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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汉化】罗伯特·奥迪:自明性(Part.1)

2022-05-06 19:37 作者:明尼苏达Official  | 我要投稿

原始来源:

Audi, R. (1999). Self-Evidence. Philosophical Perspectives, 13, 20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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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尽可能防止出现麻烦,本文投为自制,但全文仅翻译工作及少量注解与我有关。

欢迎指出翻译错误和不当之处以及交流学习。

自明性

罗伯特·奥迪

内布拉斯加大学

        某些哲学家以及其他许多人在捍卫他们的观点时会采用自明性的概念。正常而言,这种意思在于指出讨论的点并不需要解释或论证。被认为是自明的命题在哲学讨论中经常是处于中心地位的。比如说,它们被视作许多东西都对其加以依赖的公理,或者它们作为非派生的前提而许多东西从中得以推出。但是某些被一部分人认为确是如此的命题却被其他人视作是彻底错误的。怀疑主义在许多哲学的性情中都有深刻的影响,甚至除了怀疑主义之外,哲学家们对于任何哲学上显著重要的(significant)事物都不需要论证或解释的观点也会有一些自然的排斥。对于许多哲学家来说,采用自明性就如同在他所讨论的点上坚持独断论,或者最多也体现了一种不情愿给其他可选观点以公平的考察的迹象。

        这篇文章是以一种使我们不仅能够看到何种命题值得自明性的名号,还有此概念被期望去做什么范围内的工作的方式,怀抱着澄清自明性的概念的希望而写成的。我的核心问题在于:什么叫一个命题是自明的?自明性容许程度(degrees)或者显著地分为各个种类吗?自明之物是如何与显然之物、先验之物、必要之物和分析之物联系起来的?在通过讨论这些问题而产生的结论的指导下,我们得以了解某些具有哲学重要性的事物。

 

1、 自明性的基本概念

        让我们先从这样一个观点开始:一个自明的命题的真在某种程度上“就其自身”(in itself)是明显的(evident)。这就是一个人从这个合成词的部分所表达的意思中想到的,而且此含义是遵照本词的标准用法而来的。现在如果一个命题p,就其自身是明显的,仅以正确的方式“看着它”就应当能披露某些正面状态——至少其真(truth)是如此。以一种能看出其真的(或者能领会其本身是明显的)合适的方式观之需要对它进行理解。譬如,在无法识别的(non-identifying)描述下,如“她的显然平滑点”[A],进行考察时,或者在研究一种由某人只了解一丁点的语言所表达的句子时,都是没有用的。

        进一步说,如果自明之物是明显为真的(evidently true),甚至在任何此词的用法上都是明显的,有人就可能会想,对于这样一种命题的合适考察所必然披露的结论就是,它是明显的。[1] 然而,是明显的,是一个认识论概念;某人可以拥有对某自明命题p的合适认知回应,但同时并不使用“明显的”的概念——甚或如同幼童学习体会基本逻辑时一样对其进行把握,即通过理解这样的命题:如无狗为猫,那么无猫为狗。那么,由我们所关切的某个自明命题的理解性考察类型所披露出来的是什么呢?

        考虑一下,当我们说女高音是降音的[B]“对于所有人来说都是明显的”时,它意味着什么。标准的含义在于对涉及的所有人而言这句话是真的,而不是说对涉及的所有人而言这句话是明显的,甚或任何涉及的人都能说它是明显的。它的明显性在于其显而易见的(manifest)真(此处它并不是就其本身是显而易见的而是在听闻了的基础上才是如此)。即使通过反思,某人也能察觉出“是明显的”的更高阶属性(higher-order property),然而其“是明显的”属性也并不是当某人简单地知道了该命题时就被披露出来的。我将自明性看作是一个命题就其本身显而易见的真,而不是就其本身显而易见地为明显的(manifestly evident)的更高阶属性。凭借其自明性,某人能知道它——此处,即p——通过对其进行合适的考察。如果某人也能通过这样的考察知道其状态——比如说,知道p是明显的——这又是不同的问题了。

 

自明性的基本类型

 

