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3年的玛莎拉蒂突现 债权人扣留财产应立即转为公力救济而合法化
“失踪”3年的玛莎拉蒂突现
债权人私自扣留财产应立即转为公力救济而合法化


3年前,张某起诉冉某某的借款纠纷案裁判生效,张某便申请执行80多万元。但张某私自扣留冉某某的一辆玛莎拉蒂车至今,铜梁区法院因无法查到冉某某的可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近日,害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张某向铜梁法院报案,该院随即扣押该车,并已进入执行程序。
三年前“失踪”的豪车回归
8月26日下午三点半,铜梁法院执行干警李宁突然接到一通神秘电话,称已找到被执行人的豪车,请求法院扣押。李宁与法警刘李京、宋杰即刻出发。冒着四十多度的高温,执行团队不到20分钟便赶到案涉车辆所停放的地点,即铜梁某汽车修理厂库房。李宁向车辆保管人出示扣押文书,但车辆保管人以未收到车辆存放人通知为由,拒绝交付车辆。李宁只好一边释法明理,一边联系拖车公司。修理厂负责人见状,仔细查看扣押文书后,犹豫着往旁边走了几步,拨通了一个神秘电话。通话结束后,修理厂负责人终于同意法院扣押车辆。
该车装上拖车后,张某突然出现在现场,告知自己就是报案人。傍晚七点多,“失踪”了三年的玛莎拉蒂被拖回了铜梁法院,此时的夕阳火力不减。
原来, 2019年7月29日,铜梁法院受理了张某申请执行的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标的额高达80万元。李宁查明,冉某某名下有一辆新车,是价值百万元的玛莎拉蒂,便立即向车管所送达执行裁定书,要求予以司法查封。但经过户籍地走访、移动通讯查询等方式,一直联系不上冉某某,也未掌握其行踪,涉案车辆未能实际扣押。同时,由于冉某某涉及多个法院的多起执行案件,且名下房产已被南岸区法院处置,执行陷入僵局,进入终本程序(终结本次执行)。
而张某一直实际控制着案涉车辆,由于自己不懂法律,担心如果将设有抵押登记的案涉车辆交给法院处置,自己的执行案款没有一点保障,才出此下策。后来经过咨询,张某得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并且私自扣留期间,车辆若出现损毁,自己要承担责任。所以,才主动交出车辆。
铜梁法院执行团队对张某私自扣留、转移冉某某车辆的行为,给予了严肃的批评。张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据悉,该院将依法对涉案车辆启动司法处置程序,尽早变现执行案款。
律师说法:债权人可暂时控制财产的四种情形
让私力救济转为公力救济 让不合法行为合法化
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汪信明认为,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私自扣留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或被拘留、罚款,因此,此举不可行。尽管法律允许私力救济和自助行为,但必须严格限制其边界,私力数济不能异化为侵害他人财产权、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私力教济最终需要通过司法处置,来确保最后结果的合法性。即让私力救济转变为公力救济,让自己的不合法行为合法化。
债权人可扣押债务人的财物的4种情形:在案件已经进入强制快执行阶段,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立即报告法院,由法院对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在法院人员到场之前,债权人可暂时控制该财物,等候人民法院处置;债权人尚未取得生效裁判文书,但已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当发现债务人有可供保全的财产时,可暂时控制该财产;债权人尚未起诉的,发现债务人有财产,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可能导致人财两空,可按民法典相关规定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扣留对方财物,但应立即请求司法机关处理;债权人可扣留债务人财物依法行使留置权,但此举必须是动产,且已合法占有,留置物应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在特殊情况下,债权人可对债务人的财物进行扣留: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留该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留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记者 唐孝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