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商法-01-公司法


01-公司法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 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目的的社团法人
特征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独立名义
独立财产
独立责任
是股东有限责任,而不是公司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概念
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特征
法人人格否认是公司独立担责、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
公司人格被否认,相关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表现方式
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
公司资本不足,明显恶意对外负债
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员混同的情况
横向人格混同
关联公司之间人格混同
纵向人格混同
股东与其所设立的公司之间人格混同
股东对公司进行过度支配和控制
如:股东对子公司安插情形
公司清算程序中的法人人格否认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损毁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有权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后果
特定事件所产生的债务由特定股东和公司连带
并不针对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的分类
股东责任范围
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的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
认缴的出资额
注意
我国公司法上的股东都是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股份的转让方式
封闭式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人数≤50
不能发行股票
开放式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
人数≥2
可以发行股票
公司之间关系
总公司与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两个没有
没有独立财产
不能独立承担责任
两个有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
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应向其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经营范围不能突破总公司
母公司与子公司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应向其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经营范围能突破母公司
公司的信用基础
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
注意
由人合到资合的过渡
step ①:普通合伙企业——无限公司,人合
step ②:有限责任公司——人合 + 资合
step ③: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资合为主,部分人合性
step ④:上市公司——资合
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公司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起始与终止和公司经营范围限制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起始与终止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开始: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终止:公司注销登记
公司行为能力
内部——公司的法人机关
股东会(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
外部——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限制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合同有效
例外: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
公司的转投资与担保
转投资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一般情形下,公司可以作为合伙人
普通、有限合伙人都可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担保
对外担保
按照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对内担保(股东会+回避)
股东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回避
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排除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上市公司在1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
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设立
含义
公司设立是一种法律行为
公司的设立登记仅是公司设立行为的最后阶段
公司成立是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
设立方案
发起设立
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 的全部股份
募集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注册资本 = 实收资本
注意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
理由:有限责任公司是封闭式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方式
发起人
有限责任公司
发起人(=股东)人数≤50
股份有限公司
2≤发起人人数≤200
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不看国籍
注意
股份有限公司人数没有上限,但发起人人数有限制
注意
公司的股东没有限制性规定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都可以作为股东
自然人股东也不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必要要件
公司设立中的责任承担
公司成立,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例外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恶意串通),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外:相对人为善意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公司章程(对内,不对外)
概念
章程是公司必备的
章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经全体股东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生效
效力(对内)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具有约束力
章程修改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离、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有限公司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公司财务与会计制度
公司收益的分配顺序
弥补亏损 → 法定公积金 → (任意公积金)→ 向股东支付股利
利润分配
有限公司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例外: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例外: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股份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例外: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公积金提取和使用
法定公积金
利润的10%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任意公积金
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使用
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限制
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转增资本)
资本公积金 = 股份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
合并和分立的类型
合并
吸收合并:A+B=A
新设合并:A+B=C
分立
派生分立:A=A+B
新设分立:A=B+C
共同规定
公司解散要清算,但是公司的合并和分立无须清算
需要股东会(股东大会)2/3表决权通过
有限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通知和公告(必需)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特殊规定
合并(偿债、担保 + 继承)
债权人可要求偿债或者担保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债权人未接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债权债务继承
分立
连带责任
例外: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
注意
合并才有“债权人保护特殊程序规则”,即债权人可要求偿债或者担保
分立只存在连带责任
公司司法解散
司法解散(公司僵局)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前提条件(管理出现问题,不是没钱)
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股东开不了会
持续2年以上
股东会无法作出决议
董事冲突
注意
司法解散的适用前提是人(包括股东和董事)出现了问题,而不是公司生产出现问题
公司没有出现经济效益下滑不是不能司法解散的理由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司法解散的适用前提必须用尽公司内部救济,是其他救济途径不能解决的基础上最终的救济手段
