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方志应强化对婚姻家庭的记述
新方志应强化对婚姻家庭的记述*
王照伦
关键词 新方志 婚姻家庭 专志编写
摘 要 文章首先论述了婚姻家庭在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指出记好这一重要的地情信息才能最大限度地反映所志区域的历史和现状。接着分析了新方志记述婚姻家庭的现状——普遍不重视甚至有些志书竟然没有记述婚姻家庭。随后论述了婚姻家庭在志书中应该有的地位和分量。最后给出了婚姻家庭专志编写的全面解决方案。
因婚姻、血缘和收养而导致了家庭的产生。虽然家庭自产生之日迄今对社会历史进程起过不同的作用,在历史上扮演过不同的脚色,但是,它的每种作用和每个脚色对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各个方面的影响都是极其深刻和长远的。特别是在中国,家庭及其国人的家庭观念,往往会成为人们处理问题的关键因素。这一点,不仅反映在人们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心态上,而且在道德、伦理等方面亦有明显的体现。因此,婚姻观念的变化、家庭状况的变迁,往往准确地反映着一地社会历史的嬗变,成为一种极其重要的地方情况。而我们的新编地方志,对婚姻家庭的记述,无论是从其力度上说还是从其深度上讲,都与这一地情要素相去甚远。人们从新志书中很难通过婚姻家庭的变化捕捉到当地社会变迁的影子,成为新方志的一个薄弱环节。更令人感到不安的是,这一问题并没有引起志界同仁太多的注意。本文试图从婚姻家庭的重要性出发,探讨它在志书中的地位,并结合修志实践谈一下如何记述这一事物。希望这块引玉之砖,能成为志界师友关注婚姻家庭问题、在修志实践中强化对婚姻家庭问题的记述的一个小砌块,为新方志大厦的构筑尽点绵薄之力。
一、婚姻家庭在新方志中的现状
为了对在方志中如何记述婚姻家庭问题进行探讨,我对8部新编县(市)志中的婚姻家庭记述现状作了一些统计。这8部志书,山东省的6部,外省的2部;县志6部,县级市志2部。虽不能说这8部志书代表了全国新方志的水平,但它们反映出来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这里,我强调一点,下面将要谈到的这8部志书,都是很有特色的,尽管它们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但都是比较成功的力作。我之所以拿出来对它们进行分析,一方面是因为志办购买了这些志书;另一方面因工作需要我对它们大都通读过,对其中的内容比较了解。所以,本文丝毫没有批评它们的想法,更没有贬低这些志书的意思。
1986年出版的《威海市志》,没有记述婚姻家庭问题。1987年出版的《箫山县志》,在人口专志人口构成章中设婚姻状况构成节,共527字,占全志的0.06%,没有涉及家庭问题。1989年出版的《大新县志》,没有记述婚姻家庭问题。1989年出版的《青州市志》,在居民专志中设婚姻家庭章,共726字,占全志的0.07%,其中家庭330字,占全志的0.03%。1990年出版的《滕县志》,在地理编人口章中设婚姻与家庭节,共3610字,占全志的0.34%,其中家庭247字,占全志的0.022%。1991年出版的《泗水县志》,在人口卷中设婚姻家庭章,共720字,占全志的0.08%,其中家庭66字,占全志的0.007%。1992年出版的《费县志》,在人口编人口构成章中设婚姻构成节,共888字,占全志的0.1%,没有涉及家庭问题。1993年出版的《新泰市志》,在人口编婚姻姓氏章内设婚姻状况节,共2448字,占全志的0.25%,没有涉及家庭问题。通过这几部志书我们可以看出,没有涉及婚姻家庭问题的2部,占25%;只记婚姻没记家庭的3部,占37.5%;婚姻家庭兼顾的3部,占37.5%。将婚姻家庭问题作章级篇目处理的3部(《滕县志》是大编结构,其节可视为中、小编结构的章),占37.5%;作节级篇目处理的3部,占37.5%;作零篇目处理的2部,占25%。篇幅超过0.1%的3部,占37.5%;不足0.1%的5部,占62.5%。8部志书婚姻家庭在全书中的比重平均只有0.11%。
以上事实告诉我们,新志书对婚姻家庭问题的记述,采取了低层次、略记的处理方式。因此,这就很难客观完整地再现一地婚姻家庭的全貌,也就难以通过对婚姻家庭问题的记述去反映一地社会变迁的轨迹。
二、婚姻家庭在新志书中应有的地位
恩格思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一版序言中指出:“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须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这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人民出版社1972年12月第3版)中外许多极有远见的史学家和哲学家把婚姻家庭问题的研究作为打开社会历史进程的钥匙,并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对于家庭在社会中的地位,恩格斯给予了高度的评价:“现代的个体家庭建立在公开或隐蔽的妇女的家庭奴隶制之上,而现代社会则是纯粹以个体家庭为分子而构成的一个总体。”(《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71页)家庭是社会的分子,也就是说,没有家庭即无所谓社会。在国内,许多人把家庭视为社会的细胞,这与恩格斯的论述是一致的。还有人认为家庭是一个小社会,这是从家庭所反映出来的社会问题的角度去考察家庭的,也是很恰当的。而作为以考察社会为主要使命的新编地方志,如果不对所志区域内的婚姻家庭问题作客观、全面、深入的记述,又怎能完成它的使命呢?这是因为,家庭作为组成社会的分子(或细胞),如果对家庭的研究不深记述不够,很难对社会作出客观全面的记述,至少不能说对所志区域内的社会进行了深入的记述,也就难以触及当地社会中的深层次的问题,使志书对事物记述的深度和力度大为逊色。
