售顾问都辞职了,别墅项目因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违法预售已经被相关部门叫停了,施工现场早已是荒滩一片,一派死气沉沉。
既然房子买不成了,赵某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40万元团购费,但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只同意退还已收取的5万元,其余款项让赵某向实际收款方追偿。这时,赵某拿出当时付款的POS机刷卡小票才发现20万元的收款方是A公司、15万元的收款方是B公司,但是这两个公司赵某完全不认识。赵某查询了A公司和B公司的工商登记发现这两个公司早已注销了。
面对这样的情况,赵某也慌了,担心40万元真的打水漂了,急的不知道该怎么办。
赵某忧心忡忡地来我所咨询,听了赵某陈述的案件情况以及考虑到赵某急切的心情和未来执行回款的风险,我们建议赵某立即起诉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退还40万元款项及赔偿利息损失并申请法院对其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如若冻结的财产足以支付赵某的40万元债务的话,我们节约诉讼时间就仅起诉房地产开发公司。如若冻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赵某40万元债务的话,我们就要同时申请追加A和B 公司甚至公司股东作为共同被告了,以便未来最大限度地保障赵某的债权能够得到完全实现。赵某接受了我们的建议。令人欣慰的是,法院根据我们的申请冻结了房地产开发公司账户内的40余万元的款项。
开庭审理中,房地产开发公司表示由于公司实际只收取了赵某5万元,同意退还,但是不同意支付利息。其余的35万元公司没有收到,收据上的公章是销售员个人私盖的,不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赵某应向实际收款方A公司和B公司主张退还35万元,这笔钱与自身无关,不同意退还。
A公司和B公司均未出庭应诉。
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赵某3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判决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如期履行了付款义务。
王律师点评:
赵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房地产开发公司直到一审开庭都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情况来说,赵某提交的POS机刷卡凭证以及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的收据显示赵某在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指示下,向房地产开发公司、A公司、B公司分别支付了5万元、20万元、15万元。而且收据上明确载明“今收到赵某支付的某别墅项目团购房款40万元”,落款处有房地产开发公司加盖的公章以及当初承办这笔交易的销售顾问及财务人员的签名和日期,这就足以说明房地产开发公司已收到了赵某所付的40万元。
至于其与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当另案解决。同时,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公章是销售员私盖的,这是其内部管理过失问题,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的买房人,故,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此推责的理由不能成立。由于赵某购房时未查看预售许可证,未尽到买房人的谨慎注意义务,对合同无效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赵某38万元及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
风险提示:
1、买房人购买期房时,应当先查看开发商所销售的房产是否已取得合法有效的预售许可证。以免出现无证违法销售、许可销售的项目与实际项目不符、许可销售的期限已过等情况。
2、很多团购看上去非常优惠,实际陷阱很多。一定不要被现场的销售情况所迷惑,在未了解清楚的情况下急于付款。同时,付款时一定要及时查看凭证的收款单位是否与洽谈的情况一致。以免出现本案的情况,追责困难。
3、团购时一定要签订相应的协议,将口头协商的情况都落实到书面协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