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字幕完结版】2023法考客观题【精讲卷】 刑法 众合法考柏浪涛

2023-06-08 13:21 作者:书生233  | 我要投稿

刑法犯罪论


保护法益-保障人权(侧重)(无法查明,甲乙开腔,死亡,有利于被告人双方均故杀未遂)

渊源:刑典+11个修正案+1单行刑法


立法论/解释论(刑法解释学/刑法教义学)

刑法渊源:刑法典+11个刑法修正案+1个单行刑法

解释方法:解释技巧/解释理由

解释技巧:平义解释/

扩大解释(银行运钞车碗筷比喻)/

缩小解释(摩托,公共交通工具-公众安全)/

类推解释(妇女-男性(错误))(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国民预测可能性)(应当被禁止)

扩大解释-类推解释

词义射程范围,国民预测可能性

9个例子

反义解释

解释方法:文理解释(婚内丈夫妻子,强不排除丈夫)证据问题/

体系解释(一词多义(传播含义)/多词一义(恐吓胁迫威胁敲诈-以恶害向通告)/同类解释规则(共同特征))

当然解释(逻辑推理逻辑比较,出罪,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入罪-性质相同,程度不同)

目的解释(保护法益-住宅安宁状态)

解释技巧(生产)-解释理由(质检)相辅相成相互制约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不处罚)

罪刑相适应原则(人身危害性,再犯性)


空间效力(境内,境外)

境内 属地管辖原则(旗国,行为发生)

境外 属人管辖(轻罪,公职军人)保护管辖(重罪,双重犯罪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恐怖)

时间效力(行为时,审判时)从旧从轻,再审行为时 行为时没有司法解释,审判时有,按照解释

      行为时有,审判有新,从旧从轻



两阶层体系 

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

客观违法阶层 法益侵害性(违法性)客观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客观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推定被害人承诺)

主观责任阶层 可谴责性

主观要件(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责任年龄 责任能力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客观主义立场

犯罪概念的阶层化理解


三段论推理 

大前提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小前提案件事实 

推论小前提是否符合大前提


大前提分类 

记述的要素和规范的要素

记述(经过事实判断能确定的)

规范(法官价值评价才能确定)

成文和不成文要素

积极和消极要素(正面反面证明犯罪成立)

客观和主观要素

客观(行为 结果 时间 地点)

主观(故意 过失 目的 动机)


小前提 案件事实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


推导 想象竞合 多罪推导



客观层面

行为主体(自然人,单位)

自然人

真正身份犯(贪污罪) 不真正身份犯(诬告罪)

公共管理性,行政职责性,有无从事公务

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

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挪用公款罪 挪用资金罪

贷款 信用卡 有价证券诈骗只能自然人


单位

私营要法人构成犯罪

单位的分支或分支机构可以构成单位犯罪但以自己名义犯罪,犯罪所得归分支所有

单位意志(单位集体决策,单位领导依照职权决策)


单位犯罪和单位内部成员个人犯罪

主观:单位整体意志    个人意志

客观:单位利益和全体利益    个人利益




行为

危害行为

有体性 有意性 有害性

刑法保护的界限 道德与刑法

对法益制造危险 先客再主

降低/替代危险不是危害行为(坠物推人,火灾救人)

被害人自陷风险(被害人意识支配风险自负,行为人意识支配风险行为人负责)


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定)

不作为(违反了刑法的义务性规定)

真正不作为(只能由不作为构成)(丢枪不报)

不真正不作为(不喂养故意杀人罪)

肇事逃逸 肇事藏匿逃逸 肇事杀人逃逸


不作为

客观条件:应为 能为 不为 具有等价性

实质二分说

危险源(监管) 危险流(阻断) 法益对象

监管危险物(小狗,井盖)

监管危险行为(父子监护行为)

自身先行行为(对法益制造危险,肇事伤人)


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特定关系 特定领域

女友母亲落水救母 老婆母亲落水义务冲突

自愿救助行为(猎人弃婴义务救助依赖关系)


特定领域管理人 被害人管理人依赖关系


结果避免可能性


主观条件:故意 过失

事实认识错误 (没认清自己孩子落水 过失不作为致死)

