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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论》(1776年)(英)亚当·斯密 第一卷 第十一章 论地租 (一)

2021-06-22 18:21 作者:虹彩舞夜  | 我要投稿

0.1


无论人们怎么理解地租,有一点总是不变的:地租最终必然从产品售价中扣除,它不可能是雇主在产品售价之外又自掏腰包。


因此,地租是产品定价的一部分。如果雇主拥有土地,他当然不需要给自己支付地租,但仍然会将等价的地租加入到售价中。此时的地租就成为雇主额外的利润。


雇主必须租地时,由于地租将计入最终售价,所以地租的高低,就会影响到最终售价的高低。



0.2


出售或者购买产品,都是这一个产品“所有权”的让渡。


地租显然不是转让“所有权”,它让渡的仅仅是“使用权”。


所谓“使用权”,当然是指必然利用土地才可以获得的产品或者产出。但是,即使在租地后没有使用,或者是使用了土地但没有获得利润,这也都与土地所有者收取的地租无关。可见,地租带有“强制性”。



0.3


地租的金额是怎么确定的呢?我们不妨仍然借用之前已经熟悉的模式。


假定一亩地出产300斤小麦,售价就是300元。因为售价中包含了预期的20%利润,所以利润就是60元,总成本是240元。


现在,土地所有者要把土地租出去。他假设,租地的雇主也同样是一亩地生产300斤小麦,则租地雇主的利润也是60元,总成本是240元。


总成本必须被补偿,所以土地所有者只能从租地雇主的利润中抽取地租。显然,土地所有者不可能要求60元地租,因为这样租地雇主就等于白做了。土地所有者会尽可能地多收租金,所以他可能会要求20元,30元,40元。


但是租地雇主不这样计算。租地雇主说,实际上,这里的收益只有60元利润。所以,应该收取的合理租金,是60元的20%利润,也就是12元。并且,租地雇主提醒说,土地所有者并没有真正地拿出300元来经营,现在有的仅仅是土地本身。因为,把300元作为利润的基础,这是不合理的。


出产售价300元的小麦,租金就是12元。总成本是240元,所以租金正好是总成本的5%的份额。


把这个方法转化一下,土地的租金,通常就是土地售价的5%,或者说,20年的租金,正好等于买下这块土地的金额。


由于这里的计算在本质上是以“土地能够出产的产品总量”为基数的,所以不同的产品总量,就会直接关联到地租的数量。



1


作为使用土地所支付的价格,地租自然是承租人按照土地实际情况所能支付的最高价格。


在决定租约条件时,地主试图让留给土地租地人的土地产品的份额,仅足够维持其用来提供种子、支付劳动、购买和维持牲畜以及其他农具的资本,并提供本地区农业资本的普通利润。


这一数额显然是承租满意的且不遭受损失的最小份额,地主绝不会多留给他任何东西。


超过这一份额的生产物或那一部分产物的价格,地主自然会设法留给他自己,作为地租,这显然是承租人按照土地实际情况所能支付的最高份额。


的确,有时候由于慷慨,更多的是由于无知,地主接受比这一数额略低的地租;有时候,虽然比较少见,由于承租人的无知,他愿意按照本地区农业资本的普通利润而言,支付更多或接受略少的地租。但这种比例仍可视为自然地租,或自然会使大部分土地出租的租金。



2


也许有人认为,地租只不过是地主为改良土地所支付的资本的合理利润或利息。


毫无疑问,在某些场合,情况可能部分是这样,但只不过是部分如此而已。对于未改良的土地,地主也要求收取地租,而所谓土地改良所付出的利润或利息,一般只是这种原始地租的附加额。


土地改良所需的资本未必总是由地主支出的,有时候,承租人也可以支出资本。不过,在续订租约时,地主通常同样要求增加地租,好像土地改良的资本是由他出的。


设得兰群岛附近海域的鱼类极为丰富,因此鱼构成当地居民粮食的大部分。但是,居民要想从水产物获利,就不得不居住在近海地带的陆地上。因此,地主收取的地租就不是和农民从土地上获得的利益成比例,而是和他从土地和海上两方面获得的利益成比例。这种地租部分是用鱼缴纳的。地租构成鱼类商品价格一部分的实例很少见,我们在设得兰群岛看到的就是其中的一个实例。


