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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养协议保障不了“小三”的权益

2022-09-14 16:50 作者:陈律师北京  | 我要投稿

宁愿相信天下有鬼,也不能相信男人那张破嘴!真是话槽理不槽,今天就用真实案例带大家见识一下!

已婚男子李先生与张女士订立《双方协议》,约定:李先生借给张女士150万元,用于购买某房产,张女士必须承诺终身不嫁他人,一生做李先生的情人。如果张女士违反协议,则应当全额返还借款。如果李先生提出解除情人关系,则张女士有权不归还借款,将该笔借款充抵作精神赔偿款和生活补助款。后来,二人又订立《补充协议》,约定:李先生已经出资100万元,以张女士名义购买的某房产,该房产的按揭余款由李先生支付。张女士自愿做张先生的情人,如果张女士违反承诺,则应退还李先生已经支付的100万元及按揭款。如果李先生提出解除与张女士的情人关系,则张女士有权不退还李先生已经支付的100万元以及按揭款。几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李先生一纸诉状将张女士告上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协议无效,要求张女士归还借款100万元。这样的渣男,吃干抹净,还想要回钱财!张女士当然不服气,在法庭上拿出来双方签订的包养协议,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这份协议,法院到底会不会认可呢?
陈律师认为,张先生能否要回这100万元,关键要看这份包养情妇的协议是否有效。在这个案例中,双方的协议虽然用了“借”这个字,但两者实质上并不是正常的借贷关系,而是附条件的赠与关系,即李先生以张女士与其保持情人关系为条件而成立的赠与合同。判断该合同是否有效不应仅依据该协议表面的约定,还需要深入理解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所谓公序良俗原则是指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这个案例中,李先生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张女士订立情人协议,欲以金钱来维系、制约双方的情人关系,该协议的内容和目的损害了社会善良风俗,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行为。法律行为无效,所得财产应当返还。所以张女士必须要返还李先生支付的100万元房款。
看到这里,是不是感觉李先生的行为太不地道了?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签订协议之初是双方自愿的,如果张女士意识到自己做为婚姻的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的行为本身就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就不应该同意李先生的要求的。因此,这也算是自作自受的后果吧!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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