        在给出这些以及其他关于自明之物概念的要点之后,我将自明命题的基本类型理解为(粗略地)一种真理,对此真理的任何适当(adequate)理解都要满足两个条件:(a)凭借此理解,某人对该命题的相信是有证成的(亦即不管他事实上相不相信,都有相信它的证成);(b)如果某人在对它的适当理解的基础上相信了该命题,那么他就知道它。[2] 更简单地说(但并不是十分一致),在一种对其的适当理解就“有证成地相信它”而言是充分的,同样就“若在此理解的基础上相信它,那么就有其知识”而言也是充分的的情况下,p是自明的。此说明中的三个要素还需要澄清。第一个关乎讨论中的那种理解与相信p之间的关系,第二个在于那种理解的适当性(adequacy)概念,以及第三点,在于对第二条的需要,即说明中的知识条件。

        首先,如(a)所表现的,从一个命题的自明性中得不出如果某人理解(且考察)它后,那么他就会相信它。这并非否认理性人会倾向于相信他们或多或少全面考察了之后才适当地理解了的自明命题。这种倾向实际上似乎也是“什么叫做是一个理性人”的构成部分。但这只是一种倾向,而非推断(entailment)。怀疑主义,审慎,以及迟钝的领会能力都能解释此处信念形成过程中的延迟与阻碍,而甚至是领会能力的迟钝也无法推出理性能力上的缺少。撇开在这些实例里出现的形成信念过程中的某些持续存在的挫败所体现出的理性能力的不足究竟有多少不谈,确定的是存在这样的例子,可以说明某人能够了解某个自明命题讲的是什么——并因此理解之——在了解其为真,或如何为真之前。

        另一种了解自明性的无信念推断(non-belief-entailing)概念的合理性的方法在于指出我们起初(initially)会无法“了解”自明性真理,以至于它看起来一点都不是清楚为真,然而之后我们又能像把握某个范例式的(paradigmatically)自明命题的真那样对其进行把握:我们一对其进行考察,它就在其自身是显然的了。例如,取这样一个自明命题,它很可能并不是立即就显然的:除非有四代人存在,否则曾孙是不可能有的。对于某些人而言,很快(即使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马上)就能呈现的是,既然曾孙是作为有祖父母作为其父母且又有曾祖父母作为前者父母的父母的孩子,那么涉及到了四代人。其他人可能需要想一会儿,很可能还要通过定义(比如,曾孙是某孩子的孩子的孩子)来推导。类似地,一个入门逻辑学生可能需要时间或例子来了解德摩根律之为真。不过,了解某物时的延迟并不必变动某人最终了解的内容。

        第二点,适当理解的概念需要阐释(elucidation)。我不会提供完整的分析,但做一些对比,提供某些指示性的例子,以及区分理解的一些不同的种类应该算作是充分的。

        适当理解会与错误的(mistaken)、不充分的(insufficient)、歪曲的(distorted)或模糊的(clouded)理解相比较。某人会误解(misunderstand)我们关于曾孙的命题,如果他将四代人认为是一组由四个连续的30年跨度构成的人们的话。原始命题并没有推导出存在着这样的“四代人”。其他三种不适当情况最好以一个更复杂的例子来说明,即知识推导出真信念的命题。如果某人将其设想为与非模态命题“如果某人知道某事,它就是真的”(在此处这也属于陈述语气的非物质条件句)相等同的话,那他就是不充分地理解此命题。这种理解也是不完全的(partial)(因为它只体现了命题的部分内容);但是不完全的理解与完整的(complete)理解形成了对比,而这种理解上的完整性(不管那是什么)并不是适当性的要求。如果某人认为知识需要存在某种最小程度上的合适的自信力,且被推论出的信念必须要伴随着主体将相应的数字上的可能性归于讨论中的命题,那么他就对命题有了一种歪曲的理解。这种复杂的观点与命题相容,但并不是由其推出的,且它表明将原始命题视作最多对其的一种解释的观点。然而,假如某人将知识当作大脑中的某种模式且将真信念当作此模式的一种分例,而这使得他能了解真实的某些方面。这里他的理解就是模糊的(很可能,也是歪曲的);他是通过概念上没有直接联系的,虽然并不必然是不可应用的概念得此理解的,且他因此缘由而并没有清楚地把握该命题,甚至在仅仅将歪曲的属性归于知识和信念的人可能采用的方法的意义上看也是如此。

