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的代价——又一起后果自负的无奈的纠纷
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熟人理财陷阱。因为熟人推荐理财导致本金损失的案例比比皆是,有的能要回本金,有的进入了民事诉讼程序,有的却进入了刑事程序,有的反而维权无果。这是为何?只能说行为、过程、证据、结果,很多细节的把控会导致结果不一。你看下面这个案例就比较无奈。
甲和乙相识多年,经常一起喝酒。突然有一天两人小酌时,甲向乙透露了一个信息——现在“炒外汇”很赚钱,并邀请乙一起去某外汇公司听听专家讲座(外盘惯用套路)。经历了某外汇公司北京办事处的专家一顿“海吹神侃”之后,乙出于信任口头委托甲把他的炒汇款交至该外汇公司的北京负责人手中,并且甲还热心的协助乙下载了该公司“客户端APP”并实名注册了账号。该账号可通过APP查看资金收益情况及大盘趋势图等交易信息。
不料几个月后该APP无故关闭,一直不可使用(不是跑路就是暴雷了)。赔了钱了,血本无归了,两个昔日好友开启了红脸模式,乙认为由于甲介绍其进行炒汇,并且乙委托甲将炒汇款投入该外汇公司,所以甲应当对该款的安全和收益负责,协商未果。乙一怒之下便向管辖权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甲返还炒汇款本金及利息(这个维权思路本身就有问题,炒汇合法吗?被告是否适格?法律关系是否正确?所以结局是可以预判的)。
显然,裁判结果并不理想,主审法官意见是: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中,在乙拥有投资决策权的情况下,虽然通过甲进行了转款操作,但不能证明转款的目的是委托对方进行炒汇,因此,不能证明甲与乙之间存在委托投资的关系。故对于乙的诉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