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五大原则
请求原则
请求原则是专利申请的首要原则。
在我国,专利的申请和审查遵循统一受理和审查原则。《专利法》第3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单一性原则
这一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一件专利申请的内容只能包含一项发明创造,不能将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另一层含义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同时存在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专利权。
《专利法》第31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4条、第35条在规定单一性的同时,也规定了下列情况的单一性例外,即:
1.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但上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以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考虑,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2.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在先申请原则
在先申请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与申请原则相对应的是先发明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申请完成发明创造的人。先发明原则保护申请完成发明创造的人,从鼓励发明创造的角度看,这一原则优先于先申请原则。
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在一个缔约国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任何人,为了在其他国家提出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享有优先权。
优先权包括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优先权的意义:
一是在优先权期限内,发明创造不因任何将同样的发明创造公之于世的行为而丧失新颖性;
二是可以排除他人在优先权日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
三是为申请人考察市场提供了时间,申请人可利用优先权的时间仔细考察专利能在那些市场获得收益,为提升经济收入创造了时间。
保密审查原则
《专利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对违反保密审查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