        对于p的一种适当的理解,由此将会是没有缺陷的(non-defective)。确实有可能存在这样一种方法去刻画有缺性(defectiveness)以至于适当性会令人满意地被认为与之等价,但此处我不能做此尝试。在任何情况下,对于主体S将能够相信某种对于p的理解时,这种理解有缺的程度都是存在限制的。先前描述过的理解的四种缺陷中的任意一个都能将其不适当性压得相当之低,使得S完全不能相信p,而不是说,S相信某些命题而又感到混淆。如果那样的话,S就不能拥有那种对p的自明性而言恰当的论其证成,且也无法在那种理解的基础上知道p。但是理解并不是一种全有或绝无的(all-or-nothing)事情,而且对p的信念就某种程度上的,对于为讨论中那种类型的证成或知识提供基础而言是不充分的那种理解的适当性而言当然也是可能的。这一点尤其适用于一种深刻的或复杂但适宜的先验命题。

        对某命题的适当理解并不仅仅是获得对某一表述其的句子的大概感觉,正如人们可以对句子做语法分析的情况那样,通过例子,这些情况指向了该命题想表达的某些意思,而且很可能也正确地将其翻译为人们熟知的另一种语言。此处的适当性不仅包含了解该命题说了什么的意思,还说明能够将其应用到(也能使其应用不到)对各种实例的一个恰当的范围上,更能够看见其一部分逻辑含意,将其与某种特定范围内的近类区别开来,以及综合理解其要素以及它们的某些联系。

        对一个自明命题拥有适当的理解当然不需要能够看清其所有的逻辑含意。有一些很遥远,或者很难去辨别,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能使它们对某人就最低限度的适当理解而言无法把握。其他的则十分平凡,比如蕴含,就没有东西既是圆的又是方的这样的命题而言,对此要么它是真的,要么我没读过书。对一个命题的不适当理解可能对看清这一类蕴含而言是充分的,但无法看清这一页纸是方的蕴含着它拥有一个形状这样的命题将会表明对于此命题的不适当理解严重到如此程度以至于即使给定对于“是圆的”的适当理解,这种理解也很可能无法对相信没有东西既是圆的又是方的提供证成。对一个自明命题的不适当理解就有证成地相信它而言是不充分的,基于(完全地)这样一种理解的对该命题的信念也不能建构知识。

        除了在某种理解有多好上的差异之外,也存在着当前的(occurrent)和设置的(dispositional)理解实例。前者为领会某人所持有的(且因此怀于心中)命题所说明,后者为保留在记忆中那种领会,比如说在某人的注意力转移到别处之后,所说明。对一种不同的,更弱的设置实例的说明来自于“她理解这种想法”,在某人怀于心中的情况下表述为类似这样的东西:她从未持有过,但会(当前地)通过考虑而理解它们。

        先将更进一步的细枝末节放在一边,要点在于在上述的自明性的刻画中,只要证成被遵照地理解了的话,就(a)条进行的理解将会属于被指明的三种类型中的任意一个。如果S当前地理解了某自明命题p,S就拥有对其的当前证成,粗略地即很大程度上为S的知觉(consciousness)的要素,比如对于概念间关系的意识,所构筑的那种证成。如果S具有对p的强设置理解,S就拥有设置证成,粗略地在S可以通过合适的反思以恰当的方式把证成要素带入知觉中去的意义之上(但在此期间并不在知觉中拥有它们)。如果S具有对p的弱设置理解,S就拥有对其的结构证成(structural justification):粗略地,S没有对其的当前或强设置证成,但仍有一条从对S而言可获得的证成材料出发引向对p的一种当前证成的恰当路径[3]。(我将假定当对于一个自明命题的知识是基于对其的理解时,该理解必须是当前或强设置的,但也会存在,且人们也确实能想出一种与理解的联系更加松散的知识概念。[4])

        就对第二点的需求而言还有一些需要说明的,即在对自明性提出的解释中的知识条件。它并不是由第一点所蕴含并不是显然的,因此在某些逻辑的意义上是冗余的(redundant)。根据至少两种理由,我想要对此进行质疑。

