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商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
第一章 案例分析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化进程不断加快,催生了新的消费方式和商业模式,也使电子商务行业实现了快速发展。但是我国在很长一段时期缺少专门对电商领域进行监管的法律,出现了“刷单”、“大数据杀熟”等行业乱象,使消费者在电子商务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让电商行业的发展处于畸形状态,而《电商法》的出台则为整个电商行业注入了强心剂。
请分析:
1. 对消费者,《电子商务法》成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的“利剑”,为什么?
2. 对经营者,《电子商务法》是其必须遵循的规则和压在肩上的责任,为什么?
1、 对消费者,《电子商务法》成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的“利剑”,为什么?
对消费者来说,《电子商务法》成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的“利剑”。在日常的电子商务交易中,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依法维权。通览整部《电子商务法》,从其条文体现的精神来看更加偏向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这足以说明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电子商务想要长足发展离不开消费者,维护好消费者的权益更是重中之重。在《电子商务法》的利好下,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工作依旧任重道远,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如何做到执法必严,需要监管部门、电商平台与卖家、消费者的共同努力!
2、 对经营者,《电子商务法》是其必须遵循的规则和压在肩上的责任,为什么?
对经营者来说,《电子商务法》是其必须遵循的规则和压在肩上的责任。《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倒逼电子商务经营者规范化运营,不仅划定了禁止刷单、禁止搭售、禁止杀熟等经营者不敢逾越的红线,同时也明确了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并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担保、促进争端解决等机制,将经营者朝着有责任、有担当的方向引导。
第二章 案例分析
李某于2019年3月21日在某电商平台“美丽优品贸易”店铺处购买了美国Aussie袋鼠洗发水护发素套装2套,单价132元,共计264元。李某收到商品后发现外包装上无中文标签,同时使用商品后头皮出现过敏。其后李某通过平台聊天工具询问美丽优品贸易的客服人员,客服表示李某购买时未要求提供中文标签。李某要求客服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与检验报告,客服表示无法出示产品的合格证明与检验报告。后经查实“美丽优品贸易”销售的该款产品不符合我国产品安全标准。
本案例相关法律法规:《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条。
1.“美丽优品贸易”的经营者是否需要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2.如“美丽优品贸易”的经营者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可以通过哪些渠道维权?
3.如“美丽优品贸易”的经营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法规李某可以主张多少赔偿金?
1.“美丽优品贸易”的经营者是否需要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美丽优品贸易”的经营者需要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美丽优品贸易”的经营者销售不符合我国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造成李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2、如“美丽优品贸易”的经营者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可以通过哪些渠道维权?
李某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1、向平台申请维权;2、向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投诉;3、如有仲裁约定的可以申请仲裁;4、提出诉讼。
3、如“美丽优品贸易”的经营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法规李某可以主张多少赔偿金?
李某可以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也就是2640元。如果造成李某人身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三章 案例分析
某天,纳纳购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进行音箱促销活动,商品名称为海尔音箱H97,价格为0.01元,并宣称市场价为500元,同时网页界面上显示有限购数量。刘某发现上述信息后,立即下单购买了100台,查询得知下单成功后,刘某即通过支付宝将货款1元转给纳纳购公司。后因纳纳购公司未向刘某交付货物而发生纠纷,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纳纳购公司赔偿其损失9900元(按每台100元计算99台的损失)。
试分析:
1.刘某与纳纳购公司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2.纳纳购公司未交付货物是否违约?
3.纳纳购公司应该赔偿刘某9900元吗?
1、刘某与纳纳购公司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纳纳购公司在网上发布促销活动信息,信息内容明确具体,并提供下单服务,此为要约:刘某下单成功并付款,这是承诺。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2、纳纳购公司未交付货物是否违约?
纳纳购公司在收到刘某的货款后,本应依约交付货物,纳纳购公司至今未交货已构成违约。
3、纳纳购公司应该赔偿刘某 9900 元吗?