家庭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更是清晰地记录着社会历史发展的进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里,家庭是社会的生产单位。针对由原始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历史事实,恩格斯指出:“各个家庭首长之间的财产差别,炸毁了各地仍然存在着的旧的共产制家庭公社;同时也炸毁了在这种公社范围内进行的共同耕作制。耕地起初是暂时地后来便永久地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它向完全的私有制的过渡,是逐步完成的,是与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平行地完成的。个体家庭开始成为社会的经济单位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161页)而随着生产资料公有制的逐步建立,家庭也逐步退出经济活动舞台。正如恩格斯所说:“随着生产资料转为社会所有,个体的家庭就不再是社会的经济单位了。私人的家庭经济变为社会的劳动部门。孩子的抚养和教育成为公共的事业;社会平等地关怀一切儿童,无论是婚生的和非婚生的。因此,对于‘后果’的担心也就消除了,这种担心在今天成为妨碍少女毫无顾虑地委身于所爱男子的最重要的社会因素——既是道德的也是经济的因素。”(《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73~74页)由此可见,家庭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的变化,不仅正确记录着一地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变迁,而且会对社会的道德和人们的行为产生深远的影响。而在我们的新编地方志所记述的这一时间内,正是家庭实现由经济单位向非经济单位转化的伟大历程之中。历史发展到今天,中国城镇内的工薪阶层的家庭已经要和将要完成这一转变。在农村,特别是广大偏远地区生产力水平不高的农村,家庭仍然具有经济功能,至少应该说它还是一个生产单位,这个转变尚未完成。遍布城乡的个体工商业户,他们的家庭仍然是一个经济单位,这个转变还没有进行。目前我国家庭角色的多样化,正准确地反映着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社会特征。因此,在这样一个大变革的历史时代,如实记述家庭的变迁特别是家庭角色的转换,不仅是历史对新志书的基本要求,更应该成为新志编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以上分析和我们新方志对婚姻家庭问题的记述形成了强烈的反差,提高对婚姻家庭记述的层次、增加记述的篇幅、加强记述的力度和深度,就成为摆在各级各类志书编者面前的一个十分明显的问题了。我认为,首先,新编地方志应当把婚姻家庭问题作为一级篇目处理,即在志书中设婚姻家庭专志。这不是一个升格不升格的问题,而是婚姻家庭本身就是一个编级层次的事物,只不过是恢复它在志书中应有的地位罢了。目前我们的新编地方志普遍地把婚姻家庭问题作为人口问题的组成部分,以前我也认为应该如此,这是我们对这一事物在认识上的偏差。人口,无论从它的内涵方面说还是从它的外延上讲,它都不包括婚姻家庭问题。尽管人是由男女结合而生的,也大都是在家庭中成长起来的,长大之后又大都会通过婚姻的方式组建家庭,但人口和婚姻家庭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人口是居住在地球上或地球上的某个地区(国家、省、市、县)的人的总和。它包含人口数量、质量、人口构成、人口分布、迁移和发展等多种因素。而婚姻是指男女方双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形式,它因结婚而产生、因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而消亡。家庭则指由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共同生活组织。因此,把婚姻家庭放在人口专志中记述显然是不合理的。这不仅违反了志书篇目设计中的事以类从的原则,而且在逻辑上也犯了把非属种关系误作属种关系的错误。而把婚姻家庭作为一个专志处理,从各方面来说都是合适的。其次,在记述的篇幅上要加大,占全志多0.11%显然太小。有的志书对婚姻家庭的记述只有几百字,这么少的篇幅,无论如何是记不好的。我认为,如果对所志区域的婚姻家庭问题作客观、全面、深刻的记述,应当使婚姻家庭专志的篇幅占全志的3%左右。当然,各地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不同,加之不同编者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有异,不能硬性规定一部志书在编婚姻家庭专志时必须要写多少字。但是,不论字数多少,都要坚持一条基本原则,那就是要能够客观地反映当地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