        第一,存在着偶然的(contingent),非自明真理,对它们的适当理解能为相信它们提供相关程度的证成,然而讨论中并非像这样基于理解而相信命题就能获知该命题。考虑到这样的命题,(正常的)人被侮辱后会倾向于感到被冒犯。这听起来像是不言自明的(truism);但是根据分析,这似乎是可检验的(给定一个独立的对正常性的规范,这当然是可行的),而且它很可能仅基于经验就能被建立起来。然而,我们显然倾向于根据对其的理解非推论地相信它。感到被冒犯当然是对于被侮辱的很恰当的反应;这似乎属于概念真理(conceptual truth)的某些类型,并且正常性假设也使该命题看起来是不言自明的。适当地对其进行理解由此似乎为之提供了重要的证成。但除了人们事实上如何处理侮辱的知识之外,基于对其的适当理解而相信(正常的)人被侮辱后倾向于感到被冒犯并不能保证(guarantee)对其所知。

        第二,至少在数学或逻辑的领域里,也可能会有一种非自明但可证明的命题,它能在对其有适当理解的基础上被有证成地相信。人们可以通过对它充分澄清的解释以及它何以与其他各种相近的命题并不等价的说明来看清它究竟想表达什么。人们也可以从它出发描绘出广泛的(有效的)推论,并且拒斥那些无效的推论。但人们仍有可能无法将其与某个自明的相近命题q区分开来,这样的话,在两者之间看清差异就需要相当的精巧,而人们对于相信p的证成即可取决于对它的思考——以某种方式——与q等价。这种将其考虑为与q等价的方式一定不会意味着将其从q中推导出来,因为这样的话人们就不需要在理解p的基础上为p持有证成了。我们也可以推断S并不拥有p与q等价的假信念,然而,确定的是,S倾向于基于反思而相信之,因为看清其中的差异实在是太困难了。

        即使S确实相信p与q是等价的,但这并不能得到S对于p是推论性的(事实上,这在S将其它们视作等价时是相当不可能的)的信念,也不能得到这样的结论: S对于p的尽管并不太完美或完全的理解总体上并不与比我们对自明命题所通常拥有的理解一样好。不过,假如它确实并不是那么好。S仍然有很高程度的证成去相信p。这当然不会是“完全的”或最大的(maximal)证成;但那些证成的等级并不为相信p(believing p)对于一个理性人在此环境下而言是适当的所需要,我们也并非为了所有我们有证成地相信的自明命题而取得这些证成等级,比如某些相当复杂的命题(这个话题我将在下面续论)。由此,有理由认为,有一种对于真命题的理解,它足够好以至于提供一种很高程度的去相信它们的证成,但并不充分到能在此理解的基础上知道它们。[5]

        仍有另一种我们应当考虑的可能性。假如我有这样一个命题:(普通的,完整的)表兄弟(first cousins)拥有至少相同的两个祖父母。我会认为表兄弟们是兄弟姐妹(siblings)(兄弟或姐妹或一男一女)的孩子且兄弟姐妹们拥有相同的父母。这两位父母当然就是表兄弟的祖父母,他们因此有了相同的两个祖父母。我已经完全地理解了原命题,并且我当然也有对其的证成,因此,从表兄弟拥有至少相同的两个祖父母可以自明地得出他们拥有至少两个相同点。然而,注意到表兄弟拥有至少相同的两个祖父母这个命题并不能以这种方式仅在我对其的理解的基础上非推论地被知晓;此时它仅能通过刚才举例的自明的推断被得知(即使显然人们并不需要确切地描绘推论来形成对命题的信念)。由此,这就是一个知识条件明显并非由证成条件推断而来的实例。事实上,如果没有那个条件,人们会错误地将讨论中的那个命题考虑为自明的。在宽泛的意义上讲,它被一个自明的命题所推断而来本身是先验的(并且还拥有另一种待简短描述的认识属性)。不过这是另一个点了。

        确实,有人在思考表兄弟拥有至少两个相同的祖父母这个命题时可能会想到前者会是“双重表兄弟(double cousins)”,即双方兄弟姐妹的孩子,也就是两个同家族男性与另两个同家族女性婚配。此时人们可以看见该命题之真了,除了仅仅在理解表兄弟是如何,正如先前提到的,必然同有两个祖父母的基础上之外。但意识到有双重表兄弟的可能对于完全地理解原命题而言是不必要的。因此,虽然有一种作为其非推论知识的基础的理解,然而对其完全的理解大体上仍不能说对此是充分的。一些经验、想象或运气都以不为自明者的证成或知识所需求的方式被需求着。[6]

