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图馆】敦煌契约中的抵赦条文(上)
本文作者:菱形社会主义路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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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恩赦是中国古代帝王的一种特殊的政令诏书,时常带有免除私债和租税的内容,并且介入到土地买卖和人身依附等领域。这就使得恩赦在很多时候在地方受到抵制。具体在民间契约上,表现为抵赦条款。不管是“官有政法,人从私契”还是“或有恩敕赦书行不,亦不在论理之限”,都表达了对官府恩赦的拒斥,甚至以此来加强契约的担保力度。这种在民间出现的“约定俗成”,和具体的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值得探讨的。
但这也是一个被众多学者研究过的问题。而且学者们的推进和探讨不可谓不深入。然而以往学者,大都从两个角度研究这一问题:一是从法制史的角度出发,将敦煌契约的抵赦条文置于整个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背景下,用法学的工具对其进行解析;二是从经济史的角度出发,指出抵赦条文背后涉及的经济行为,尤其将其和唐朝中后期均田制的崩坏联系起来。这些探讨都十分有价值,笔者也从中收获良多。但是,众多研究,唯独缺乏综合以上两个视角,将抵赦条文视作一种独立的社会现象的研究。抵赦条文背后映射的官府和民间微妙的关系,仍然是一片未能充分讨论的领域。目前笔者仅见王鹏先生的《略论唐代的免债赦令与抵赦条款》对此略有涉及。笔者将努力综合手头已有的资料和研究,努力就这一问题做出力所能及的探讨。
一、抵赦条文的由来
恩赦,是中国古代帝王的一种特殊政策,具体操作是在皇帝觉得适宜的日子(比如说即位、改年号、还都等)对一些谪官、罪犯、高利贷欠贷者、迫于无奈的卖地者和因为无力偿付税粮而被迫逃亡的人等进行赦免。尽管官方记载此一政策的目的是“仁”,也就是儒家一直标榜的仁君爱民思想,僖宗乾符二年(公元 875 年)《乾符二年南郊赦》记载:“昔殷汤解网,实谓至仁;汉文措刑,永称至理。在宥乃人君之德,好生实有国之规。”[1]但恩赦更可能是为了缓解社会矛盾,巩固统治秩序。恩赦诏令可以彰显皇权,运用得当可以提高皇帝的权威。同时,因为土地兼并、高利贷和逋欠税粮,小民苦不堪言,甚至不得不因此逃亡。这就大大妨害了粮食生产,危及统治秩序。不管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非常有动力推行恩赦,以此来收拢人心,巩固统治。

然而,恩赦在具体的执行中,却会遇到很大阻力。如果恩赦赦免了高利贷,乃至否认了售卖人此前迫于生计而进行的土地买卖和人身买卖,那么一定会遭到债权人、买地人以及买主的强烈反对。而这些人通常在地方上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拥有可观的经济实力(至少相对于卖方具有相当的优势)。甚至不少是地方实力派。契约文书中还有一份《唐天复四年(九〇四)兵马使张骨子买地契》(见下表),说明哪怕是地方官员,有时也会卷入到抵赦当中。虽然维护私有财产这一观念在封建时代并不明确,但毕竟是人的一种本能。这些人对于恩赦的不满,直接表现在这些出现抵赦条文的契约中。“官有政法,人从私契”“或有恩敕赦书行不,亦不在论理之限”等文字,表达的是买主维护自己财产和交易的决心,甚至不惜为此违背政府的法令。

不管是在前期唐朝中央对敦煌切实管辖的时期,还是后面的归义军时代,朝廷的恩赦诏书是切实下放到敦煌的。在敦煌出土的文献当中,就有唐天宝七年(748年)唐玄宗的《册尊号赦》[2],以及唐中和五年(885年)的《三月车架还京师大赦诏》[3]。这两份恩赦诏书,一份处于唐朝直接管辖敦煌的年代,一份处于归义军统治的年代。这充分说明了唐朝中央政府的恩赦诏令的确会下达到地方。尽管出土的这些恩赦诏书并没有涉及到免除高利贷的相关条款,但是唐朝官方确实有颁发过免债恩赦。“穆宗长庆四年(824年)三月制书云:契不分明,争端斯起。况年岁寖远,案验无由,莫能辩明,只取烦弊。百姓所经台、府、州、县论理远年债负,事在三十年以前,而主保经逃亡无证据,空有契书者,一切不须为理。”[4]这些契约中的买卖双方对于官方介入的忧虑,并不是毫无根据的。

但是,不管是中央朝廷还是地方政府,均需要考虑到这些有实力者的意见与感受。否则,为了缓解社会矛盾、巩固统治秩序的恩赦反而可能引起大规模的反对和社会动荡。这一点在敦煌的归义军时期尤为明显,尽管归义军名义上归顺了唐朝,但是实际上已经是地方割据的藩镇。作为一个地方政权,面对这些问题肯定更加棘手,也会更加放松。因此,到了归义军时期,也即是九世纪到十世纪,敦煌地区大量抵赦文书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1] 宋敏求编:《唐大诏令集》,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卷七十二《乾符二年南郊赦》。
[2] 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四辑)》,北京: 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 1990,第260-262页。
[3] 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四辑)》,北京: 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 1990,第263-267页。
[4] 窦仪等:《宋刑统》,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470页,转引自王鹏:《略论唐代的免债赦令与抵赦条款》,《长江大学学报》,2016年06期,第8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