在违约责任的认定问题上,按常理,合同双方对“秒杀”的预期应为购买一台音箱,“秒杀”的数量不是1台而是100台,明显不符合一般人对“秒杀”的理解,也过分超出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的预期。以极低价格购买100台的情形已超出合同当事人的合理预期,现刘某起诉要求纳纳购公司按每台 100元的价格进行赔偿,对刘某的损失应按照购买一台音箱的索赔数额确定为宜,故纳纳购公司应向刘某支付赔偿款 100 元。
第四章 案例分析
原告:周某某 被告:某网络信息服务公司
原告于2017年下半年在被告网上订购了“欧莱雅小黑瓶”一瓶,后发现系假货。为进行网上购物纠纷诉讼的需要,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前往公证处,申请对其在网上购物的整个过程进行保全证据。于是在公证员在场的情况下,原告操作计算机在被告的网上订购了“靓靓化妆品专卖店(化名)”的“欧莱雅小黑瓶”一瓶,价值人民币168元,并在订货单上确认了送货地点和送货时间。公证员在该时间至原告家中等候。届时,该化妆品专卖店的一名送货员将原告订购的“欧莱雅小黑瓶”一瓶送到,原告付清货款人民币168元,在送货单上签字后,当场取得盖有该化妆品专卖店的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和送货单各一张。之后,经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及欧莱雅(法国)化妆品集团公司工作人员证实,该产品并非法国欧莱雅公司及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制造。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令被告承担退一赔一的民事责任,共计人民币336元,并赔偿公证费400元。另查,被告是外商独资企业,2013年6月28日,被告与筹建中的靓靓化妆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协议书就该化妆品公司在被告的网上设立网上专卖店销售其经营的系列产品事宜,确定了合作原则,合作目标,协议签订的必要条件,合作方式,双方责任与义务,信息确认及结算方式,纠纷处理等条款。根据协议,靓靓化妆品公司应支付被告一次性店铺入驻费1000元,一次性网页制作费5000元,一次性商品登录费1000元和每月网页维护费500元,被告在商家专卖区域设立靓靓化妆品公司的网上专卖店标志,顾客将在靓靓化妆品公司的网上专卖店内选购物品,被告及时将顾客订单E-mail传递给靓靓化妆品公司,靓靓化妆品公司负责开具发票及产品送达事宜,并负责产品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请分析:
1.本案的起因是什么?
2.本案例中是否存在侵权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结合本案例,分析在电子商务中应如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本案的起因是什么?
原告认为是因为网络交易平台发布了不真实的信息,导致自己购买到假货,所以网络交易平台应该对自己进行赔偿。
2、本案例中是否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本案例中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责任应该由靓靓化妆品公司承担。因为在本案中,专卖店的设立人靓靓化妆品公司履行了合回义务(只是货物系假货),卖主真实存在,因此不能直接起诉网络交易平台,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承担合同欺诈责任。
3、结合本案例,分析在电子商务中应如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39 条,广告经营者明知或应该知道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与广告主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没有人履约时,可以认为网络交易平台直接欺诈了消费者,特别是在实行网上支付的情形下,更得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责任。
第五章 案例分析
2018年10月31日,李先生寄出苹果手机一部,保价6000元。收货时快递员并没有要求当面验货,派送时也没有通过电话或短信通知,而是将快递包裹放到了酒店前台。开箱时,手机屏幕发生炸裂,造成屏幕上方面部识别损坏。李先生联系快递,快递员却推卸责任,称跟他们没关系,让李先生自己负责。
(1)在此案例中,快递员有哪些违规操作?
(2)此案例中,应该怎么处理?快递公司应该怎样做才能合理规避风险呢?
1、在此案例中,快递员有哪些违规操作?
根据规定,电子公司在收寄物品时应当履行验视义务。本案中,收货时快递员并没有要求当面验货,派送时没有通过电话或短信通知收件人,并在没有经收件人授权的情况下把包裹放在酒店前台。违反了寄递安全三项制度中的收寄验视度。
2、此案例中,应该怎么处理?
本案中快递员揽收快件未开箱验视,未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根据《邮政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干整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外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十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船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本案中李先生给手机保价6000元,快递公司应按保价金额赔偿李先生6000元。
3、快递公司应该怎样做才能合理规避风险呢?
快递员在收快件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不得收寄。快递员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第六章 案例分析
甲将其原创网络小说授权乙网站发表。丙编辑将该小说译成英文在某英文期刊上连载,但未指明原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丁出版社擅自以中英文对照版形式出版该小说,为作者和译者署名并向其支付报酬。甲发现上述行为后,向法院起诉,状告丙、丁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请问:
1. 丙的行为是否侵权?为什么?
2. 2.丁出版社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1、丙的行为是否侵权?为什么?
