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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市民社会和国家-概要(3)

2023-03-01 18:46 作者:扬之水hh  | 我要投稿

《国家》 ⒈地上的神物 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作为显示出来的、自知的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这种伦理精神思考自身和知道自身,并完成一切它所知道的,而且只是完成它所知道的。国家既是自在的法或自由意志,同时作为伦理实体,由于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中,所以每个人都自知自己生活在国家这个伦理实体中,因而具有政治情绪和国家意识,并且在国家生活中使自己获得实体性的自由(通过国家使自己的自由权利成为现实的东西)。 黑格尔说: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因为它是实体性意志的现实,它在被提升到普遍性的特殊自我意识中具有这种现实性(国家完全进入到每个人的自我意识中)。这个实体性的统一是绝对的、不受推动的自身目的,在这个自身目的中自由达到它的最高权利,正如这个最终目的对单个人具有最高权利一样,成为国家成员是单个人的最高义务——因为只有在国家生活中人的自由才能获得实体性。 国家作为最高的伦理实体,它的目的就是最高的目标,它不是为了其他目的而存在,因而在国家中自由达到了它的最高权利,自由得到了最终实现。正因为如此,成为国家成员是单个人的最高义务,亦即他不是为了其他目的而成为国家成员,成为国家成员本身就是他的目的。 基于这些理解,黑格尔反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所主张的把国家等同于市民社会,或者说把国家仅仅看作是维护私人权利的东西。 黑格尔说:如果把国家同市民社会混淆起来,而把它的使命规定为保证和保护所有权和个人自由,那么单个人本身的利益就成为这些人结合的最后目的。由此产生的结果是,成为国家成员是任意的事。但是国家对个人的关系完全不是这样,由于国家是客观精神,所以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结合本身是真实的内容和目的,而人是被规定着过普遍生活的;他们进一步的特殊满足、活动和行动方式,都是以这个实体性的和普遍有效的东西为其出发点和结果。 国家的合理性在其内容上是普遍性和单一性相互渗透的统一,是客观自由与主观自由的统一;而在形式上,就是根据被思考的即普遍的规律和原则而规定自己的行动,这个理念乃是精神绝对永久的和必然的存在。 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认为卢梭的贡献在于他提出的国家原则,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是思想,即提出意志是国家的原则。但黑格尔又不同意卢梭的看法,黑格尔认为,卢梭理解的意志仅仅是特定形式的单个人意志(后来的费希特亦同),卢梭理解的普遍意志也不是意志中绝对合乎理性的东西,而只是共同的东西,即从作为自觉意志的这种单个人意志中产生出来的。这样一来,这些单个人结合成为国家就变成了一种契约,而契约乃是以单个人的任性、意见和随心表达的同意为其基础的。这些结果破坏了绝对的神物(地上的神物,也就是国家)以及绝对的权威和尊严。因此之故,这些抽象推论一旦得时得势,就发生了人类有史以来第一次不可思议的惊人场面:在一个现实的大国(法国)中,随着一切存在着的现成的东西被推翻之后,人们根据抽象思想,从头开始建立国家制度,并希求仅仅给它以想象的理性东西为其基础。又因为这都是缺乏理念的一些抽象的东西,所以它们把这一场尝试终于搞成最可怕和最残酷的事变。 按照黑格尔的观点,国家作为合乎理性的东西,合乎的是客观自在的理念,而不是通过协商形成的公议(公共理性)。 