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造成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一、在他人同意的情况下造成他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被告人郑某开了一家汽车修理店,被告人翁某是被告人郑某的雇员。林某与郑某有经济纠纷。2013年8月的一天,林某来到郑某的店里,并与店里的翁某、郑某发生推搡,翁某和郑某报案。被告人郑某让翁某帮助他制造假伤,达到轻伤的程度,想要追究林某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林某赔偿经济损失。后来郑某和翁某多次催促公安机关立案,追究林某的法律责任。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翁某在被询问时主动交代了诬告陷害林某的事实。经过调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郑某抓获归案。那么,在郑某允许的情况下,翁某对其造成了人身伤害,要承担刑事责任吗?我们看看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二、翁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
1、本案的争议焦点:翁某对郑某的故意伤害,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观点(1):被告人翁某故意伤害被告人郑某身体,造成了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该与其所犯诬告陷害罪进行数罪并罚。
观点(2):被告人翁某的故意伤害行为,是经过郑某授意的,“被害人承诺”影响故意伤害罪的成立,不应该对翁某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2、被害人承诺或同意,是阻却犯罪成立的事由。
“大陆法系”有一个重要概念是“违法阻却性事由”,也就是把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事由排除在外。法益主体对他人侵害自己能够支配的利益表示允诺或同意,也就是被害人承诺,或被害人同意。虽然《刑法》里没有明确规定,作为阻却犯罪成立的事由,国内外的刑法学者已经普遍认可。因为此种利益是自我实现或自我决定所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所以作为以保护法益为目的的《刑法》,将某种利益作为法益加以保护,仅是在对个人的自我实现有积极意义的限度内,法益才具有刑法保护的意义。如果保护某种法益成为个人自我决定或自我实现的障碍,就没有必要对其进行法律保护。但是这是有一定限度的,生命权不具有可承诺性,个人只能处理生命之外的个人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