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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下载——虚拟形象《转让合同》及《转让确认函》模板及起草说明

2022-10-04 10:23 作者:法师路易斯  | 我要投稿

写在前面

1.在《虚拟形象设计委托合同》发布后,收到了较多小伙伴的反馈,先感谢大家的支持~其中反馈最多的问题依然是合同的形式较为繁杂,不符合目前约稿市场双方“一切从简”的交易习惯。但如此前所言,我还是希望能够尽可能地给大家提供一个规范化的模板,尽可能地减少交易风险。

2.本次发出的两个文件模板用途相似,即在前期约稿时没有签合同但在后续因各种原因希望获得“皮套”著作权时(如正规化运营、全权获取版权或进行著作权登记等原因),能够通过该文件实现虚拟形象的著作权确认。其中,合同版本共5页,内容较为详尽;若希望内容简略的,则可以采用确认函版本

3.需要多啰嗦一句的是,希望双方还是能在文件中列明真实身份信息,这样一旦面临纠纷则可以合理维权。退一步而言,如果确实不愿意披露身份信息的,则可改以B站昵称+UID代替,但可能将影响合同效力。

4.两文件为beta公测版,后续将根据反馈及市场变化进行优化调整,请将合同模板配合起草说明使用。合同中商务条款请根据双方协商情况填写,有任何问题可以私信或留言询问。

5.本合同仅为示范模板,对双方因使用本模板而发生的争议,UP主不负任何责任哦

6.以下内容前部分是合同模板的图片样式,后面是起草说明。合同文本的word版本下载链接请见文末二维马置顶评论。由于未采用私信发送等方式,希望各位能够点赞关注分享


虚拟形象著作权转让合同》

虚拟形象著作权转让合同》模板起草说明

 1.再次提示,合同主体信息部分,需区分公司主体及自然人主体,分别选择主体信息类型并填写完善。出于隐私保护的角度考虑,若部分信息不方便公开的,可进行适当删减,但完善的信息有利于明确双方主体情况,也便于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确定违约主体信息。若确需删减的,可考虑以B站UID及昵称的形式进行签订,但该做法对合同的效力有所影响

2.此处应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将转让的内容及提供形式进行明确列举,分清作者保留部分及转让给使用者的部分。

3.《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著作权的范围,包括发表权等17项权利。该部分权利中,其中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共4项内容专属于著作权人所有,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而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其余13项内容,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使用,此处仅列举常用的权利范围。在此情况下,双方应根据协商情况以及行业内常用的非买断/半买断/全买断形式,对该处内容进行详细列明,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4.使用地域方面可以根据双方协商情况选择:全球、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中国(包含港澳台)以及日本等国家或地区;使用平台方面,可以选择仅限于Bilibili平台或全网所有平台等。

5.此处应根据双方协商的情况,填写QQ号、微信号或电子邮箱地址等信息,明确作品的交付形式。

6.此处的转让可以是付费也可以是免费,若是免费的情况,则可以考虑删除该条款。

7.此处的承诺与保证,有利于保证双方的缔约善意。

8.此条款为合同标准条款,如果觉得没必要的话可以删除。

9.此条款为合同标准条款,如果觉得没必要的话可以删除。

10.此条款为合同标准条款,如果觉得没必要的话可以删除。

11.双方可通过争议解决条款,约定由某一特定的法院管辖双方纠纷,此举特别是对弱势方而言较为重要。在选择时,可以选择甲方、乙方或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同时,一方所在地为北京、杭州、广州等设有互联网法院城市的,可以特殊约定由相对应的互联网法院管辖案件纠纷,实现网上立案以及开庭等环节,节省维权时间。


《虚拟形象著作权转让确认函》

《虚拟形象著作权转让确认函》模板起草说明

 1.此处的个人信息,包括落款处的画师或著作权人信息,还是建议先考虑以个人真实姓名填写,具体内容详见此前发布的两个合同模板中的信息明细。若确实不方便的,可考虑以B站UID及昵称的形式进行签订,但该做法对合同的效力有所影响

2.此处应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将转让的内容及提供形式进行明确列举,分清作者保留部分及转让给使用者的部分。

3.使用地域方面可以根据双方协商情况选择:全球、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中国(包含港澳台)以及日本等国家或地区;使用平台方面,可以选择仅限于Bilibili平台或全网所有平台等。

4.《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著作权的范围,包括发表权等17项权利。该部分权利中,其中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共4项内容专属于著作权人所有,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而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其余13项内容,可以许可或部分转让他人使用,此处仅列举常用的权利范围。在此情况下,双方应根据协商情况以及行业内常用的非买断/半买断/全买断形式,对该处内容进行详细列明,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5.此处应根据双方协商的情况,填写QQ号、微信号或电子邮箱地址等信息,明确作品的交付

形式。

文本下载链接如图

这里是法师路易斯,一名关注ACG领域的律师。如果各位读者老爷还有其他关心的法律问题,也可以评论或者私信留言,我们将继续讨论更多关于直播行业或其他领域的法律问题,ღ( ´・ᴗ・` )比心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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