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上的谦抑性原则
——“谦抑性”是个法学词汇,从字面意思理解,执法者和裁判者应保持谦虚谨慎态度,对国家赋予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权力保持抑制,不过分随意擅用权力,避免出现行政过罚不当、刑事罪责刑不相匹配的情形。从具体实例来理解“谦抑性原则”。 福建农户因销售不合格芹菜获利14元,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10万元。行政罚款作出后,被罚款者不主动履行,则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以农户系初犯、涉案金额小、不知情等裁决不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 尽管表面上行政执法者严格依据法条进行了执法,但因不符合行政执法“比例原则”,过重的行政罚款金额与农户行为违法性和获益远远不成比例。执法人员完全可依职权进行批评教育,保持行政执法的谦抑性。 另外一个是刑法案例,吉林村民私架浮桥收费被判寻衅滋事,网络上无数律师和公知已经发表了千奇百怪的意见。架浮桥行为看起来方便村民,其实背后主要是利益驱动。未经国家许可,不允许私建桥梁牟利,这是毋庸置疑的。 不加管束允许滥用陆路、水道牟利,就真变成旧时候“此路是我开,要想从此过,留下买路财”了。况且,还会涉及到浮桥的安全性考量,没有发生事故不代表没有安全隐患,近在眼前的恩施水上浮桥伤亡事故已触目惊心,无论怎样强调安全性都不为过。 为了体现刑法“谦抑性”原则,涉案村民们刚开始运营浮桥时,行政机关采取了行政处罚措施,并未上升至刑法规制。但行政处罚没有达到惩治、阻止后续违法行为,此时刑事司法再介入,鉴于其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考量架浮桥的确有便利通行需求,最终判处定罪缓刑,正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消除了私架设桥梁收取通行费对社会秩序危害性,也在某种程度上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至于无桥可用的状态,可以敦促政府尽早立项建设,不能将“无桥可用”作为免除刑责的事由,不要犯最基本逻辑错误。 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刑法“谦抑性”最明显的实例是,合同诈骗案件报案很难获得公安经侦立案。无论是双方在口头上如何陈述,既然最终都落实到纸面上的合同文本,双方签字盖章认可合同条款,就不能轻易以“被骗签署了合同”主张对方涉嫌诈骗罪。公安机关在处理合同诈骗报案时,往往会告诉当事人系经济民间纠纷案,应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算践行了刑法“谦抑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