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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是侵权惯犯!支持维权!希望重罚!

2021-07-30 00:12 作者:凌镜令扬  | 我要投稿

白宇与潮宏基珠宝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0-08-31 文书首部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491民初2502号 原告:白宇,男,1990年4月8出生,汉族,演员,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凯,山东君诚仁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艺丹,北京星权(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宏基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龙新工业区龙新五街4号5楼。 法定代表人:廖创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翰,广东合巨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白宇与被告潮宏基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宏基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凯,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删除涉嫌侵权内容,终止涉嫌侵权行为(原告撤回该项诉讼请求);2.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其官方微博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以及涉嫌侵犯原告肖像权的具体侵权情节,报纸上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非中缝位置),网络中致歉时间不少于30日;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及通讯费3000元,以上各项共计人2030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白宇系中国内地男演员,其出演及主演了多部电影电视剧,于2019年3月16日评选为LikeTCCAsia亚太区最帅100张面孔第48位。白宇的肖像具有一定的公众辨识度和商业使用价值。2019年8月,原告白宇得知,被告于2019年8月17日在其官方认证的微博"潮宏基珠宝"(主页:https://weibo.com/chjchina)中发布了内容为"#白宇#演绎潮宏基π.派系列……转发点赞本微博,8月22日抽1位宝贝送图二π.派系列项链~!"(截至2019年8月22日取证时,该博文的转发量达3312次、评论量达1693次、点赞量达4329次)的博文,将原告的肖像与被告的产品进行组图宣传,以及于2019年8月16日转载含有白宇肖像的视频并配以"这一派,你喜欢吗"文字内容进行广告宣传。该等内容引起诸多网络用户评论、点赞和转发以及购买被告产品并晒单。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对其珠宝首饰销售业务进行商业宣传,极易使大众误以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合作关系或其他直接关系,具有明显的商业宣传属性,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原告肖像的行为,已涉嫌严重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影响了原告的正常商业代言工作,并由此给原告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 潮宏基公司辩称:一、被告并非恶意使用原告的肖像,且对应的博文已及时删除。虽然被告2019年8月17日的一篇微博文章中使用了原告的肖像,但考虑到被告方微博每天都会有三五篇各式各样的文章持续发布,其中难免会有部分文章由于审查的一时疏忽,导致涉嫌侵犯他人的权利。涉案微博文章中原告肖像的使用,也确实是无心之举。且被告在知晓可能涉嫌侵权时,立即删除了涉案的微博文章,足以表明被告并非恶意使用原告的肖像。二、原告肖像被使用的情节轻、照片数量小、范围小、时间短、关注度低,且未造成原告任何损失。此次被告的微博文章其具体内容仅为关于抽奖活动的寥寥数语加上两张配图,发布时间为2019年8月17日,之后在2019年8月22日被告发现该微博文章可能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遂于2019年月22日立即主动删除了该篇微博文章,情节轻微。涉案肖像照片数量少:该涉案博文中仅仅只用了原告一张照片,使用数量极少。涉案肖像使用范围小:对于微博这一网络媒体有其自身的特性,会浏览到被告"潮宏基珠宝"微博中的涉案文章的用户,通常都是主动关注过"潮宏基珠宝"这一微博账号的用户,即"潮宏基珠宝"的微博粉丝,以及这些粉丝转发后其他特定微博用户可以看到。如此,涉案微博文章仅仅在特定范围内传播,传播范围较小,且受众都以"潮宏基珠宝"自身的粉丝为主,所能造成的影响较小。涉案肖像使用时间短:涉案博文发布于2019年8月17日,被告在发现涉嫌侵权时,就立即于2019年8月22日删除了涉案博文,涉案博文留存于网络的时间仅仅为几天,使用时间极短,所能造成的影响较小。关注度低:"潮宏基珠宝"微博粉丝就有63万余人,白宇微博粉丝1044万余人,而涉案微博文章的评论量仅1693次,并且其中还有很大的因素是因为有抽奖活动才有了这一千多的评论,相较而言,涉案博文在粉丝中所引起的关注度极低。未造成损失:此次仅仅是在一篇微博文章的配图中用到原告的肖像,潮宏基自身也有一定的粉丝,此举实际上也让潮宏基自身的粉丝接触、认识了白宇(毕竟可能有很多人并不一定知晓原告白宇),增加了白宇的知名度,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原告白宇有所获益,而未造成任何损失。三、原告作为演员时间短、作品少、影响力低,整体知名度较小。四、赔偿费用无依据。原告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03000元,但对此数额并没有进一步提出具体的赔偿依据(包括合理的开支3000元也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来支持其观点),也未具体说明原告如何确实遭受了经济损失并与被告有因果关系,故对此赔偿数额不应予以支持。