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法考时间确定!十五分钟汇总带背刑法重要观点展示考点

考点1:偶然防卫
一、认定
客观上制止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未认识到。
二、观点
1、防卫认识不要说:只要求客观上制止不法侵害。不认为构成犯罪。
2、防卫认识必要说:要主客观一致。将故意犯罪评价为犯罪未遂。
三、区分偶然防卫和假想防卫
考点2:偶然避险
一、认定
客观上避免了危险,主观上未意识到。
二、观点
1、避免认识不要说:不认为构成犯罪。
2、避险认识必要说:将故意犯罪评价为犯罪未遂。
考点3: 打击错误
一、认定
行为人对实害对象有认识错误,持过失心理
二、观点
1、具体符合说:行为人对预设目标构成故意犯罪未遂,对实害对象构成过失犯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犯罪未遂。
2、法定符合说:行为人对预设目标构成犯罪未遂,对实害对象构成故意犯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犯罪既遂。
考点4:事前故意
一、认定
前行为以为打死了没死+后行为抛尸致死
二、观点
1、吸收评价:前行为和后行为对死亡结果的作用都很大。故意杀人罪吸收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2、分开评价:后行为对死亡结果的作用大。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后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考点5: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分
一、区分标准
1、能达目的而不欲,是中止;欲达到目的而不能,是未遂。
(1)能够继续犯罪是前提条件。
(2)自动放弃犯罪是主观条件。
二、前提条件:继续犯罪的可能性
1、依据一般人看法,在当时情境下判断能否继续实施犯罪。
三、主观条件:主动放弃or被动放弃
1、在能够继续犯罪的前提下,行为人只要放弃犯罪即为中止。(不考虑道德伦理动机)
考点6:重复侵害行为
一、认定
性质相同的两个行为反复实施,时间间隔较短,中间的暂时停顿不认定为终局形态。
二、观点
1、个别行为说:应当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单次犯罪行为分别认定其犯罪形态。
2、整体考察说:应当整体考察,以最后一次侵害行为为准。
考点7:共同犯罪的本质
1、部分犯罪共同说:必须是共同故意
2、行为共同说:一起制造违法事实就构成共同犯罪,故意、过失在所不问。
考点8:过失的共同正犯
1、部分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不能是过失。不赞成过失的共同正犯。
2、行为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只要求客观上共同制造违法事实,故意、过失在所不问。赞成过失的共同正犯。
【话术】甲乙有意思联络,共同制造××的违法事实,构成过失的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的原则,无法查明则无需查明,甲乙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考点9:片面帮助犯
一、认定
甲乙共同制造犯罪事实,甲有参与意识,乙无参与意识。
二、观点
1、肯定说: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相互均有参与意识。赞同片面帮助犯。
2、否定说: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双方均有参与意识。不赞同片面帮助犯。
考点10:教唆帮助他人自杀
1、有罪:生命受到绝对保护。
2、无罪:坚持共犯从属性,实行者无罪,则教唆者也无罪。
考点11:绑架+杀人=绑架罪的适用
1、该结合犯要求故意杀人既遂(杀人要杀死,才能结合)。
2、该结合犯不要求故意杀人既遂。
考点12:侵占罪中的不法原因委托
一、委托脏款
1、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即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转变为自己占有。
2、对于贿赂款,委托人没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被委托人不构成侵占罪。
二、委托赃物
1、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即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转变为自己占有。
2、对于赃物,委托人没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被委托人不构成侵占罪。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考点13:死者占有
一、当场杀、当场拿(考察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
1、构成盗窃罪。死者对财物的占有状态仍在延续。行为人转移占有该财物。
2、构成侵占罪。死者对财物的占有状态消灭,失去占有。行为人没有转移该占有财物。
二、第三人拿:构成侵占罪
考点14:数额加重犯
一、认定
想偷贵的,结果偷了便宜的。
二、观点
1、司法解释的观点:构成“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以及“数额较大”的既遂,应当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2、单纯的量刑规则说:“数额特别巨大”只有客观上具备与否的问题,没有既遂、未遂的问题。应当适用“数额较大”的既遂。
考点15:转化型犯罪的暴力目的
1、“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是主客观相一致的要素。
2、“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不是主客观相一致的要素,只要求主观上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不要求客观上存在现实的抓捕者。
考点16:三家诈骗 vs 盗窃罪
一、认定
甲辞退后,公司未通知乙,甲让公司客户给自己汇款。
二、观点
1、甲构成三角诈骗。受骗人是公司客户,受害人是公司,受骗人处分的是自己的财物而非受害人的财物。
2、甲构成盗窃罪,系盗窃财产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