因此,作为使用土地所支付的价格,地租是一种垄断价格。它一点儿不与地主改良土地所支出的资本成比例,或者它不与地主所能收取的地租成比例,而是与农场主所能支付的数额成比例。



3


经常送往市场出售的土地产品的普通价格必须足够偿还将这些产物送往市场所需垫付的资本,并提供普通利润。


如果普通价格超过此数,其剩余部分自然就是地租。若不超过此数,商品虽仍然可以送入市场,却不能给地主提供地租。价格是否超过这一限度,取决于需求。


对土地产物某些部分的要求,总是使它以较高的价格出售,超过将它送往市场的原价;另外的部分则可能或者不可能卖到这么高的价格。前者总是能给地主提供地租,而后者有时可能,有时不可能提供地租,这取决于不同情况。


因此,应当指出,地租构成商品价格一部分的方式与工资和利润是不同的。


工资和利润的高低,是价格高低的原因,而地租的高低,却是价格高低的结果。


商品的价格的有高有低,是因为这种商品上市所需支付的工资与利润有高有低。但这种商品能提供高地租,能提供低地租,或不能提供地租,却是因为这种商品价格有高有低。


但商品价格大大超过或稍稍超过足够支付工费及利润的数额,或是仅够支付工资及利润。


本章分为三部分,主要讨论: 


第一,总能提供地租的那部分土地产品;


第二,有时能提供有时不能提供地租的那部分土地产品; 


第三,这两种不同的天然产物,互相比较和制造品比较时,在不同改良阶段时期自然产生相对价值的变动。





     第一节 论总能提供地租的土地产品



4


像所有其他动物一样,人类的繁殖自然地与其生活资料成比例,所以,食物总是或多或少地有需要。食物总能购买或支配多一些或少一些数量的劳动,总可以找到愿为获得食物而从事劳作的人。


诚然,食物购买到的劳动量并不总是等于按照最节约的方式进行管理所能维持的劳动量,这是因为有时支付的劳动工资较高。但食物总能按照附近地区劳动者的普通生活标准维持一定数量的劳动。


但是,在几乎所有情形中,土地产出的食物数量大于将其送往市场所需的全部劳动的生活费,而这是按照维持劳动的最节约的方式计算的。剩余部分也总是等于偿还使用劳动的资本及其利润。因此,还留有一部分作为地主的地租。


挪威和苏格兰的最荒凉野外有某种饲养牛羊的牧草地。该牧草地饲养的牛羊产出乳汁与繁殖的幼畜,除了足够维持饲养所需的全部劳动和支付农场主或所有人的普通利润外,还有少量剩余,作为地主的地租。


地租随着牧场条件的优良程度而增加。相同面积的优良土地不但能维持较大量的牲畜,而且由于这些牲畜聚集在较小范围内,饲养及收集其产品所需的劳动也较少。于是,地主就从产品数量的增加和用产品维持费的劳动的减少两方面获利。



5


无论土地的产品是什么,其地租随土地肥沃程度的不同而不同;无论土地的肥沃程度如何,其地租又随土地位置的不同而不同。


与偏远地区同样肥沃的土地相比,城镇附近的土地能提供更多的地租。


耕种后者耗费的劳动量虽然与耕种前者耗费的劳动量差不多,但要把偏远地区的产品运到市场,就需要较大的劳动量。因此,偏远地方必须维持较大数量的劳动,而农场主的利润,地主的地租得到支付的剩余部分势必减少。


但是,正如前面已经说过,偏远地区的利润率一般比城镇附近的利润率高。所以,减少的剩余中只有一小部分属于地主。



6


良好的道路,运河和通航河道,由于运输费用的减少,使偏远地区和城镇附近地区更加接近于同一水平。所以,交通改良是全部改良中最有实效的。便捷的交通促进了偏远地区的开发,尽管这类地区在一个国家的幅员中占据最广阔的部分。


