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经聪律师: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解读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是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而制定的法规。共分6章、共44条,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匡经聪律师,曾用名匡宸义律师,从最开始从事法律有关工作已有近10年,现是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是高级企业合规师 、企业并购重组交易师、北大博雅民营企业家智库成员、全国联合诚信服务平台的特聘专家、民企“牵手扶智”行动的特聘专家、元培专家人才库的客座教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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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国家行政事务时,为了达到预定的目标,根据一定的情况和条件,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系统的分析主客观条件,在掌握大量的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或处理的事务,做出决定的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适用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使用的主要内容是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
决策事项包括了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内容。
在重大行政决策的启动过程中,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其他事项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充分体现了民主化。
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查的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进行讨论,充分体现了法治化。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相关法条规定
第三条 【决策事项】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十四条 【公众参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 【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综上所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是一部注重民主的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内容,规范了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