法律认识错误 (认清养子落水 故意不作为)



危害结果

法益侵害事实

危险犯(具体危险和抽象危险)和实害犯(生产销售劣药)假药危险 劣药实害

行为犯(假药,伪证)和结果犯(劣药,丢枪不报)

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法定性 因果

情节加重犯(入户抢劫)

一般为过失(例外:强奸,拐卖,抢劫,放火)

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抢劫致死,抢劫后灭口致死)(枪头捅人走火致死,想象竞合)



因果关系

危险的现实化原理  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

阻断救助行为 被害人特殊体质



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制止不法侵害

起因条件:针对个人的不法侵害,客观性,现实性

时间条件: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意思条件:防卫意图 防卫认识(偶然防卫,防卫不要说、必要说)(假想防卫)(防卫挑拨)(相互斗殴)

对象条件:共同犯罪(攻击性)

限度条件:防卫过当(必要性,相当性)(过当结果)(至少有过失)

特殊正当防卫: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构成防卫过当


紧急避险

起因条件:现实的危险(不现实假象避险)

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紧迫性(事前避险)

意识条件:避险认识(偶然避险)避险意图

不得已条件:除了损害第三方,不可用其他

限度条件:保护的法益大于等于损害的法益



主观层面

罪过形式

犯罪故意

明知(认识因素)故犯(意识因素)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客观决定主观原则

故意的理论分类:概括故意,择一故意


罪过形式的区分

故意 过失 无罪过事件

直接故意(一种可能性) 

间接故意(小美小芳择一故意,两种可能性)

过于自信的过失(不想结果发生,客观避免措施)

疏忽大意的过失(不想结果发生,有预见可能性,无预见)

意外事件(没有预见,无预见可能性)

不可抗力(预见,无避免可能性)


认识-态度-避免措施/预见可能性


事实认识错误

对象认识错误

动机错误不影响故意存在


打击错误 方法错误

主客观不一致 不能故意

具体符合说(案件事实)  法定符合说(拟制)


打击错误 偶然防卫

预定目标 实害对象

具体符合说(故意杀人未遂)法定符合说(故意杀人既遂)

防卫认识不要说(正当防卫)必要说(无罪)


因果关系错误

狭义因果关系错误

人参果,推井 想A死法结果B致死

先看客观因果 只有一个犯罪行为


结果的推迟发生

事前故意 前行为后行为

A开枪未中B装死 A抛河B致死

多数说二因一果 吸收


结果的提前实现

(预备)前行为+(计划中)后行为

A毒酒B B提前喝下致死 过失致死

A安眠药B A勒死B B安眠药致死 故意杀人既遂

A想自焚 点烟导致起火 邻居致死 放火/放火致人死亡既遂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12周岁 完全没有责任

12-14 杀人行为 伤害行为 致死 致重伤(残忍手段并严重残疾)最高检察院核准

14-16 杀伤奸抢 投毒火爆 杀人 伤害致重伤死亡 强奸 抢劫 投放危险物品 贩卖毒品 放火 爆炸 帮助行为不负责任

16周岁 完全行为责任



责任能力

完全责任能力 应负刑事责任

相对责任能力 应负责任能力 可以从宽

完全无责任能力 不负刑事责任

聋且哑人,盲人 从宽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 A持枪未开火 收枪走火 过失致死


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 A作为时重伤年龄不够 不作为时年龄已满 不作为负刑事责任


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 不要求结果时有责任能力 A毒酒B A能力正常 B喝下时A失去责任能力 故意杀人既遂

A精神正常砍B未中 精神失常再砍中了

第一刀故意杀人未遂 第二刀不承担责任


原因自由行为  A利用喝酒精神失常强奸B 强奸罪既遂 A利用喝酒精神失常强奸B未果  强奸未遂


期待可能性

癖马案 包庇罪 佘祥林案


犯罪形态

过失没有犯罪形态 仅故意

预备阶段-着手-实行阶段

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 — 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 犯罪既遂


犯罪未遂

预备行为和生活行为区别(有无危险)

犯罪预备和未遂的区别(现实紧迫直接)