原告、被告
原告: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被告:公司
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其他股东或者有利害关系人
可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前提:担保 + 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解散和清算的处理
解散和清算不能同时提
解散优先
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解散效力
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的清算
含义
解散 的公司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了解公司的法律关系,使公司归于消灭的程序
例外
公司合并、分立豁免清算
清算组成立
自行清算
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强制清算(法院组织)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以上三种情形,债权人没有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清算组组成
自行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强制清算
股、董、监、高 + 专业人士
注意:没有债权人
清算组职权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通知公告、债权申报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清算方案的生效
自行清算
清算方案报股东会(大会)决议确认
强制清算
清算方案报法院确认
注意
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职权限制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个别清偿禁止
董、监、高任职资格和法律义务
董、高管的忠实义务
绝对禁止
董、高管的保密和竞业义务是法定的
普通员工的保密义务是约定的
相对禁止
违规借贷或者担保
违反公司章程的约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自我交易
竞业行为
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归入 + 行为有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上述规定所的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但不能随便否定行为有效性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剥夺董、监、高的身份
公司诉讼
代位诉讼和直接诉讼
代位诉讼
救济对象
公司的共益权
含义
当公司的合法权益收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代公司的位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前置程序
股东不能直接提起代位诉讼,要有前置程序,适用“交叉请求规则”
原则
若董事、高管给公司造成损失,则股东须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向法院起诉
若监事、第三人给公司造成损失,则股东需书面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法院起诉
起诉时,公司列为原告
股东代位诉讼(以自己名义)
发生前提
拒绝提起诉讼
情况紧急
30日内未提起诉讼
原告
股东
有限公司:股东
股份公司:要求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要求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必须同时满足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原告
被告
实施侵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公司董事、经理、监事或他人
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胜诉利益归属和诉讼费用负担
胜诉利益归属公司
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如:调查费、评估费、公证费等
直接诉讼
含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情形
股东自己利益受到侵害
= 基于自益权提起
原告
股东
被告
损害股东利益的董事和高管
程序
没有前置程序,不必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可以直接提起
后果
只对股东本人有效
公司决议瑕疵诉讼
决议无效之诉(内容违反法律)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种无效属于绝对无效、确定无效、自始无效、当然无效
决议不成立(严重瑕疵,导致决议不成立)
未开会
例外规定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并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
只针对有限公司,可以不开股东会,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即决议成立有效,股份公司没有此规定
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未经召开会议而直接作出的决议,将面临不成立的法律风险,除非章程有规定
未表决
人数、表决权不达标(参会)
比例不达标(表决)
决议撤销之诉(一般瑕疵:程序上的问题+内容违反章程)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通知、股权登记、提案和议程的确定、主持、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签署等事项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此60日的起算点是决议作出之日起
此60日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中止、延长的规定,也无须考量股东是否处于应当知道的主观状态
目的:为了保证决议的正确性
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理由:防止股东滥用权利
注意
程序轻微瑕疵不予撤销
判断标准
应以该程序瑕疵是否会导致各股东无法公平地参与多数意思的形成以及获取对此所需的信息为判断标准
如:未按法定或约定时间通知会议、未按约定的形式通知会议等
原告与被告
原告
决议无效和不成立之诉: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利害关系人
决议撤销之诉:只能是股东,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共同原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 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注意
名义股东可以提起确认无效之诉,但实际出资人不可以
被告
决议无效、不成立或者撤销之诉:公司
第三人:其他利害关系人
与善意第三人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理由:内外有别
管辖法院
公司决议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应以公司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公司住所地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公司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之诉
当事人诉讼地位
原告:股东
共同原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被告:公司
请求权行使原则
原则
提交分红方案,判决支付
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
例外
滥用股东权导致不分红 = 不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直接分红
如:公司不分配利润,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过高薪酬
如:控制股东操纵公司购买与经营无关的财物或者服务,用于其自身使用或者消费
如:隐瞒或者转移利润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的设立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股东
设立人人数:50人以下
股东出资符合法定要求
原则:认缴资本制(注册资本 = 认缴资本)
认缴资本制:注册资本仍需记载于公司营业执照中,无须标注“实缴资本”
例外: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 + 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要求银行、证券公司实缴注册资本)
不需要法定验资,但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三无
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无出资比例的要求
无出资缴付年限的要求
出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用货币出资
货币出资没有比例的限制
用非货币出资(可评估 + 可转让)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
一般必须以实物所有权进行出资,如需,办理变更登记
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股权可以作为出资方式(合法 + 无瑕疵 + 手续 + 评估)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
以交付为标准
交付未过户
在法院指定期间内过户,认定已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从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起,享有股东权
过户未交付
不享有股东权
土地使用权出资
只有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资
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
出资违约
责任:补足 + 对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 + 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债权人补充赔偿 + 发起人对外一起连带(不包括公司成立后新加入的)
对其他股东责任:违约
对债权人责任: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其他发起人与出资瑕疵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瑕疵股权可转让,恶意受让人和转让股东连带责任
