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剧保护传承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9日
金华市婺剧保护传承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传承婺剧艺术,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婺剧艺术的保护传承发展与传播交流。
第三条 婺剧艺术的保护传承发展,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根本方向,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并重。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保护传承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婺剧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等:
(一)婺剧声腔音乐和曲谱,婺剧剧目和剧本,婺剧表演艺术,与婺剧相关的传统习俗、艺术样式和制作技艺等;
(二)与婺剧相关的行头、道具等实物,以及演出场地场所、建筑和设施;
(三)婺剧创作、演出、研究、教育、普及等活动以及文物、实物、资料的征集、收藏、展示等;
(四)婺剧国办、民办院(团)及相关艺术院(校);
(五)婺剧代表性传承人及其他婺剧人才;
(六)与婺剧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第五条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创新融合的方针,推进婺剧保护传承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婺剧保护传承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婺剧保护传承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传承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增长机制。同时,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婺剧保护传承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演出和传习场所,满足婺剧保护传承需要。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婺剧保护传承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恢复原婺剧院(团)。编办、发改、教育、财政、人力社保、资规、建设等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相关专业机构应当组织婺剧资源的普查和相关史料的搜集、整理研究,抢救、保护和传承濒临失传的声腔、剧目及相关技艺。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法认定婺剧代表性传承人。建立健全各级婺剧传承人体系,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注重婺剧集体传承和活态传承。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婺剧人才保护和培养,实施名角培育、名师帮扶、婺剧繁星等计划,并制定相关政策予以激励和保障。建立婺剧人才梯队,接力传承,梯次培养婺剧领军人物。加大对婺剧编剧、作曲、导演、舞美、演奏和表演等人才培养力度。鼓励婺剧表演团体、戏曲院校等机构系统培养婺剧人才。支持婺剧代表性传承人成立工作室,实施收徒传艺工程。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婺剧人才公寓。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项目补贴、组织展演和比赛等方式,支持民营婺剧演出团体加强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乡村振兴等题材的婺剧艺术创作、演出,拓展乡村演出市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营婺剧演出团体从业人员纳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范围,依法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
第十二条 将普及婺剧知识列入我市中小学素质教育内容,在有条件的中小学开设婺剧选修课,组建婺剧社团。创编一批适合中小学生学习和展演的剧目,通过“婺剧进校园、学生进剧场”,让金华辖区内的中小学生每学期免费欣赏到一场由政府购买服务的优秀戏曲演出,每三年举办一届全市中小学婺剧汇演。
第四章 创新发展
第十三条 鼓励形成以婺剧为主的产业链,实现婺剧市场化、多元化发展。鼓励通过新媒体开设、制作栏目节目,宣传推广婺剧作品、传播普及婺剧知识。鼓励利用科技手段,加大婺剧与动漫、网游、文创等产业的融合,加强婺剧数字化保存、展示和传播。
第十四条 支持婺剧精品创作生产,挖掘整理优秀传统剧目,加强现实题材创作,提升婺剧原创能力。通过征集新创、整理改编等方式,调动全社会婺剧剧本创作积极性、主动性,推出优秀婺剧剧本。对国办婺剧院团要明确精品创作规划,政府要根据规划全额保障精品创作费用。
第十五条 鼓励婺剧对外交流,支持婺剧院团开展国内外巡演、展演。充分展示优秀创作成果、开展理论研讨,扩大剧种影响范围,推动婺剧艺术传承发展。
第十六条 支持婺剧艺术院(校)创新发展。各地要加大对婺剧艺术院(校)的扶持力度,通过政策支持,推动院(校)健康发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婺剧保护传承经费,主要用于:
(一)婺剧资源的普查、挖掘、整理、研究;
(二)婺剧相关资料、实物的征集和保存;
(三)婺剧艺术创作生产;
(四)婺剧宣传、普及和推广;
(五)婺剧人才的保护和培养;
(六)婺剧重大活动及对外交流;
(七)婺剧演出、展示等场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八)中小学婺剧教学研学活动;
(九)婺剧保护传承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支持民营婺剧表演团体、戏迷票友组织规范健康发展。鼓励民营婺剧表演团体、戏迷票友组织参与政府主办的各类重大节庆文化活动。鼓励和支持国有文艺院团挖掘农村市场、培育城市市场、拓展国际市场,并利用场团合一的优势开发旅游演艺市场,鼓励和支持国有婺剧院团开发婺剧衍生产品、婺剧体验线路和研学项目。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列方式参与婺剧保护传承:
(一)设立保护传承场所,展示传承项目;
(二)捐赠婺剧史料、资料、文物、实物或者委托专业文化机构收藏保管、展出;
(三)参与婺剧相关史料、实物的发掘、搜集抢救工作;
(四)参与婺剧艺术创作生产、传播交流等活动;