由于它们打破了城镇附近乡村的垄断地位,因而对城镇有利,即使城镇附近的乡村也可能因此受益。尽管它们把竞争性商品引入了旧市场,除了通过自由与普遍的竞争,促使每个人为了自卫而被迫进行良好经营之外,这种良好经营绝对不可能建立起来。


将近五十年前,伦敦附近的一些州郡曾向国会提出抗议,反对征收通行税的道路延伸到偏远的州郡。他们认为,由于低廉的劳动,这些偏远州郡会将他们的牧草和谷物以低于他们自己产品的价格在伦敦市场出卖,从而降低他们的地租,破坏他们的耕种。


可是,从那时起,他们的地租已经上升,而他们的耕种也已经得以改善。



7


一块中等肥沃程度的谷地为人类生产的食物比一块同样面积的最好牧草地所生产的多得多。虽然耕种谷地需要更多的劳动,但是在补偿种子和维持一切劳动以后剩余的食物量同样大得多。


所以,假如过去从未有人认为一磅肉的价值超过一磅面包的价值的话,那么,这较大的剩余到处都会有更大的价值,并且构成了农场主利润和地主地租的更大资源。在农业开始初期,情况似乎普遍如此。


但是,在不同农业发展时期,面包与肉类这两种食物的相对价值是大不相同的。在农业开始初期,占全国绝大部分未改良荒野全部用于牲畜放养。肉类多于面包,因此面包成为竞争最大的食物,其价格最贵。


乌洛阿告诉我们,在布宜诺斯艾利斯,四五十年前,一头牛的普通价格为四里尔(real),折合英币二十一个半便士,而且可从两三百头牛中挑选。乌洛阿没有提及任何有关面包价格的事情,或许是因为他没有发现其中的异常之处。他说,布宜诺斯艾利斯一头牛的价格与捕获它的劳动没有差别。


但无论哪里,栽种玉米需要大量劳动,而在一个位于普拉特河流域的国家,而且是欧洲通往波托西银矿的直接通道,其劳动的货币价格不可能非常便宜。


当耕种在国内大部分地区推广的时候,情形就不同了。当时,面包比肉类多,竞争的方向变了,肉类价格比面包价格高。


由于耕种面积的扩大,未改良荒野不足以满足肉类的需求。大部分耕地必须用来饲养并喂肥牲畜,所以,肉类价格须足以支付饲养牲畜所需的劳动,地主的地租以及农场主将土地用于耕种应该获得的利润。


在未开发的荒野上饲养的牲畜,与得到最大改良的土地上饲养的牲畜,在同一市场,比照其重量或品级,以同一价格出售。荒野的所有者因此获利,并按照其牲畜的价格,提高自己土地的地租。


不到一个世纪以前,苏格兰高地许多地方的肉类价格和燕麦面包的价格同样便宜,或者更便宜。英格兰和苏格兰统一之后,英格兰的市场向苏格兰高地的牲畜开放。它们的普通价格现在约为本世纪初的三倍,而苏格兰高地的许多不动产的租金涨至三倍和四倍。


在几乎大不列颠的每个地区,现在一磅最好的肉的价值一般比两磅最好的白面包的价值还要多;在丰收年,有时值三磅乃至四磅。


于是,在土地改良过程中,未改良草地的地租与利润在一定程度上受已改良草地的地租与利润的支配,而已改良草地的地租与利润又受谷物地的地租与利润的支配。


谷物是一年生作物,而肉类却需要四五年工夫才有收获。因此,一英亩土地生产的一种食物的数量比另一种食物的数量少得多,较少的产量必须以较高的价格去补偿。


假若补偿超过了限度,那么,更多的谷地会变成牧草地;假若补偿未达到限度,那么,部分牧草地又会变成谷物地。


然而,牧草和谷物之间在地租和利润上的这种平等,直接生产牲畜食物的土地和直接生产人类食物的土地在地租和利润之间的这种平等,只在大部分土地已经改良的国家才会发生。在某些特殊的当地情况下,牧草地的地租和利润比从谷物地获得的地租和利润高得多。