出资评估不实
责任:补缴 + 连带
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不包含公司成立后新加入的股东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参照善意取得的规定予以认定
非法资金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理由:货币属于占有即所有
注意:不能直接否定股东资格,直接将出资取回
出资贬值(一般不受影响)
股东出资后,因为市场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不用承担补缴义务
抽逃出资的认定和责任
认定原则
根据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公司的股东一旦履行出资义务,没有合法理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出资取回,否则,危及公司独立法人财产,视为抽逃出资行为
表现形式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 转入又转出
注意
第三人单纯代垫出资帮助他人设立公司的行为,不违法,无须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除了垫付出资之外,还协助抽逃出资的应担责
责任
返还本息 + 抽逃本息范围内对债权人补充赔偿 + 协助抽逃出资人连带
注意
《刑法》中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如:银行、保险、信托、劳务派遣、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
增资时,未尽勤勉义务股东承担相应责任,担责后可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尽《公司法》第147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瑕疵出资处理
可以限制股东权利(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
针对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
剥夺股东资格
有限公司 + 未出资、抽逃全部出资 + 催告后还不缴
另行募集
股份公司 + 未按期缴纳 + 催缴后还不缴
注意
股份公司不能剥夺股东身份
股东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
股权的取得与证明
一般规定
对内效力:股东名册
对外效力: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确权之诉
被告:公司
第三人: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
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代持股协议效力
有效
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当依双方合同确定并依法保护
名义股东是真正的股东
实际出资人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变更为公司股东
实际出资人与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时,如何处理
名义股东是真正的股东,有权处分,但是受让人要满足“善意取得”条件才能取得股权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的,实际出资人可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名义股东对实际出资人的出资瑕疵承担责任,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冒名股东
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人不承担责任
股东的知情权(基本权利,保护力度大)
事项
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有限公司股东:可查阅,复制
股份公司股东:可查阅,无权复制
会计账簿(原始凭证)
有限公司股东:有条件的查阅,不能复制
股份公司股东:无权查阅,无权复制
股东名册
有限公司股东:未作规定
股份公司股东:可查阅,无权复制
具体规定
行使知情权起诉时应具备股东资格
原则:起诉时,必须具有股东身份
例外:原告(前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
章程和协议不得实质性剥夺限制股东知情权
公司章程不能约定股东行使知情权必须经过所有股东及公司董事会的同意
一般不得以出资瑕疵为由,剥夺股东查阅和复制的权利
股东知情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并开始清算,不是拒绝股东知情权的合理理由
只是不能实质性剥夺,但可以对查阅和复制的时间、地点和次数进行适当的限制,则司法不应过度干涉
公司章程可以扩展法定知情权的范围
有限公司股东对会计账簿查阅权的具体规定
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范围不仅仅只针对成为股东之后的相关文件
知情权行使的公司内部程序(穷尽公司内部救济)
step①: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 ≠ 董事会
step②: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
竞业
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
为他人通报损利
过去3年内有通报损利的行为
step③: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判决中应当明确查阅或复制的时间、地点和文件材料目录
目的:防止判决一纸空文
股东可聘请中介机构辅助查阅
前提: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
股东必须在场
股东不当行使知情权的赔偿责任
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公司董、高人员赔偿损失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三会+经理)
股东会
组成
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的召开
定期会议
根据章程
临时会议
提议权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股东会召开的通知时间
会议召开15日前
例外:章程或者全体股东约定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程序:三步走
召集人(=具有提议权的人)
董事会 → 监事会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主持人(董事会召集时)
董事长 → 副董事长 → 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一名董事
例外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注意
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表决规则
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例外:章程
比较:股份公司的表决规则,只能按照股份
表决程序
特别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董事会(执行董事)
组成
3人至13人
任期
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可连任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低于3人)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长
董事长 、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 → 副董事长 → 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一名董事
表决规则
一人一票
执行董事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
监事会(监事)
组成(必须有职工监事)
不得少于3人
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任期
每届3年
可以连任
身份限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行使职权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经理
可以设经理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注意:不是董事长个人行为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的具体职权对比
股东会
权力机构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
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审议批准、作出决议(重大决策)
人事任免(董事监事)
选举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董事、监事报酬
董事会
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
决定公司的投资方案
制定方案
人事任免(经理+高管)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高管)
监事会
列席董事会会议 +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人事任免(董事、高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可提出罢免的建议
经理
对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会决议
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
列席董事会会议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人事任免
提名高管
聘任或者解聘中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人合+资合)
对内转让
自由
对外转让
原则:人头过半
过半不包含本数
需以书面或者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并征求同意
两种推定同意情形(30日 + 不买)
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未答复
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
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协商 → 出资)
同等条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优先购买权不能部分行使
行使期间
章程 → 通知 → 通知未载明或短于30日,以30日为准
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
转让股权股东有“反悔权”
