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滥用“暂估”,存货200万,无票怎么入账?最好的回答在这里
最近就有伙伴私信说:
“老师,我们账上暂估存货200万,但是发票一直没有收到……眼看就要到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了,这还能不能税前扣除?”
这个问题确实也是比较典型,正好趁着这个机会,今天就一并和大家详细讲讲,可要仔细看哦~
咱们先来分析一下出现暂估的情形哈。
基本上主要在于,企业采购东西,收到货了,但是还没有收到发票,这个时候为了账实一致,账上先进行暂估入账了。
记得之前有个小伙伴聊职业规划沟通时,就说到过类似的事情:她们企业是商贸企业,也做暂估,但她们是怎么做的呢,她们反而把那种已经收到发票,但是货还在路上的存货做暂估。
不得不说下,这种是错误做法哈,咱们首先一定要注意“什么叫暂估”,再去往下做。
接下来给大家举个栗子,咱们好好看看暂估的账务处理到底该怎么做:
假设有花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购进一批商品,合同约定价格共计113元(包含增值税)。
公司预计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为13%。原材料现在已验收入库,当月未收到发票。
1、暂估入账:即当月入库未收到发票,月底时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的库存成本,应进行暂估入账。
1月暂估入账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 100
其他应收款——待取得进项发票——**客户科目 13
贷:应付账款——暂估——XX供应商 113
这就是暂估的账务处理,观察一下这笔账,其实是有一些小技巧在的。
小技巧:用其他应收款——待取得进项发票——**客户科目,属于过渡科目,不会影响损益,也不影响后面取得发票。
它的主要目的是便于管理缺票的情况,每个月月末,调出该科目,即可查出各个供应商欠票情况,便于及时跟进专用发票欠票的情况;
如果欠的是普票,可以利用台账登记欠票情况,每月同步一次,相关业务人员及时催促发票。
1、按照规定,暂估入库要在次月月初红字冲回,但考虑到发票取得的不确定性,这可能会导致加大财务人员的工作量。
因此呢,咱们在实际工作当中一般是在收到发票时再作冲回处理。
收到发票会计分录如下:
(1)红字冲回暂估入库
借:库存商品 -100
其他应收款——待取得进项发票——**客户科目 -13
贷:应付账款——暂估——XX供应商 -113
(2)收到发票,作常规入库处理(如果进项不能抵扣,或者是普通发票则没有税额)
借: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贷:应付账款——确认——XX供应商 113
好,平时大家这样做好了,没问题了。
不过先别大意哈,这不问题又来了:企业一直没有收到发票怎么办?如果是专票后面收到还能抵扣吗?这笔成本费用还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到这里,其实就回到了刚才那个小伙伴的问题,今天从2个层面来说:
第一个层面:从增值税方面来讲,你这期没有取得发票,但后期你补开了专票回来,那你继续抵扣即可。
第二个层面:从所得税方面来看,咱们可以参照国税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来看:
首先,一个大前提是:企业应当取得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的凭证来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而且按照我们税法的规定,你最好要在12月31号取得这些税前扣除凭证,这是最标准的。
那么如果说咱们没有在12月31号以前取得相关扣除凭证,28号公告非常友好,给咱们开一个绿灯,它说只要在次年,第二年的5月31日之前,也就是咱们汇算清缴结算前,取得就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但是如果我们在次年5月31日之前,仍没有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了,也没关系。
税局对咱们还是很仁慈的,给你60天的缓冲期,只要你能在这60天的缓冲期里,你能重新拿回来合法的扣除凭证,我就让你进行税前扣除;
要是给你这么多机会你都没法拿回来合法有效的凭证,那么不好意思,不能进行税前扣除。
那有些企业可能还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就是你今年的业务,但是发票是在以后年度才取得,怎么办?
我们又有一个规定,可以让你在5年内进行追补扣除。
你要是在5年后,还是拿不回来,当然就不能够进行税前扣除了,而这个时候,我们在当年按照权责发生制,会计上已经做了成本费用了,怎么办?
咱们在汇算清缴的时候做纳税调增,去交企业所得税即可。
所以,如果在汇算清缴前不能取得该发票,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对应结转的成本做纳税调增处理,调表不调账,但是还是建议大家尽量在12月31日前取得发票,最迟汇算之前要拿到,免得影响税前扣除。
同时企业需要制定相应的采购管理制度、发票收取管理的制度去制约相关责任人,让追讨欠票的责任落实到人。
“免责声明:图片、数据来源于网络,转载仅用做交流学习,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作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