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田兴合苑业主的大事小事565、判决书回执
富田兴合苑业主的大事小事565、判决书回执
2021年5月12日 晚上19:22,小男孩头像:[判决书回执文件]

文件内容:
尊敬的各位领导
2021年4月15日富田兴合苑业主-开发商暖气官司判决书出现几个问题,现对它们进行逐一说明:
一、证明“被告在履行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
业主提供的证据:大量小区供暖设施不完善的照片打印件
证明目的:存在“小区供暖设施不完善”事实
开发商提供的证据:竣工验收备案表
证明目的:不存在“小区供暖设施不完善”事实
谁对?
想弄清谁对,需先弄清事实和纸的关系
“小区供暖设施不完善”是业主照片中展现的事实
“竣工验收备案表”是一纸凭证(或者说是张“纸”)
说下事实和纸的关系
把“法”“律”“法律”词义当公理,进行推导,得到推论:法律和自然规律是同一种东西。
用公式表达就是:自然规律=法律
自然规律,就是事实的规律。
从海量事实中,归纳出规律。这种规律,就是自然规律。
自然规律,不符合事实时,会失效,例如:不符合事实的地心说、女娲造人说、以太论、天鹅都是白色的(其实有黑色的)
(事实是自然规律的公理。)
因为:自然规律=法律
所以:法律,不符合事实时,会失效(例如:一个萝卜千斤重,两头毛驴拉不动;亩产万斤)
(事实是法律的公理;所有法律均需符合事实;不符合事实的法律无效
用大白话说就是:法律要事实求是;法律要尊重客观事实。)
文件是法律的书面形式
书面法律,也是法律
竣工验收备案表是书面法律
因为:不符合事实的法律无效
所以:不符合“小区供暖设施不完善”事实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无效
也许验收单位看到了更多事实,所以验收合格
但法庭上只有照片展示的事实(业主看到的也只有照片上的事实)
把法庭事实当公理,进行推导,得到推论:验收表无效
继续推导:存在“小区供暖设施不完善”事实→“被告没有完成小区热力管网设施”→被告在履行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
二、证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入住以来的供暖替代设备(空调)支出损失(每年冬天多交的电费)及地暖铺设损失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原告供暖替代设备支出损失(自交房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供暖之日止)按照每年空调取暖费损失2000元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为8000元;原告铺设的地暖管网没有得到维护,年久失修而处于报废状态的经济损失7500元(地暖装修的费用)”是事实。
这个事实,证明原告出现8000+7500=1.55万元物权损失。
由于相信“2015年1月31日达到小区内部供暖设施设备及管道完成,因外部热力管道未达到小区附近,小区内供暖设备等待与市政供暖管网对接;运行方式为市政管网集中供暖。…”合同条文,才出现物权损失。
物权损失和合同条文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被告赔偿原告的事实依据是:1.原告供暖替代设备支出损失(自交房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供暖之日止)按照每年空调取暖费损失2000元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为8000元;2.原告铺设的地暖管网没有得到维护,年久失修而处于报废状态的经济损失7500元(地暖装修的费用)。
法律依据是:物权
(“物权”本身可以作为法律使用。
整个物权法,就是把“物权”当公理,用公理化方法推导出来的。)
三、说明
“由于外部市政管网未能铺设到位,导致物业辖区管网与市政管网未能连接,非其行为所致,其对此无需承担责任”情况,被告事先并未告知原告,且合同中未写,且“市政不一定按规划铺设暖气”不是常识(和市政接触多年的开发商了解,作为购房人的原告一无所知)。
词典对“诈骗”的解释:以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被告在合同中注明暖气,隐瞒“暖气建设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真相,能提高房价。
被告行为符合诈骗定义。
被告行为导致原告出现物权损失(让原告以高于无暖气房1000多元的价格买了房子)。
综上,恳请法院进行重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55万元及诉讼费。
(把“侵犯多少物权,至少赔多少钱”当公理,进行推导,得到推论:被告至少向原告赔1.55万元。)
此致
敬礼
富田兴合苑业主
年 月 日
附:判决书摘要
“原告贾秋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 令被告按照合约,将涉案房屋供暖系统设备接入市政管网,并提交供暖申请;
2.请求法院判 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供暖替代设备支出损失(自交房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供暖之日止)按照每年空调取暖费损失2000元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为8000元;
3.请求法院判 令被告支付因被告违约行为而直接导致原告铺设的地暖管网没有得到维护,年久失修而处于报废状态的经济损失7500元(地暖装修的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2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出售的位于郑州市航空港区金港大道西侧富田兴合苑小区的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交付购房款的义务,被告于2015年将房屋交付给原告。
目前房屋已经交房6年之久,一直没有供暖,原告现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将涉案房屋供暖设备接入市政供暖管网,确保正常运行并赔偿供暖代替设备支出损失,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河南振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一、其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物业辖区供暖设施的施工建设,房屋已经全部竣工验收交付,其不存在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
由于外部市政管网未能铺设到位,导致物业辖区管网与市政管网未能连接,非其行为所致,其对此无需承担责任;
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应尽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因此原告诉请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有关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与其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2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其开发建设的位于航空港区新港大道西侧‘富田兴合苑’小区31栋1单元3层306号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总价款58 5219元。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关于供暖设施约定:2015年1月31日达到小区内部供暖设施设备及管道完成,因外部热力管道未达到小区附近,小区内供暖设备等待与市政供暖管网对接;运行方式为市政管网集中供暖。……。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参照合同第二十一条处理。
(合同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1种方式方式解决:
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签订后, 原告依据约定按时缴纳了购房款。
2015年1月27日,案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备案。之后,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案涉房屋,原告收房后对房屋进行装修后入住至今。
庭审中,原告陈述,自入住小区后,因供暖问题每年均会向被告询问并反映,对小区至今未能供暖是因为市政管网没有铺设到位所导致的事实表示认可,但认为被告有责任督促市政公司尽快铺设完工。
2020年11月1日,‘富田兴合苑’小区业主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进行信访,主要反映问题为:1.富田兴合苑小区至今未供暖,被告振兴房地产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2020年11月16日,环保局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具体处理意见为:‘经我局工作人员同港区热力公司进行信息核实后,了解到目前根据规划有一条市政热力管网经过富田兴合苑西侧的华夏大道,在航空港南区会建设一个热力站,但目前管道未铺设,热力站未建设,目前不具备安装条件……下一步我局将待富田兴合苑小区周边热力管网铺设完毕后督促开发商进行报装,尽快为业主供暖……’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将涉案房屋供暖设施接入市政管网,并确保运行正常。但根据已查明案件事实,原告入住的‘富田兴合苑’小区至今不能供暖的主要原因是因市政供暖管道未铺设,热力站尚未建设导致,且市政管网是否应当铺设、热力站什么时候建造均不是被告所能控制,因此,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的第二、三项诉讼请求,经查明,案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备案,现有证据(业主提供的大量小区供暖设施不完善的照片打印件)不能证明被告在履行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入住以来的供暖替代设备(空调)支出损失(每年冬天多交的电费)及地暖铺设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说的没问题:没事实证据,就可以认为没发生过
但法官不这样想
站在法官角度,法官会对原告的话不屑一顾,认为这是强词夺理
即便换法官,情况也不会有多少改变(因为这是“国情”:人不得不屈服“国情”)
请看下集《富田兴合苑业主的大事小事566、面对国情,如何破局?经济靠业主买买买拉动;如何缓解养老难?》”
若不知晓历史,便看不清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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