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转让股东可以拒绝转让,但应承担合理损失
章程和全体股东可以排除“反悔权”
不适用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股权继承
例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注意:赠与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对内转让
例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东优先购买权受损的情况下进行的股权对外转让,股东可主张同等条件购买
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外:非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如: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
其他股东不但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还可以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
限制股权转让的章程条款的效力
章程过度限制股权转让,条款无效
如:自始至终不能转
章程可以有条件的对股权转让限制
强制执行
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东的退出机制——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股东异议 + 以下三种中任意一种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连续双5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 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分、合、转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到期了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注意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属于形成权,两个时间都是从股东会决议之日起算,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和中断,超过法定期间的,法院不予支持
约定回购
除了法定的股权回购情形,公司章程或者约定的股权回购,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也可认定合法有效
人走股留
章程规定存在劳动关系的股东一旦离开公司,公司按照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其股权,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的方式进行处置
对赌协议中的股权回购
对赌协议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为有效协议
与公司赌无效,与股东赌有效
股权可继承,但章程可另行规定
股东死亡后,通过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排除股东身份的继承,应认定无效,不影响股东身份继承
股东无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通过继承获得股东身份
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含义
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 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殊规定
身份明示
一子绝孙(仅针对自然人)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合作
注意
非自然人出资设立的,不受以上两个政策的限制
股东决议书面
不设股东会
强制审计
财产混同情形下的法人人格否认
财产混同时,股东对一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比较:股东出资瑕疵时,股东仅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
含义
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公司
特殊的组织机构
不设股东会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权,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注意:董事会并不是国有独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
董事会(必设)
董事会成员中必须由公司职工代表
职工董事选举
非职工董事委派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必设)
不得少于5人
职工比例不得低于1/3
经理(必设)
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条件
发起人
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
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本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与《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要求相同
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设立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程序
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发起人认购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的股份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制作招股说明书和认股书
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承销协议:证券公司
代收股款协议:银行
申请批准募股
公开募股
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董事会应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创立大会(募集设立过程中的决议机构)
发起人应当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创立大会的职权
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通过公司章程
选举董事会成员
选举监事会成员
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 验资报告
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
会议分类
定期会议
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未列明事项 → 可撤销
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本法规定的人数 = 5人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注意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这三项与有限责任公司一致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股东会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 → 监事会 → 连续9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般的表决规则
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事项
同有限公司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临时议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个股份
临时议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前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
组成
5至19人
任期
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
可连任
董事长
董事长和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召集规则
议事规则(两个全体人头过半数)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议事程序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议事责任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例外: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监事会(同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股份发行形式和分类
发行价格≥票面金额
我国精制无额面股
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规则
原则
不分对内对外,以自由转让为原则,无需其他股东同意,没有优先购买权
= 只靠钱
只能法定限制,不能章程约定限制
例外: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转让方式
股份转让限制(法定限制)
发起人
发起人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的,上市1年内发起人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后1年内
离职后半年内
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额的25%
股份回购禁止的例外
公司不的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债转股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
简化回购的决议程序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债转股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
建立库存制度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债转股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
防止滥用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债转股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
限制转让的股权可以用于质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