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一家公司集体决策盘活沉淀资金后 高管层被同案不同判
2023年5月下旬,河南洛阳民营企业家徐道豪和他控股的洛阳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住保公司”)的五名高管因为集体决策,把自己公司资金借给其他公司使用,为企业和职工创造一些收入,被洛阳市涧西区法院以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处八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而此公司曾发生的相似案件,是无罪判罚。因此徐道豪等人不服,提起上述,案件于7月28日,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
“住保公司”成立于2001年,主要业务是给缴纳公积金的职工提供购房贷款担保,公司依靠收取担保费运转。“住保公司”当时的实任领导人钞燕代表“住保公司”对外进行放贷、投资3.79亿多元。2013年10月26日,洛阳市公安局以钞燕涉嫌挪用资金罪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后经宜阳县检察院侦查终结,洛阳市宜阳县法院对住保公司使用保证金对外借贷的行为未认定为挪用资金。
为了社会和谐、维稳的需要和安抚职工,洛阳市有关部门领导动员洛阳豪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道豪接管 “住保公司”经营。于是,2014年6月徐道豪用其名下的北京豪迈鼎中投资有限公司和河南锦和置业有限公司持有“住保公司”71.26%.的股份,此时,国有股只占28.74%。也就是说,徐道豪是“住保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
但是2014年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行文取消了公积金贷款担保费。担保费没有了,“住保公司”从此断了资金来源,但“住保公司”需要正常运转,上百号人需要生存和保稳。在这种情况下,徐道豪和高管集体经过实地调研,发现原有的投资方法实际可行,经集体决议,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继续沿用钞燕的方法自救,因为这个方法是有先例的,并且洛阳市宜阳县法院也认定这种行为不属于挪用资金。于是2014年9月22日,“住保公司”召开股东扩大会,成立了“业务拓展部”,在股东会的授权下,可以把公司资金借给信誉较好的、关系熟络的企业使用,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来增加企业收入。当时参加股东扩大会的人员当场签下自己的名字,包括国有股的代表人韩蕴华、张建军。
2019年5月12日,徐道豪及其高管陆续收到洛阳经侦大队的电话,以配合经济案件调查为由到案,并最终以挪用资金罪的罪名被羁押。同年12月27日,身体有严重糖尿病的徐道豪被取保候审,司法机关责令其代替其公司讨要借给其他企业使用的资金。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不久国内外就爆发了严重的疫情,这令“住保公司”和徐道豪本人雪上加霜。为了免受牢狱之灾,三年疫情期间,徐道豪四处筹集资金,变卖家产,最后偿还了6500万元的现金,以及价值四个多亿的土地、房产和股权等,并和现在的“住保公司”达成和解。
2023年,洛阳市涧西区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徐道豪八年有期服刑,而实施过相同行为的钞燕,并没有以“挪用资金罪”被洛阳市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这样就出现了相同案件不同判罚,徐道豪不服,提出上诉。同时,相类似的物美集团创始人张文中挪用资金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做出了无罪的判罚。
2021年7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河南省委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大会部署,出台制定: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30条意见。意见第五条明确指出:“严格遵循疑罪从无原则。正确区分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第七条:“依法准确审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防止‘构罪即捕’‘一捕了之’。对涉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犯罪,不该采取羁押措施的一律不采取,不该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能封,不该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律不扣押冻结。”
法律界人士呼吁,保护民营企业的意见及法律法规,不应该只停留在新闻联播里、官员的口号里,而是要真真正正的落在实处,为民营企业家保驾护航,为国家的发展、人民的幸福生活谋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