侵犯了甲的署名权和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丁出版社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侵犯了甲的发表权。丁出版社未经甲的许可擅自发表中文作品。
第七章 案例分析
据中国反钓鱼网站联盟报道,经此联盟秘书处认定并处理的“钓鱼网站”域名中,腾讯网、淘宝网、中国工商银行官方网站位列网络钓鱼对象的前3位。有的受害人成立了维权联盟,设立了专门的网站,要求网络钓鱼对象予以赔偿损失。
请讨论:
1.网络钓鱼对象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
2.网络钓鱼对象应该加强哪些方面的安全保护?
1、网络钓鱼对象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
网络钓鱼对象是否承担相应责任,要看其是否履行了《网络安全法》中的规定,如果是因为网站的管理失职,出现问题要承担责任。《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网络钓鱼对象应该加强哪些方面的安全保护?
一是定期为网站进行体检,及时发现网站的潜在风险并尽快修复。有条件的网站建议每个季度进行一次渗透测试,尤其是金融、电商这些重点行业企业。如果企业本身缺乏专业的能力和人才,可以与专业的第三方安全机构合作开展。二是网站在产品研发和上线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安全原则。重点产品上线前要经过代码安全审计和渗透测试,确保没有漏洞和后门的可能。三是过去一些网络服务商出干各种目的习惯性的保留程序的后门,有的是为了后期提升用户体验,有的则是为了测试使用,还有的就是为了收集用户隐私。网络安全法实施之后,这样的行为将被禁止。因为这些后门给黑客打开了方便之门,经常会出现“螳螂捕蝉,黄雀在后”的情况。
第八章 案例分析
2014年3月18日,幸福久久公司在1号店商铺上发布销售一批市面价格在4000元以上的裸钻。然而,由于工作人员马虎,商品上架时价格仅标注为1000元。发现错误后,工作人员紧急将价格修改为定金。但系统显示,13 分钟内仍然产生了67笔订并已经付款。幸福久久公司觉得,如此火爆的订购很不正常,可能“遇到了团伙敲诈”。众多顾客向1号店投诉,还有的向上海市消保委投诉,称“购买时商家未写明定金,什款后随即反悔,篡改订单详情页面,这已属于欺诈行为”。随后,1号店根据规则对顾客进行了补偿,并于2014 年3月25日冻结了幸福久久公司的商铺。幸福久久公司认为,1号店此举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商誉并造成经济损失,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号店赔偿并退还相关钱款,同时要求解除双方合同。
1号店辩称,顾客通过正常流程下单购买,没有看出有恶意敲诈的情况。幸福久久公司未履行按期发货义务,也没有与顾客协商解决,按照1号店迟延发货的规则需按货款的30%对买家予以赔偿。同时,根据《1号店网站规则》,平台进行了冻结店铺的处罚,损失应由店铺自行承担。据此,1号店表示不同意赔偿,但同意解除合同,平台管理费不退,同意保证金剩余部分、营业款以及广告费余额在双方解除合同后退还。
请分析:
1.商家幸福久久公司的“恶意订单说辞”能否成立?谈谈你的分析和理由。
2.电商平台1号店是否具有冻结幸福久久公司商铺的权利?其权利源自何种法律事实和基础?
1、商家幸福久久公司的“恶意订单说辞”能否成立?谈谈你的分析和理由。
从现有证据来看,恶意订单的说法,只是原告自身推测,不予采信。原告法定代表人在报案笔录中谈到,发货会损失 3000 元以上,而不发货只会损失订单金额的30%,这说明原告知道相关规则。在不能证明恶意订单的情况下,顾客每笔订单收到200元是原告不发货的补偿。
2、电商平台1号店是否具有冻结幸福久久公司商铺的权利?其权利源自何种法律事实和基础?
1号店辩称,顾客通过正常流程下单购买,没有看出有恶意敲诈的情况。幸福久久公司未履行按期发货义务,也没有与顾客协商解决,按照1号店迟延发货的规则需按货款的30%对买家予以赔偿。同时,根据《1号店网站规则》,平台进行了冻结店铺的处罚,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1号店表示不同意赔偿,但同意解除合同,平台管理费不退,保证金剩余部分、营业款以及广告费余额在双方解除合同后同意退还。法律基础:电子商务法第五十八条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干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扣保机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扣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