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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被企业家忽视的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23-09-18 11:15 作者:NNRTS  | 我要投稿

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可以说屡见不鲜,殊不知,非公职人员亦可成为受贿罪的主体。企业员工利用公司赋予的职权,为自己谋取额外利益,给他人行便利收取“好处”,稍有不慎,便可能触碰到刑事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比起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社会中容易被忽视。今天我们结合真实案例,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情回顾

四川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开展项目招投标业务为主的咨询公司,被告人邱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占公司48%股份,公司股东李某、梁某为该公司股东,分别占股份26%和26%。自2019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邱某在以自己所有的公司或是借用其他公司名义从事广元市工程建设和灾后重建项目招标代理过程中,通过泄露招标信息、制作审查标书、请托关照等方式帮助投标人中标,个人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共计780341.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利用从事招标代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该行为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能积极退缴所获赃款,亦可从轻处罚。

经法庭审议后,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人邱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邱某退缴的犯罪所得78034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带你认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看完上面这个案例,我们从定义、立案标准、量刑三方面来认识一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什么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六万元以上(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三国志·蜀书·先主传》有这么一句话: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无论大小,收受贿赂,都不该为之。因此说,不管是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都应该以法律为准绳,令行禁止,切莫被利益蒙住了双眼。否则,必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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