犯罪中止的区分(着手与否)

隔离犯的着手(收到毒药算着手,寄出炸弹算着手)(邮寄途中有无危险)

间接正犯(以被利用人为准)


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分

不能犯 不构成犯罪 未遂犯 能犯没构成威险

主观上都有犯罪故意 客观阶层是否有危害行为 行为对法益有无危险

时间角度 不能因事后发现没有危险而无罪

辨证角度 全面得看待危险行为 子弹防弹衣

对象不能犯 手段不能犯


犯罪中止

自动性

能犯而不犯 犯罪中止

因不能犯而不犯 犯罪未遂

能不能继续犯罪 前提条件

想不想继续犯罪 主观条件

客观说能继续不继续中止,不能继续而放弃未遂

认识错误看主观

特定对象不存在 未遂


中止行为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自动放弃

实行终了的中止 采取防止措施(可能的有效性)

因犯罪行为没有损害结果不处罚,有损害结果减轻处罚


犯罪既遂

产生危险(成立条件)

造成实害结果(既遂条件)

人身犯罪 人身法益具有不可替代性 数罪并罚

财产犯罪 财产犯罪具有可替代性 定单一既遂


终局形态

客观犯罪行为彻底结束,主观犯意彻底消除



共同犯罪

分工分类

间接正犯 教唆犯 帮助犯

主观要件 故意


作用分类

主犯 从犯 胁从犯


结构分类

任意的共同犯罪  必要的共同犯罪【对象犯(重婚罪),片面的对象犯(贩卖淫秽物品)】


共犯从属性原理(A教唆帮助犯B正犯未犯,AB无罪)


教唆帮助犯 犯罪形态从属 实行犯


间接正犯

引起+支配,故意

支配(强制手段,欺骗手段 日本屏风案,法定身份 虐囚案)


教唆犯

引起

客观 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引起违法行为

早有此意不构成,情节加重教唆犯,数额加大心理帮助犯,性质相同程度减轻教唆无罪

引起违法结果

门卫大爷案(甲乙丙大爷)


主观 故意引起

故意引起不能犯 无罪


帮助犯

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客观 促进正犯制造违法事实

促进违法行为(成立)可能有效的帮助

促进违法结果(既遂)实际帮助

心理性帮助犯


主观 故意促进


中立的帮助行为 司机

客观 实质紧迫的促进

主观 是否明知



参与时间

中途参与 承继的共同犯罪

A抢劫B,A致B重伤,C路过参与抢劫

A抢劫致重伤 C抢劫


事前共谋 临时迟到

AC抢劫致重伤


事后参与

A抢劫完毕 C帮助逃跑

A抢劫致重伤 C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伪造毁灭证据罪


中途退出

不能无罪,最多犯罪中止(消除贡献)

教唆犯 消除犯意

帮助犯 消除物理性心理性贡献

共同正犯 消除物理性心理性贡献




罪数

为了保障人权不得重复评价重复处罚

为了保护法益不得遗漏评价遗漏处罚


一个行为 

继续犯 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 加重犯

罪名关系

a与非a的对立排斥关系

a与a+b的关系 抢劫和抢夺 强奸和猥亵

a与b的关系 想象竞合

加重犯既遂 基本犯未遂 定加重犯从宽

加重犯未遂 基本犯既遂 择一重罚处罚


两个行为

结合犯

拐卖+强奸=拐卖加重处罚

绑架+杀人=绑架加重处罚

绑架+故意伤害致死=绑架加重处罚

前罪+妨碍公务罪=前罪加重处罚(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肇事+遗弃=肇事加重处罚


连续犯

成立条件 多次盗窃 抢劫 敲诈(多次数额少

升格条件 多次抢劫


吸收犯

不遗漏评价

过失致人重伤+不作为故意杀人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盗窃+正常销赃=盗窃

盗窃+欺骗销赃=盗窃+诈骗 数罪并罚


牵连犯

手段与目的 牵连关系

诈骗+伪造证件 通常性 择一重罪

【字幕完结版】2023法考客观题【精讲卷】 刑法 众合法考柏浪涛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