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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左宁刑诉主观题考点突破#考点18:申诉制度

2022-11-17 13:54 作者:n1ns  | 我要投稿

weibo.com/u/3153511812 作者:左宁刑诉   

一、主体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利害关系)案外人、(委托)律师(代为)。(《刑诉解释》第451条)

二、对象

生效裁判。

三、接受机关

法、检。

四、效力

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刑诉法》第252条)

五、程序

(一)向检察院申诉的程序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高检规则》第593条)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高检规则》第593条)

3.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高检规则》第593条)

4.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检察院不再立案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高检规则》第594条)

5.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请或者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决定。(《高检规则》第595条)

6.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高检规则》第595条)

7.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高检规则》第595条)

8.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二)向法院申诉的程序

1.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诉解释》第453条)

2.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刑诉解释》第453条)

3.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刑诉解释》第453条)

4.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刑诉解释》第455条)

 

[复习注意]

法院对申诉的受理与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2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申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10条)

2.此外,以下情形下亦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申诉,不予受理。

(2)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刑诉解释》第459条)

 

 

题目:

张三因盗窃被某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检察院认为对张三量刑畸轻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某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原判。张三在服刑期间经过狱友点拨,向某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

 

[问题]1.张三申诉是否意味着启动再审?为什么?

2.如果某市中级法院决定启动再审,是否应当中止对张三裁判的执行?为什么?

3.请简述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的区别。

 

 


答案:

1.张三申诉并不意味着启动再审。

《刑诉法》第25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可见,申诉只是可能引起再审的一种方式,申诉不能停止生效裁判的执行,而且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定理由时,法院才会启动再审程序。

 

2.某市中级法院决定启动再审,不一定中止对张三裁判的执行。

《刑诉解释》第464条规定:“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本案中,某市中级法院启动了再审,一般也不停止对原裁判的执行,除非张三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

 

3.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的区别主要包括:

(1)抗诉的对象不同。

二审抗诉的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而再审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2)抗诉的权限不同。

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任何一级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二审抗诉。而除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同级的最高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外,其他各级人民检察院只能对其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可见,基层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二审抗诉,无权提出再审抗诉;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再审抗诉,无权提出二审抗诉。

(3)接受抗诉的审判机关不同。

接受二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而接受再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

(4)抗诉期限不同。

二审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而法律对再审抗诉的提出没有规定期限。

(5)抗诉的效力不同。

二审抗诉将阻止第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再审抗诉并不导致原审判决、裁定在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期间执行的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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