三、婚姻家庭专志的编写
要写好婚姻家庭专志,我认为应特别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设计好篇目,二是要处理好与其他专志的交叉问题。
1.篇目设计。志书篇目设计的重要性,已经为历代志家所公认。一部志书是这样,一个专志也是如此。我认为,在设计婚姻家庭专志的篇目时,一要考虑它自身结构的逻辑性、规范性和完整性,二要顾及它有其他专志的关系,三要有利于编写。结合修志实践,我对婚姻家庭专志的篇目是这样处理的:
第×编 婚姻家庭
无题小序
第一章 婚丧
第一节 婚龄
第二节 择偶趋向
第三节 择偶方式
第四节 婚礼
第五节 离婚再婚
第六节 丧事
第二章 生育
第一节 生育年龄
第二节 生育观念
第三节 生育计划
第四节 生育方式
第五节 婚生私生
第六节 预期寿命
第三章 赡养
第一节 直系亲属赡养
第二节 旁系亲属赡养
第三节 其他亲属赡养
第四章 子女教育
第一节 家庭教育
第二节 子女抚养
第三节 家风家训
第五章 家庭类型
第一节 扩大家庭
第二节 主干家庭
第三节 核心家庭
第四节 单亲家庭
第六章 家庭结构
第一节 家庭人口
第二节 家庭辈数
第三节 随住亲属
第七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二节 父子关系(含父女、母女、母子关系)
第三节 兄弟关系(含兄妹、姊妹、姐弟关系)
第四节 亲戚关系
第八章 家庭生活
第一节 家务劳动
第二节 经济生活
第三节 文化生活
第四节 政治生活
第九章 家庭财产
第一节 财物积聚
第二节 财物支配
第三节 财产分割
第四节 遗产继承
第十章 家庭角色
第一节 经济单位
第二节 产生单位
第三节 生活组织
2.交叉处理。婚姻家庭单独立志后,要妥善处理它和其他专志的关系,特别是与人口、民俗两个专志的关系要处理好。因为家庭作为人口生产和再生产的基本单位,它对有些事物的记述在有些方面不可避免地要和人口专志中的内容存在交叉问题。同时,一地的民俗,也必然会在家庭生活及其婚丧活动等方面反映出来。因此,新志编者应在编写过程中对必须交叉记述的事物,采取不同的记述角度和不同的详略手段去处理,切不可造成重复记述。我认为,只要使记述紧扣所立篇目的主旨,就能够避免重复,处理好事物在发展过程中的交叉渗透问题。
具体来说,婚姻家庭作为一个专志出现,人口志中的人口生产计划的具体实施问题应主要放到婚姻家庭专志中记述,在人口志中应主要从宏观上、政策上去记述。而具体对节育措施的实施,是家庭育龄成员的事情,应放在婚姻家庭专志中的生育计划中去记述,再如婚事,民俗专志应从风俗习惯的角度记述,而婚姻家庭专志则应从婚姻的角度对婚龄、择偶、婚礼、离婚、再婚等方面的情况作全面记述。其他方面的交叉问题,编者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只要客观完整地再现婚姻家庭的历史和现状又不与其他专志的记述重复就行了,具体的处理方式可由各地的不同情况而定,不必强求一律。
总之,对婚姻家庭给予高度重视,强化方志对这一地情要素的记述,是新方志理论研究和新志编纂实践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如何使新志书对婚姻家庭问题的记述更科学、更符合各地的客观实际,还是一个需要继续探讨的问题,我希望和志界同仁一道继续探索和实践。
收入《中国知网》,文章网址:http://202.106.125.35/kcms/detail/detail.aspx?QueryID=0&CurRec=20&DbCode=CJFQ&dbname=CJFD9498&filename=ZDFZ506.016
被《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收藏,网址:http://find.nlc.cn/search/doSearch?query=%E5%B9%B3%E9%82%91%E5%8E%BF%E5%BF%97&secQuery=&actualQuery=%E5%B9%B3%E9%82%91%E5%8E%BF%E5%BF%97&searchType=2&docType=%E5%85%A8%E9%83%A8&isGroup=isGroup&targetFieldLog=%E5%85%A8%E9%83%A8%E5%AD%97%E6%AE%B5&fromHome=true#query--%E5%B9%B3%E9%82%91%E5%8E%BF%E5%BF%97%7C%7CsecQuery--%7C%7CactualQuery--%E5%B9%B3%E9%82%91%E5%8E%BF%E5%BF%97%7C%7CpageNo--1%7C%7CorderBy--RELATIVE%7C%7CqueryField--%7C%7CfldText--%E5%85%A8%E9%83%A8%E6%A3%80%E7%B4%A2%E5%AD%97%E6%AE%B5%7C%7CisGroup--isGroup%7C%7Cshowcount--0%7C%7CdocType--%E5%85%A8%E9%83%A8%7C%7CtargetField--%7C%7CtargetFieldLog--%E5%85%A8%E9%83%A8%E5%AD%97%E6%AE%B5%7C%7CorginQuery--%E5%B9%B3%E9%82%91%E5%8E%BF%E5%BF%97
收入《百度学术》,网址:xueshu.baidu.com/usercenter/paper/show?paperid=20945c4ec7bdeda0ed7d391aba0ad874&site=xueshu_se
* 原载《中国地方志》199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