所以,与契约论的观点相反,黑格尔反对把国家看成是单个人任意结合的产物,而是把国家理解为自在自为的伦理性的整体,是自由的现实化。可以说,黑格尔的全部政治哲学就是追求自由的现实化,因为自由成为现实乃是理性的绝对目的。从这点看,黑格尔是确切无疑的自由主义者。 但黑格尔所讲的自由不是自由主义一贯主张的个人自由,而首先是作为客观的伦理精神而存在的自由。黑格尔说:不应当仅从单一性、单一的自我意识出发来谈论自由,无论个人是否意识到这个自由,这个自由的本质都是作为独立的力量而使自己成为实在的,而个人不过这种自由的环节罢了。这种作为客观的伦理精神的自由,其自在自为的现实形态就是国家。 因此,黑格尔把国家推崇为“自身在地上行进着的神”。 ⒉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 当然,并不是说国家在其特殊性方面都是完美无缺的。国家不是艺术品,任何国家都立足于地上,从而立足于任性、偶然事件的错误当中,因而每个国家都可以被指出是不好的。 找毛病要比肯定、理解东西容易,恶劣的行为可以在许多方面破损国家的形象,但是国家——尤其是现代发达的国家,在自身中总含有它存在的本质的环节,正如最有缺陷的人(罪犯、病人、残疾人等等)毕竟是个活人,尽管有缺点,但肯定的东西即生命依然绵延着。 尽管黑格尔把国家理解成伦理性的整体,是高于个人自由的自由,但他并不否认国家中个人自由的独立地位,也就是说,黑格尔并不是个专制主义者。 黑格尔说,国家是具体自然的现实,这种具体自由在于个人的单一性及其特殊利益不但获得它们的完全发展,以及它们的权利获得明白的承认,也就是说,在国家中特殊性和普遍性达到了统一。一方面,普遍物既不能没有特殊利益、知识和意志而发生效力并达至完成;另一方面,人也不仅作为私人和为了本身目的而生活,因为人没有不同时对普遍物和为普遍物而希求,没有不自觉地为达成这一普遍物的目的而活动,也就是说,特殊性也不能离开普遍性,不能不以普遍性为目的。 现代国家的原则具有这样一种惊人的力量和深度,即它使主观性的原则完美起来,成为独立的个人特。殊性的极端,而同时又使它回复到实体性的统一,于是在主观性的原则本身中保存着这个统一。如,面对贪腐问题时,社会大众最强烈的呼声就是要求正义,要求普遍物,要求国家承担起正义的责任。就像在抽象法中由不法回到普遍物,在国家生活中也是由不法唤起了我们对正义的要求。 ⒊古代国家和现代国家 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区分了现代国家和古代国家(不成熟的国家)。 ①古代国家本身是一个普遍性的伦理实体,个人的主观目的和国家的意志完全一致(讲求集体自由,但个人自由随时可能被剥夺),普遍的国家意志使古人古人不能谋求自己的观点、意志和良心,对他们来说,最终的东西只能是国家意志。在亚洲君主专制的统治下,个人在自身中没有内心生活也没有权能,这表明在古代国家内部,特殊性还没有接触束缚而获得自己,或者说特殊性的原则还没有发展起来,因而也就没有通过特殊性回复到普遍性的过程。 ②在现代,国家的理念具有一种特质,即国家是自由依据意志的概念,即依据它的普遍性和神圣性而不是依据主观偏好的现实化。在不成熟的国家里,国家的概念还被蒙蔽着,而且它的特殊规定还没有达到自由的独立性。在古典的古代国家中,普遍性已经出现,但是特殊性还没有解除束缚而获得自由,它也没有回复到普遍性,即回复到整体的普遍目的。现代国家的本质在于,普遍物是同特殊性的完全自由和私人福利相结合的,所以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利益必须集中于国家;但是,目的的普遍性如果没有特殊性自己的知识和意志——特殊性的权利必须予以保持——就不能向前迈进。所以普遍物必须予以促进,但是另一方面主观性也必须得到充分而活泼的发展。只有在这两个环节都保持着它们的力量时,国家才能被看作一个肢体健全的和真正有组织的国家。 现代国家通过特殊性的充分发展而回复到伦理整体,在现代国家中,我们可以要求自己的观点、意志和良心,要求个人的内心生活受到尊敬,同时个人意志的规定通过国家达到客观定在,而且通过国家初次达到了它的真理和现实化。国家是达到特殊目的和福利的唯一条件。