8


在大城镇附近,对牛奶及马料的需求以及肉类的高价经常造成牧草价格高于它同谷物价值的自然比例。很显然,这种地方优势不能被扩散到偏远地区。


特殊情况有时使某些国家的人口变得非常稠密,以致整个国土,像大城镇附近地区的土地一样,生产的牧草及谷物不足以满足其居民生活上的需求。因此,这些国家的土地主要用来生产容积较大且不易从远方运来的牧草,而人民生活所需的食物则主要从外国进口。


当今的荷兰就是这样的状态,而且,在古罗马繁荣时期,古意大利的大部分地区也是如此。西塞罗告诉我们,老伽图说,私有土地管理首要和最有利可图的事情是饲养好;饲养得还算好是第二位的;饲养得不好是第三位的。他把耕作的利润与利益列为第四位。


的确,在罗马附近的古意大利,因古罗马常把谷物无代价的或以极低的价格分配给人民,所以大大阻碍了耕作。这种谷物来自被征服省份。这些省份中,有几个不纳赋税,但需以每配克六便士的规定价格将各自产品的十分之一卖给共和国。共和国以这种低价将谷物分配给人民必然降低了从罗马旧领土运往罗马市场的谷物的价格,因而必然阻碍了该国的谷物耕种。



9


在以谷物为主要产物的旷野,一片圈围的草地的地租往往比附近谷物地的地租高。


圈地更加便于维持耕种谷地所需的牲畜。在此情况下,圈地的高地租不是用它自己的产品支付的,而是用它耕种的谷物地的价值支付的。假若邻近土地全被圈围,那么,圈地的地租就会下跌。


苏格兰圈地目前的高地租,似乎由于圈地太少,或许只能维持到这种稀少性存在的时候。就圈地而言,对草地的好处比对谷物的多,因为它不但可节省看管牲畜的劳动,而且牲畜不受守护人和他的狗的干扰,吃得更好些。


但是,在没有地方性利益的地方,草地的地租和利润必然受到适宜谷物或其他植物性食物生产的土地地租和利润的支配。


在相同面积的土地上,仅仅使用天然牧草所能饲养的牲畜比较少,而使用芜菁、胡萝卜、包菜等人工牧草,或使用其他已经用过的方法,所能饲养的牲畜就比较多。这样就可降低进步国家中肉类的价格。而且,情况似乎的确如此;至少在伦敦市场上,目前的肉类价格对比面包价格比上世纪初低得多。



10


伯奇博士在他所著的《亨利亲王传》的附录中列举了亲王日常支付的家畜肉的价格。重六百磅的一头牛通常约花去他九镑十先令,即每百磅三十一先令八便士。亨利亲王是在1612年11月6日逝世的,时年十九岁。


1764年3月,议会曾对当时高昂的食品价格的原因进行了调查。


在这次搜集的许多证据中,有一个弗吉尼亚商人证言:他于1763年3月备办船上食物,支付每百磅牛肉二十四先令或二十五先令,他认为这是普通价格,而在高物价的1764年,对于同质同量的牛肉,他却支付二十七先令。但是,1764年这样高的价格,却比亨利亲王所付的日常价格还低四先令八便士;应当指出,为远道航海而购买的是适于腌藏的牛肉,而只有最好的牛肉才适于腌制。


亨利亲王所支付的价格包括整个牛身、次肉、好肉计算在一起的价格,为每磅三又五分之四便士;依照这一比率,当时零售的上等肉,每磅至少在四便士半到五便士之间。


1764年在议会作调查时,做证人都说,当时上等牛肉的上好肉块的零售价格每磅为四便士到四又四分之一便士,而下等肉块的价格,每磅为七个铜元到二便士半或二又四分之三便士。这种价格比三月间的普通市价,每磅约高半便士。但是,即使是如此高的价格,也比亨利亲王时代的普通零售价便宜得多。


在上世纪的前十二年间,温莎市场上等小麦的平均售价为每亨特(合九温彻斯特蒲式耳)一镑十八先令三又六分之一便士。


然而,在1764年前的十二年(包括1764年)内,同一市场的上等小麦的平均价格,每亨特为二镑一先令九便士半。


因此,小麦价格在上世纪前十二年内,比它在1764年前的十二年(包括1764年)内便宜得多,而家畜肉价格却高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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