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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法理学知识点整理04】第五章:法的概念

2020-08-01 15:23 作者:躺坑老碧的学习瞎记  | 我要投稿

第五章知识点如下——

第五章 法的概念

No.1:科学的出发点——研究对象的本体性质或问题

No.2:法的本体

书上定义:法的存在及其本质、关系、规律和内在联系

No.3:法的本体论

书上定义:关于法的本体的理论

内容:法的本质,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构成要素、结构和体系,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作为法的核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权利义务的逻辑展开等重大命题。

作用:划分不同法学流派的主要依据和标准——马克思主义法学和非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分水岭

No.4:法学的概念体系

基石:权利和义务——法的核心内容

构成: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程序——基本概念

第一节 法、法律的语义分析

No.5:法的概念

重要性:法和法学领域使用最广,使用频率最高的概念。——地位:起始性,基础性概念。

缺陷:语义含糊、复杂。

No.6:汉语中的“法”的发展

A.第一本字书考证《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含义:

  1. 法、刑通用

  2. 公平

  3. 明断曲直

 

B.古代——法、律通用

《尔雅.释诂》:法、律通用——常规、均布、划一

《唐律疏义》:“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战国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C.近现代(主)古代(偶尔)——法、律复合——法律

清末以来——法,法律并用

 

No.7:现代汉语中,”法律“用法

广义:法律的整体。——有时称为”

狭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No.8:西文中的法

词义——

 

广义:jus(拉丁语),droit(法语),Recht(德语)

 

 

狭义:lex(拉丁语),loi(法语),Gesetz(德语)

 

区别——

1.客观法: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

2.主观法: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自然法“和”实在法“二元结构

 

No.9:学术意义上的法

书上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


第二节 法的基本特征

No.1:什么是特征

书上定义:一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属性。

No.2:为什么要把握特征

意义:把握事物的特征是认识事物的重要方式。

No.3:认识事物特征的方法

方法:把事物与其他与之相近的事物相比较,在比较过程中揭示事物不同于其他事物的属性。

No.4:如何认识法的特征
方法:把法与相近的社会现象(如道德规范、政策、司法判决)相比较,揭示法不同于其他社会现象的特殊属性。

依据: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

途径:总结以往法学研究的成果。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No.5:法的规范性

a.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or非规范性的决定、命令,如法律判决。

b.具体体现——

  1. 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显的指示;——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规范和指引

  2. 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不针对某个人,某件事,而是一类人,一类事——对行为的调整表现为规范性范畴,而非个别性范畴

  3. 法是反复适用的。——在生效期限内对指向的对象反复适用

No.6:法的调整对象——人的行为/社会关系

a.区别于道德、社会舆论区别

b.具体体现——

  1. 法仅仅调整和约束人的外在行为,而不调整和约束人的内心思想、情感;

  2. 法通过约束和规范人的行为,可以影响人的思想、观念。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No.7:法出自国家

.a.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社会礼仪、职业规范、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

b.原因——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

c.国家创立法的方式——

  1. 制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成文法

  2. 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or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No.8: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高度统一性、普遍适用性

高度统一性

  1. 种法律之间根本原则上的统一;

  2. 除极特殊情况外,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该法律体系内部各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

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制裁。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No.9:权利

书上定义: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者不作一定行为&可以要求他人作或者不作一些行为。

作用:使人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自由。

No.10:义务

书上定义: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者不作一定行为。

分类:作为义务+不作为义务

阐释:

  1. 作为义务: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如纳税义务

  2. 不作为义务:人们不得做出一定行为——如不得盗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义务

No.11: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

体现:一系列法定权利和义务。


No.12:法的调整方式——权利和义务

a.区别于道德、宗教、习惯

b.具体体现——

  1. 道德和宗教——规定人对人的义务or人对神明的义务——调整社会关系;

  2. 习惯——人们在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世代沿袭并变成人们内在需要的行为模式;

  3. 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应然范畴——主观上必须。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强制性——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

 

第三节 法的本质

一、法的现象与本质

No.1:什么是现象?

书上定义: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

No.2:什么是本质?

书中定义: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

No.3:现象与本质的联系?

密不可分:本质总通过现象表现出来,现象是本质的显现

No.4:什么是法的现象

书中定义: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了解到。

No.5:什么是法的本质

书中定义:深藏在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官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思维抽象才能把握。

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

No.6: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因为法是有意识活动的产物

什么是意志?——为达到某种目的(如满足一种要求,获得某种利益)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受制于客观规律,法是意志的反映、结果、产物。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作为一对矛盾,斗争发展。

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阶级意志即共同意志。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奉为法律,即通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No.7: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书中定义——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决定性内容: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

2.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统治阶级意志是较浅层次的初级本质



第四节 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释义

No.1:什么是作用?

书中定义——事物在存在的过程中对其他事物所产生的影响。

具体表现——对其他事物所产生的可观察、可测量的实际影响。

No.2:什么是法的作用?

书中定义——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价值评断——法的调整范围越大,法的社会地位越高,法的作用就越强。

No.3:法的作用的分类?

  1. 期待&实际效果——预期作用&实际作用;

  2. 有益&有害——积极作用&消极作用;

  3. 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区别——规范作用&社会作用。

 

二、法的规范作用

No.4:法的规范作用包含那些内容?

  1. 告示作用——法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

  2. 指引作用——法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

  3. 评价作用——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

  4. 预测作用——根据法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esp.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进而根据这种预知来作出行动安排和计划;

  5. 教育作用——

    a.通过把国家或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凝结为固定的行为模式(规则、原则等)和法律符号(天平、蒙眼布等)而向人们灌输了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使之渗透于或内化在人们的心中,并借助人们的行为进一步广泛传播,

    b.通过法的实施而对本人和一般人今后的行为发生影响;

  6. 强制作用——制裁违法行为——其他作用的重要保障。

 

三、法的社会作用——更为重要

No.5:文明是什么?

书上定义——人类认识和适应自然、认识和改造自然、认识和提升自身的成果。

分类——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

No.6:法的社会作用包含那些内容?

  1.  法对物质文明——直接或间接的促进或推动作用;

  2. 法对精神文明——a.保障基本道德水准,b.改善社会风气,从而促进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c.对社会价值观进行道德整合。

  3. 法对政治文明——特别显著——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4. 法对生态文明——现代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四、法的局限性

No.7:法的局限性的主要表现

  1. 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最正式、最权威vs最繁琐、最复杂;

  2. 法律并不能有效地干预或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有效地控制公开的、外显的、可观察的社会行为vs很难控制个人隐秘的隐私行为,更难控制人们内心的思想、情感、信仰;

  3. 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

  4. 运作成本巨大;

  5. 作用的充分发挥依赖一系列的社会条件。

就是这些,大家好好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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