因而现代国家才是符合国家概念的国家,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⒋权利和义务 进而,黑格尔进一步把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规定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那种概念是最重要的规定之一,并且是国家内在力量之所在。 义务与权利的结合具有两个方面:国家所要求于个人的义务,也直接就是个人的权利,因为国家无非就是自由的概念的组织。 根据这一点,黑格尔得出结论:对私权和私人福利,即对家庭和市民社会这两个领域来说,国家一方面是外在必然性和它们的最高权力,它们的法规和利益都从属于这种权力的本性,并依存于这种权力;但是,另一方面,国家又是它们的内在目的,国家的力量在于它的普遍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的特殊利益的统一,即个人对国家尽多少义务,同时也就享有多少权利。 国家是市民社会的外在必然性,又是它的内在目的。所谓外在必然性,是指国家对于家庭和市民社会来说一种最高的强制性的权力,它可以迫使公民履行其义务(如纳税、服兵役等);所谓内在目的,指国家是伦理精神所能达到的最高目的,是家庭和市民社会必然要追求的东西,公民的权利也必然是在国家中实现的。基于这个观点,黑格尔非常明确地反对“排斥特殊利益,认为特殊利益是非本质的、无价值的抽象义务。”的观点。 黑格尔指出:伦理理念本身,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如果具体地考察理念,特殊性的环节同样是本质的,从而它的满足是无条件地必要的;个人无论采取任何方式履行他的义务,他必须同时找到他自己的利益,和他的满足或打算;本于他在国家中的地位,他的权利必然产生,由于这种权利,普遍事物就成为他自己的特殊事物。 因此,黑格尔认为特殊利益不应被搁置或压制,而应同普遍物符合一致,使它本身和普遍物都得到保存;这种符合一致就表现为,个人从他的义务来说,是受人制服的,必须履行义务,但在履行义务中 个人作为公民,其人身和财产得到了保护,他的特殊福利得到了照顾,他的实体性的本质得到了满足,他找到了作为这一整体成员的意识和自尊感;就在这样地完成义务以作为对国家的效劳和职务时,他保持了他的生命和生活。从义务的抽象方面说,普遍物的利益仅仅在于把它所要求他的职务和效劳作为义务来完成(特别是纳税等义务)。 ⒌目的论 最后,黑格尔用伦理理念的自我运动对家庭、市民社会做了目的论的界说。 现实的理念,即精神,把自己分为自己概念的两个理想性的领域,分为家庭和市民社会,即分为自己的有限性的两个领域,目的是要超出这两个领域的理想性而成为自为的无限的现实精神,于是这种精神便把自己这种有限的现实性的材料分配给上述两个领域,把所有的个人当做群体来分配,这样,对于单个人来说,这种分配就是以情势、任性和本身使命的亲自选择为中介的。 这里黑格尔就带有了神秘主义的目的论色彩。马克思对此批评:逻辑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 不过这同时也是一种有机论的观点。黑格尔认为:国家作为精神把自己分为它的概念的特殊规定、它的存在方式的特殊规定。这就好比自然界中神经系统是真正的感觉系统,而对感觉的分析分为两个环节:第一是抽象的感触,保持在自身那里,在自身中的迟钝运动,生殖,内部的自身营养,成长和消化;第二个环节是,这个在它自己身边的存在,具有对自身差别的环节,即外向运动,感受刺激性,感觉的外向运动。这构成一个特有的系统,并且有些低级动物只发展了这个系统,而在自身中缺乏感觉的有灵性的统一。与此相比,那么家庭可比之于感受性,市民社会可比之于感受刺激性,至于第三者即国家是自为的神经系统,它自身是有组织的;但它只有在两个环节,即家庭和市民社会,都在它内部获得发展时,才是有生气的。 但是这些制度的根据和最后的真理是精神,精神是它们的普遍目的和被知道的对象。家庭也是伦理性的,只是它目的没有被知道而已;至于在市民社会中,人的分立乃是起规定作用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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