        然而,假设知识条件可最终呈现为逻辑上冗余的(我并没有宣称已经清楚地排除了这种可能性)。这并不会引向:哲学上,我们最好将其剔除。逻辑上的冗余并不蕴含语义上的冗余(semantic redundancy)。此外,该条件抓住了某些对于自明者的普遍含义显然重要的事情:即其“自中(in itself)”可知。该条件可能在把握某命题自中明显的含义中也被需要。事实上,可以设想一种情况,即该条件在即便并不比第一个更加重要的情况下,仍可推断得出它。这里我无法再深入讨论此问题(即使第三节中关于没有证成的知识的讨论与之有关),但即使诸多条件中的一个是逻辑上冗余的,解释阐述仍可以是正确的。不管是或不是,任一推断所持的都不会是自明的。


译者注:

[A] 原文为“Her obviously sound point”。译者认为这句话本身结构混乱、意义不清,无法正常地表达意思,是符合无法识别(non-identifying)的描述的。它想表达的意思在于,面对此类语句时,主体无法对其进行相应的理解,故也无法以合适的方法观之。

[B] 原文如此,即“the soprano is flat”。译者并不清楚音乐中的相应知识,故翻译可能有误。此处的例子可以更换为任意“对所有人而言都是明显的”的命题。


原注:

[1] 命题甚至可能被说成是将自身表现为自明的:在具体说明接受命题“为自明的”的标准时,亨利·西季威克(Henry Sidgwick)坚持认为“某种冲突[在两个应当属于真正直觉的定则之间]是这样一种观点的直接证据,即至少其中之一的定则需要限定条件(qualification):而且暗示了获得正确限定条件的(correctly qualified)命题会通过同一种自明性将自身表现为更简单但并不适当的形式……”。见《伦理学方法》(The Method of Ethics)第七版(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2 [originally published in 1907] ),第341页。此处以及其他地方西季威克都暗示自明的命题将其自身表现为如此(即使假命题甚至也可以这么做),而且在相当多的场合他都认为这样一种表现至少在对它们的一种直觉把握中属于主要要素。参见劳伦斯·邦久(Laurence BonJour):“对于严肃的先验主张的直接挑战在事实上存在吗?一个看起来理性上自明的主张会被经验直接而明确地反对吗?”见《捍卫纯粹理性》(In Defense of Pure Reason)(Cambridge and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第122页。这似乎表明他将至少那些先验命题中十分清楚的实例视作看起来(“理性上”)自明的,不管他是否将它们这种看起来的样子认为是对于关于他们的先验证成而言十分关键的,正如与对必然性(necessity)的把握相似的概念曾被认为所是的那样。

[2] 两种限定条件将会有所帮助。第一,如果信念基于除了理解该命题之外的任何东西,那种理解必然仍是一个充分的基础(在一种我目前无法详细解释的意义上)。第二,我用相关的基础关系去排除一个固执的(wayward)因果链条:理解必须不能以某种不正常的方式产生信念。(我假定讨论中的信念构成了知识,但并没有必要将此假设建构进解释说明里去。)

[3]我在我的《证成的结构》(The Structure of Justification)(Cambridge and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3)一个同标题的论文中详细分析了结构的证成(structural justification)。

[4]在《知识论》(Epistemology)的第八章中对虚拟知识(virtual knowledge)的概念的描述使之能参与到扮演该角色的过程中去。

[5]如果相信哥德巴赫猜想(即每个偶数都是两个质数的和)在理解它的基础上,且不是(这似乎更有可能)仅在将其从(比如)某人所考虑的诸实例中的显著代表中推理而来的推论性基础上是可证成的,那么它就可能成为一个真命题的例子,而在我对自明性所作的解释中的证成条件并不会为这种真命题推断出知识条件。因为这当然不属于那种在对其完全的理解,而非,比如说,证据的基础上可被(全面地)知晓的命题。

[6]人们可以规定所需的那种完全理解是非推论性的,但如果知识条件将被排除的话,这可能不会解决所有涵盖的情况;而且正如我之后将要指出的那样,有这样一种方式,相关类型的理解能以此成为推论性的。(内在的推论性,以我引入的术语来说)


2022.8.11        第一次修改        补全后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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