(五)捐资或者设立基金会,资助婺剧保护传承。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婺剧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婺剧演出团体深入基层开展惠民演出服务和相关公益性活动。乡镇、村(社区)可参照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保护管理职责的;
(二)在保护传承项目和传承人评审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保护传承经费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金华市婺剧保护传承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根据立法计划,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积极开展《金华市婺剧保护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起草工作。现将《金华市婺剧保护传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2008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通知,将婺剧列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婺剧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有14年,在保护、传承和发展婺剧艺术的过程中,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制定《条例》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理清政府及部门职责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但是,目前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边界不够清晰,不利于保护、保存工作的开展。
(二)有效保护、传承和发展的需要
金华是婺剧的核心发源地。婺剧包含丰富的剧目和多声腔的剧种形态,为有效保护婺剧艺术,应当确定婺剧法定的含义。《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能够给予婺剧法定含义,从而进一步确定与婺剧艺术相关的表现形式及实物、场所等。
2020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意见》;2021年3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推进全省国有文艺院团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市主要领导十分重视和关心婺剧事业发展,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擦亮婺剧金名片、加强婺剧政策深化,持续推进婺剧事业发展。2020年婺剧入选首批“浙江文化印记”。2021年,全省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现场会在金华召开,婺剧演员楼胜摘得第30届中国戏剧梅花奖榜首,中国戏剧家协会向全国戏剧院团发出“向浙婺学习”的号召,我市婺剧事业繁荣发展正当时,亟需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乘势而上,创造更优越的发展环境。
(三)有效解决婺剧发展瓶颈需要
目前,我市婺剧精品生产机制不健全,政府、政策扶持力度不足。婺剧人才培养机制不完善,激励政策有限。婺剧国有院团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婺剧发展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但仍存在较大短板。现有政策有待全面整合,政策保障机制有待完备。通过制定《条例》,建立精品生产机制、人才培养机制、品牌培育机制,构建婺剧发展新生态,弘扬婺剧文化,打造成金华的文化金名片。
二、《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的经过
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成立《条例》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通过核查部门职责清单,向各部门征求意见,听取婺剧剧团、婺剧院校、婺剧经营单位、婺剧专家、婺剧爱好者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对意见进行了归纳整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问题清单和整理资料,起草《条例》的征求意见稿。
三、《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制定依据、参考资料和主要内容
《条例》(征求意见稿)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条例》(征求意见稿)参考了其他省、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及国务院、浙江省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他艺术保护的法规政策。
《条例》(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二十四条。第一章总则,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部门职责等。第二章保护传承,规定了保护内容和传承的保障措施。第三章人才培养,为婺剧的传承和发展建立人才基础。第四章创新发展,规定了精品项目创作机制、创新发展等举措。第五章保障措施,规定了保护传承经费等使用和对婺剧团体的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条例对责任和适用原则。第七章附则,规定了施行日期等。
四、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婺剧定义问题。婺剧作为艺术表现形式,对其定义非常困难。为科学、合理定义婺剧,《条例》(征求意见稿)尚未确定婺剧定义条款具体内容。我局将在进一步调研的基础上,确保科学定义婺剧。
(二)婺剧保护问题。婺剧艺术应当全方位保护,但婺剧艺术的表现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我局在调研过程中,对于婺剧保护对象进行了深化、整理,但尚不能说已经涵盖所有内容,我局将进一步细化,力求完整。
(三)婺剧传承发展问题。婺剧传承发展应当以人为本,结合科学管理。婺剧教育匮乏、演出团体分散、人才培养困难及国有、民办婺剧团体发展不均等现状,阻碍婺剧的传承发展。我局将进一步听取婺剧专家、婺剧团体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力求解决实际问题,助力婺剧传承和健康发展。
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