被告确实因一时失察,在微博文章中不慎用到了原告的肖像,但是该肖像使用的情节轻、照片数量少、范围小、时间短、关注度低,且并未对原告造成任何的实际损失,故该赔偿数额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五、对比其他知名演员的肖像权案例,该赔偿额明显过高。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 原告白宇系中国男演员。被告潮宏基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珠宝、钻石、铂及铂镶嵌饰品、金银制品、黄金镶嵌饰品、钟表、眼镜、工艺美术品、服装、鞋帽、皮革制品、箱包、日用杂品的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及维修;化妆品的批发及零售;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与真相数据保全中心2019年8月22日签发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载明:2019年8月17日潮宏基公司的官方微博"潮宏基珠宝"发布博文"#白宇#演绎潮宏基π.派系列……转发点赞本微博,8月22日抽1位宝贝送图二π.派系列项链~!",使用一张原告白宇照片用于文章配图。2019年8月16日转载含有白宇肖像的视频配文"这一派,你喜欢吗"。8月17日网易博友1069:以前买过一个潮宏基的一个Ω戒指,有点像马蹄印,因为跟白宇一样属马所以很喜欢。昨天看到杂志就很喜欢这条项链。"潮宏基珠宝"回复:哇哇哇!!!谢谢宝贝……等内容。原告当庭在IP360真相数据保全中心网站上对取证的快照、视频页面进行了验证,显示"证书存在,该保全信息存在且未被篡改"。 原告提交了2019年10月16日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两份,2019年12月4日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一份,以证明被告策划的广告宣传活动,使相关侵权内容遍布网络,原告形象图片被广泛传播对被告产品进行商业宣传,且侵权行为仍在持续造成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并且因代言竞品冲突限制使原告丧失代言利益。 原告当庭确认侵权文章已删除,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原告提交了白宇百度百科以证明其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其肖像及姓名的附加商业价值要高于一般公众。原告提交了微博账号认证信息,以证明微博账号"潮宏基珠宝"运营主体为被告,被告系本案的适格主体。庭审中被告认可其为涉案微博"潮宏基珠宝"的运营主体。 原告提交了(2015)朝民初字第13455号判决,用于证明被告方以母子公司形式轮番故意侵权,主观恶意明显。 原告白宇主张合理开支,未提交相应票据。 庭审中,被告陈述潮宏基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珠宝首饰的设计、生产、销售。 以上事实,有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及视频、视频截图、网页截图、微博账号认证信息、判决书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运营的微博"潮宏基珠宝"发布内容为"#白宇#演绎潮宏基π.派系列……转发点赞本微博,8月22日抽1位宝贝送图二π.派系列项链~!"的博文,使用一张原告白宇照片用于文章配图;2019年8月16日转载含有白宇肖像的视频并配文"这一派,你喜欢吗"。被告发布上述内容具有明显借助白宇作为公众人物的影响力,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加大了被告在其经营项目上获取交易成功的机会,具有营利性使用的性质。因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白宇肖像权的侵犯。 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于法有据,但被告承担责任的形式应当与其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的形式和范围,侵权微博的阅读量等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关于经济损失,原告作为演员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已具有一定的商业利用价值,被告对原告肖像的使用,必然导致原告肖像中包含的经济性利益受损。本院综合考虑原告职业身份、被告经营性质及使用原告肖像的具体情况、侵权微博的阅读量等因素对原告的该项请求酌情予以判处。律师费和通讯费系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虽然未能提交相关费用的票据等证据,但本院考虑到确有律师出庭、取证等事实,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潮宏基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涉案微博显著位置持续三日刊登声明,向原告白宇赔礼道歉(该致歉声明的内容须通过本院审查,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将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登载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潮宏基珠宝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潮宏基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白宇经济损失30000元; 三、被告潮宏基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白宇维权费用2000元; 四、驳回原告白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元,由原告白宇负担554元(已交纳),由被告潮宏基珠宝有限公司负担10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文书尾部 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博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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