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气体扩散膜代理报关|气体扩散膜进口委托报关【进口申报指南】

苏州气体扩散膜代理报关|气体扩散膜进口委托报关【进口申报指南】
气体扩散膜是气体扩散法分离铀同位素和其他同位素或气体混合物的分离元件。
进口气体扩散膜申报所需资质:
一.海关注册登记
二.签约通关无纸化
气体扩散膜清关海关申报所需提交资料:
A、海运提单/空运运单
B、Invoice
C、Packing List
D、Contract
E、产品信息(进口气体扩散膜申报要素)
F、协定优惠产地证(如需要享受协定税率)
气体扩散膜报关流程一般为:
换单——海关申报(可以和话都难同时进行)——缴税——查验(概率)——提货
气体扩散膜的一些相关问题
①气体扩散膜收货人企业需要什么特别资质么?
②气体扩散膜查验了企业应该怎么配合?
③气体扩散膜一般贸易征税税率?
④气体扩散膜整体的物流成分费用核算?
⑤气体扩散膜清关报关时效和时间点?
⑥气体扩散膜申报等其他问题
进口气体扩散膜清关涉及费用如下
进口气体扩散膜海运通关费用:
换单服务费
换单费
监管库费用(如海运拼箱)
报关报检费
查验服务费
海关查验费
滞箱费(如整箱)
港杂费(如整箱)
堆存费(如整箱)
进口气体扩散膜空运通关费用:
机场仓库费
报关报检费
查验服务费
海关查验费
其他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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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防静电要求
静电的产生给危险品的存储和运输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危险品出口企业一定要根据货物的危险特性,选择合适的防静电包装。危险化学品现场查验人员和操作人员,应熟知相关安全操作规定,选择适用的防静电安全防护装备,以满足危险品现场检验的安全作业要求,防静电于未然。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4.1.2.1条规定
当中型散货箱用于运输闪点等于或低于60°C的液体时,或运输易于引起粉尘爆炸的粉末物质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静电放电的危险。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4.1.5.14条规定
塑料包装不得有产生或积累大量静电的危险,以致放电时可能造成包装件内的爆炸性物质或物品引发、引燃或起动。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4.3.1.13条规定
如果用散装货箱运输可能造成尘爆或形成易燃蒸发气体(如某些废物)的散装货物,应采取措施,排除点火源,并防止在运输、装卸物质过程中有危险的静电放电。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6.7.2.2.15条规定
可移动罐柜用于运输符合第3类闪点标准的物质,包括在等于或高于其闪点条件下运输的高温物质时,必须能够作电气接地。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危险的静电放电。
《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 使用鉴定》(GB 19454)规定
用于装运闪点等于或低于60℃,或用于装运易发生粉尘爆炸的粉末时,应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
便携式罐体用于运输符合第3类物质,包括在等于或高于其闪点条件下运输的高温物质时,应当能够作防静电接地。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危险的静电放电。
《危险货物大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 19432)规定
大包装用于装运闪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或用于装运易发生粉尘爆炸的粉末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GB 19434)规定
中型散装容器用于装运闪点等于或低于60 ℃的液体,或用于装运易发生粉尘爆炸的粉末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1部分:总则》(SN/T 0370.1)规定
塑料容器不应容易产生或积累足够的静电,以致放电时可能造成包件内的爆炸性物质或物品引爆、引燃或发生反应。
清关知识每日学: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适用范围之进料加工贸易
一、定义与代码
进料加工贸易,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进料加工贸易按照对外签约形式分为“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和“进料加工对口合同”。
“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是指我方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运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再返销出口的交易形式。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715”,简称“进料非对口”。
“进料加工对口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分别签订进出口对口合同,料件进口时,我方先付料件款,加工成品出口时再向对方收取出口成品款项的交易形式,包括动用外汇的对口合同或不同客户的对口的联号合同以及对开信用证的对口合同。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615”,简称“进料对口”。
境外客户为境内企业加工复出口产品提供进口5000美元及以下、数量零星的辅料或包装物料以及数量合理直接用于服装生产车间的小型易耗性生产工具。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815”,简称“低值辅料”。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包括:
1.进料加工项下进口料件和加工出口产品。
2.设立保税工厂的加工贸易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
(二)本监管方式不适用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其监管方式为“区内加工货物”(5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